技术转让模式是技术拥有者(高校、科研院所)将已取得的技术成果、专利技术通过签订契约或其他方式转让给技术接受者(企业)使用,技术接受者对技术进行二次开发或者直接实现其转化。在这种模式当中,地方高校和科研院所完成技术的第一次研发,再由企业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进行改进,使技术的应用更加有利于产品性能的提高。
(一)技术转让模式的特征
第一,技术转让模式属于市场经济行为,技术转让方注重的是通过交易技术的使用权来获得相应的经济报酬,并没有过多地考虑技术的后续开发和技术的改进。
第二,技术转让模式所转让的是技术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在这种模式当中,技术的供需双方都应该考虑技术转让的期限,即技术转让合同的有效期。对于地方高校来说,技术转让期限规定的越长,对实现技术价值的最大化越有利。因为技术作为隐性财产,具有知识性和经验性特征。如果转让期限过短,转让方的利益将受到很大的影响,但是对于技术受让方来说,期限过长将增加技术的引进成本。所以,技术转让中技术使用权的期限确定过程就是供需双方利益协调、博弈的过程。
第三,技术转让模式中,技术转移依靠的是技术供需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将技术转让的各项事项都规定在内,包括利益的分配、使用期限、责任的分担、权利的归属等,提供了处理技术转让纠纷的法律依据,给地方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进行交易合作提供了纠纷解决机制。
(二)技术转让模式的优点
第一,技术转让模式中转让的技术一般是地方高校或科研院所现有的、权力化和特定的,往往比较成熟完整。这种技术的转让,既能在短期内促进科研成果的产业化,也有利于受让方利用科研成果并取得高于现有技术的价值。(www.xing528.com)
第二,技术转让的方式比较灵活,甚至可以通过技术入股的方式来实现技术的转让。而且技术转移速率比较高,有利于技术的扩散,使科技成果应用面迅速铺开,产生规模经济效应,强化了地方高校服务地方的功能。
(三)技术转让模式的局限性
第一,技术转让方缺乏对技术的持续创新,对于地方高校来说,不对技术持续创新就等于浪费了科研资源。在一项技术的开发前期,科研投入是比较大的,而收获阶段往往是技术的成型和技术的改进提高阶段。如果在技术成型期就将技术交易出去,显然就失去了实现其最大价值的机会。
第二,技术转让模式中,相对于技术受让方来说,地方高校和科研院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相对较少,技术的研发风险较低,获得的收益也不高。但是,地方高校还是愿意通过这种方式来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技术的接收方则往往是一些中小企业,因为这种模式有利于企业技术引进,加快技术进步,有利于企业在短期内形成自己的产品并提高生产能力。
技术的转让并不像实体商品的转让一样简单,这不仅是一种技术、权利的转让,还包括技术知识的传授、指导,所以技术转让不是单纯的交易行为,可以看作是技术供需双方的合作。在技术完成转让后,技术转让方还会参与到技术转移的后续部分,给技术接收方做技术指导,以及提供其他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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