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6月9日,中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州委统战部部长龚葆桂来到桑植县检查民族工作时指出:“要搞好调查,把情况搞清楚后,向省、州政府汇报,待省、州同意后,开展登记。”鉴于上述情况,经桑植县委研究决定,由县委常委、县委统战部部长彭辉军负责,并抽出谷臣章、向洲河、谷忠诚、谷忠湘等4人组成桑植县民族考察组。经过7个多月时间,外调周围7个县,内查43个公社、253个大队。采取看史料、跑现场、召开民族人士座谈会、个别走访老人等方法,对桑植县民族成分基本查清。县民族考察组根据调查情况,以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名义于1982年3月写出《关于请求恢复桑植部分群众土家族民族成份的报告》,向省委、省政府、省民委及州委、州政府、州民委做了专题汇报。1982年4月3日至6日,湖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政法处彭继宽处长来桑植听取桑植县关于土家族成分调查情况汇报后指出:“湘鄂川黔四省土家族的状况分为三种类型:一类是土家语言比较完整,民族特征比较显著。二类土家语言基本消失,只保留称谓和少量词汇,还不同程度地保留民族特点。三类土家语言基本消失,但是具有一定的民族意识。桑植属于第二类,应该恢复。但是必须向国家民委汇报后,再进行登记。”1982年4月,国家民委邀请湖南、湖北、四川、贵州四省民委和湖南湘西州、湖北恩施地区、四川涪陵地区的有关负责同志以及中央统战部、全国人大民委、中央民族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的有关同志在北京召开湘鄂川黔四省边境邻近地区部分群众恢复土家族成分工作座谈会。1982年5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召开民族工作会议,州委统战部部长传达了国家民委〔1982〕民政字第240号《湘鄂川黔四省边境邻近地区部分群众恢复土家族成份工作座谈会纪要》和湖南省委指示精神。州委副书记做了会议总结,他说:“民族成份的恢复是关系民族政策落实的大事。州委非常重视,最近开了两次会,进行研究。州委认为,根据国家民委的纪要和省委的指示精神,要把工作做好。这一工作政策性很强,如果搞好了,有利于民族团结。因此,要求你们回去后,根据《纪要》和省委指示精神,把它搞好。”省民委副主任车大光在会上指出:“省委对部分群众恢复土家族成份工作非常重视,省委领导研究过四次。并建立领导小组,抓好这一工作。但要充分认识恢复部分群众土家族民族成份的重大意义,要贯彻积极慎重的方针,一定按时按质完成登记任务。”1982年5月,桑植县委、县政府召开了区、社党委书记及县直机关负责人会议,传达了州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县长周远民做了总结。他说:“恢复部分群众土家族民族成份,是桑植人民政治生活中一件大事。因此,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以饱满的热情、积极慎重的态度,把这一工作做好。必须明确恢复的范围,县委决定在全县范围内进行登记。必须按照《纪要》精神,掌握恢复土家族成份工作的标准。”会后,从县直机关抽调60多名干部协助公社搞好登记工作。经过一个多月时间完成登记任务。这次登记160 838人,加上原来登记43 965人,全县土家族人口达到204 805人,占全县总人口405 843人的50.6%。桑植县委上报州委、省委同意,批准了桑植县部分群众的土家族成分。(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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