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原则是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或准则,对当事人履行合同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是当事人履行合同行为的基本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履行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实际履行原则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满足一定的经济利益,满足特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当事人一定要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能用违约金或赔偿金来代替合同的标的。例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不符合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施工企业不能支付违约金了事,必须对工程不合格部位进行返工或修理,使其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全面履行原则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按合同约定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范围、数量、质量、标准、价格、方式、地点、期限等完成合同义务。全面履行原则对合同的履行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判断合同各方是否违约及违约时应当承担何种违约责任的根据和尺度。
3.协作履行原则
合同当事人各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互谅、互助,尽可能为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和执行合同时,应诚实,恪守信用,实事求是,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不得回避法律和合同,以使双方所期待的正当利益得以实现。
对施工合同来说,业主在合同实施阶段应当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及时支付工程款,聘请工程师进行公正的现场协调和监理;承包方应当认真计划,组织好施工,努力按质按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施工任务,并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在遇到合同文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或规定矛盾或语义含糊时,双方应当善意地对待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总体目标下公正行事。(www.xing528.com)
5.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如果发生了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能预见并不能克服的情况,改变了订立合同时的基础,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或者履行合同将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发生重大失衡,应当允许受不利情况影响的当事人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情事变更原则实质上是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的延伸,其目的是消除合同因情事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理论上一般认为,主张情事变更原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情事变更的事实发生,即作为合同环境及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动。
(2)情事变更发生于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之前。
(3)该异常变动无法预料且无法克服。如果合同订立时,当事人已预见该变动将要发生,或当事人能予以克服的,则该原则不适用。
(4)该异常变动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如果异常变动的原因是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异常变动是当事人应当预见的,则应由其承担风险或责任。
(5)该异常变动应属于非市场风险。如果该异常变动是市场中的正常风险,则当事人不能主张情事变更原则。
(6)情事变更将使维持原合同显失公平。
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中,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涨价常常是承包方要求增加合同价款的理由之一。如果合同对材料没有包死,则补偿差价是合理的。如果合同已就工程总价或材料价格一次包死,若发生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涨价,对于是否补偿差价,应当判断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涨价是属于市场风险还是情事变更。可以认为,通货膨胀导致物价上涨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或国家定价物资调价造成的物价大幅度上涨,属于情事变更,涨价部分应当由发包方合理负责一部分或全部承担,处于不利地位的承包方可以主张增加合同价款。如果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涨价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则由承包方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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