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水流域自古以来就是土家祖先繁衍生息之地,元明清时期是土司和卫所土官管辖的土家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党中央、国务院民族工作部门组织民族工作者依据民族特征开展民族成分识别工作,澧水流域党委、政府开始识别土家成分的漫长历程。1952年,大庸县教育科向国韩等人对土家人进行初查,要求识别土家成分。1954年,鹤峰县有民众要求政府承认土家人。1956年5月,中央民委派出以副主任谢鹤筹为首的中央土家识别调查小组,进行为期3个月的土家成分识别调查以后,向党中央呈报了《关于土家问题的调查报告》。1957年1月3日,中共中央统战部正式确定土家族为单一的少数民族以后,湖南省于1957年5月组织“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访问团”到湘西各县访问。1957年12月,桑植县登记土家族43 965人,大庸县登记土家族5000多人。1957年5月,湖北省视察团的民族工作组在鹤峰县对土家人进行调查。1957年11月,鹤峰县委成立民族调查工作组,进行土家成分识别工作。1958年2月,鹤峰县委宣传部印发《土家族调查登记宣传提纲》,全县登记土家族51 611人。此后,由于“反右派”斗争扩大化和“文化大革命”的严重影响,党的民族政策被破坏,澧水流域各县识别土家成分工作被迫停止20多年,多数群众的土家成分没被各级政府民族主管部门认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国务院逐步落实党的民族优惠政策,重新开展民族识别工作,湘鄂川黔四省边境邻近地区部分群众恢复土家族成分工作提上议事日程。1979年11月,国家民委下发〔1979〕民政字第166号文件《关于抓紧进行民族识别工作的通知》,要求解决民族识别工作中的遗留问题。该通知指出:“为了进一步加强民族团结,充分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必须继续把民族识别工作抓紧加快进行。”1981年11月,国务院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国家民委联合发出〔1981〕民政字第601号文件《关于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的处理原则的通知》。该通知指出:“凡属少数民族,不论其在何时出于何种原因未能正确表达本人的民族成份而申请恢复其民族成份的,都应当予以恢复。”1982年5月,国家民委发出的〔1982〕民政字第86号文件《关于民族识别工作的几点意见》提出四点意见:一、民族识别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形成问题的理论,结合我国少数民族的实际情况进行。二、要进行全面的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三、民族识别工作既是一项细致的科研工作,又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政治任务。四、民族识别的组织领导工作,仍然由所在省、自治区民族事务部门负责。1982年6月,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1982〕33号文件转发了省民委等单位《关于恢复或改正民族成份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报告》。因为湖南民族地区在“反右派”斗争中和“文化大革命”期间没能识别部分群众的少数民族成分,产生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所以,根据国家民委、湖南省民委和湖北省民委关于恢复少数民族成分工作的文件精神,澧水流域各级党委或者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以现实特点为主,参酌民族历史和族源,积极稳妥地开展恢复少数民族成分工作,恢复、更改符合条件的部分群众的少数民族成分,形成各民族交错杂居的局面。至2000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时,澧水流域鹤峰县、桑植县、永定区、武陵源区、慈利县、石门县6个区(县)共有土家族150多万人,成为中国土家族聚居区的四大流域之一。(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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