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控制项
(1)室内空气中的氨、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氯等污染物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室内和建筑主出入口处应禁止吸烟,并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志。
(2)应采取措施避免厨房、餐厅、打印复印室、卫生间、地下车库等区域的空气和污染物串通到其他空间;应防止厨房、卫生间的排气倒灌。
(3)给水排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以下几项:
①生活饮用水水质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②应制订水池、水箱等储水设施定期清洗消毒计划并实施,且生活饮用水储水设施每半年清洗消毒不应少于1次;
③应使用构造内自带水封的便器,且其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 mm,且不能采用活动机械密封替代水封;
④非传统水源管道和设备应设置明确、清晰的永久性标识,避免在施工、日常维护或维修时发生误接、误饮、误用的情况。
(4)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和外墙、隔墙、楼板与门窗的隔声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的最低限要求;
(5)建筑照明数量和质量应符合规定,有人员长期停留的场所的照明设备无危险。
(6)应采取措施保障室内热环境。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房间内的温度、湿度、新风量等设计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用非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应具有保障室内热环境的措施或预留条件,如分体空调的安装条件等。
(7)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在室内设计温度、湿度条件下,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内表面不得结露;供暖建筑的屋面、外墙内部不应产生冷凝;屋顶和外墙隔热性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
(8)主要功能房间应具有现场独立控制的热环境调节装置。
(9)地下车库应设置与排风设备联动的一氧化碳浓度监测装置。(www.xing528.com)
2.评分项
(1)室内空气品质。氨、甲醛、苯、总挥发性有机物、氯等污染物浓度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室内PM2.5年均浓度不高于25μg/m3,且室内PM10年均浓度不高于50μg/m3;选用的装饰装修材料满足现行国家绿色产品评价标准中对有害物质限量的要求。
(2)水质。直饮水、集中生活热水、游泳池水、采暖空调系统用水、景观水体等的水质满足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使用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成品水箱;采取保证储水不变质的措施;所有给水排水管道、设备、设施设置明确、清晰的永久性标识。
(3)声环境与光环境。
①噪声级达到现行国家标准;主要功能房间的隔声性能良好;
②充分利用天然光,住宅建筑室内主要功能空间至少60%面积比例区域,其采光照度值不低于300 lx的小时数平均不少于8 h/d;公共建筑内区域采光系数满足采光要求的面积比例达到60%、地下空间平均采光系数不小于0.5%的面积与地下室首层面积的比例达到10%以上、室内主要功能空间至少60%面积比例区域的采光照度值不低于采光要求的小时数平均不少于4 h/d。
③主要功能房间有眩光控制措施。
(4)室内湿热环境。
①采用自然通风或复合通风的建筑: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室内热环境参数在适应性热舒适区域的时间比例,达到30%。
②采用人工冷热源的建筑:主要功能房间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室内热湿环境评价标准》(GB/T 50785—2012)规定的室内人工冷热源热湿环境整体评价Ⅱ级的面积比例,达到60%。
③住宅建筑:通风开口面积与房间地板面积的比例在夏热冬暖地区达到12%,在夏热冬冷地区达到8%,在其他地区达到5%。
④公共建筑:过渡季典型工况下主要功能房间平均自然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2次/h的面积比例达到70%。
⑤设置可调节遮阳设施,改善室内热舒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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