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3.1 执业资格制度赋予了工程师较大的责权利
从市工务局颁布实施的一系列执业资格制度可以看出, 工务局赋予了执业工程师较大的责权利。 建筑设计图必须有执业工程师的盖章签字, 工务局方才受理; 执业工程师可代表工务局对承建人进行指导和监督, 及时纠正违规建设行为; 工务局也允许执业工程师获得不菲的劳动报酬。 但与此同时, 执业工程师也承担了较大的社会责任, 隐匿承建人违章不报的、 因错报导致建筑拆除的、建筑工程完结后在保固期内发生危险的, 均由执业工程师负责。 工务局还赋予了执业工程师监督承建人按照图纸的要求进行建设的职能, 以确保实际建设能按照批准的图纸进行。
在1945 年颁布的《广州市建筑规则》 中, 附有新修订的《广州建筑师管理规则》, 其中第二条规定: “建筑师是受工务机关或当事人委托办理关于建筑物之设计、 检查、 估算、 鉴定及监造各项事务。” 第七条: “凡具有技师资格者给予甲等开业证书, 具有技副资格者给予乙等开业证书。”[25]由此可见, 执业工程师的职责已经从最初的建筑设计、 监督建设施工拓展到检查建设进度、 估算工程造价等各个环节。
5.3.3.2 执业资格制度适应了建设活动的需要
受到当时西方建筑思想的影响, 新式住宅区建设时, 土地承领人对建筑功能布局、 建筑结构、 材料、 外观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而大量新结构和新材料的使用, 增加了建筑设计和施工的难度, 仅凭承建人和工务局的管理人员显然无法保障这些新材料和新技术在建筑施工中被有效、 安全地应用, 这对建筑师提出了更专业化的要求, 执业登记制度正是对这一专业化要求的回应, 建筑师参与到建筑设计到施工监理的各个环节, 有利于协助工务局管理人员更好地开展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当时一系列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 明确了只有通过正规的学校教育, 才能取得工程师或建筑师的执业资格, 这促进培养了一批专业人才熟悉城市规划和建筑规范, 这在当时是不无裨益的。
另外, 从后来实施的执业资格考试的科目来看, 大多是涉及建筑结构安全方面的内容, 可见, 工务局所实施的执业制度更多的是从确保建筑安全的角度来考量, 这也是当时建设活动中最为重要的。
5.3.3.3 执业资格制度保障了建筑法规的实施(www.xing528.com)
20 世纪20—30 年代, 市工务局每隔几年都会修订建筑规则, 从1930 年的《广州市修正取缔建筑章程》, 到1932 年的再次修订, 再到1936 年颁布的《广州市建筑规则》、 1941 年颁布的《广州市建筑章程》, 再到1946 年新公布的《广州市建筑规划》 等等, 执业工程师制度也基本上伴随着每次政府对建筑法规的修订而不断的调整。
建筑规则的修订主要涉及卫生、 防火和新技术新材料应用等有关内容, 然而仅凭建筑规则的制定, 依然难以保证这些规则的实施, 更不用说对建筑规则高效率的执行。 在这种情况下, 实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是除建筑规则之外,进行建筑控制更为有效的办法, 它通过对特定人员的认定, 直接有效地将工务局对建筑行为控制的意图落实到建筑师身上, 让建筑规则在建筑行为中所起的作用更为迅速和高效。 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保证建筑设计更加规范, 建筑施工更加安全, 起到了保障建筑法规实施的作用。
5.3.3.4 执业资格制度催生了丰富的建筑设计形式
20 世纪20 年代, 留学欧美的留学生大量回国, 中国建筑师逐渐登上近代建筑设计的历史舞台。 这些留学生回国不久, 就纷纷开设了自己的建筑师事务所。 这些系统学习了西方建筑理论的中国留学生将西方建筑思想大量运用到国内建筑设计的实践中, 使得当时的建筑设计活动十分活跃, 促进了城市建设的繁荣。 当时, 广州市政府推行的执业资格制度使得这批留学人员具有极大的优势, “国内外大学或高等专门学校学习” 的经历这一要求几乎就是为他们量身定做的, 并将“办理土木工科或建筑科技术事项有改良制造或发明之成绩或有关于上列学科之著作在本市工务局审查合格者”[26]也作为申请资格条件之一, 体现了当时政府不仅仅只看重学历, 也鼓励技术上发明创造的政策导向。 同时政府《广州市土木技师技副执业章程》、 《广州市保障业主工程师员及承建人规程》 等一系列的规定也保证了他们可以凭借其学识和创造力获得较高的酬劳, 而政府积极推动的新式住宅区建设又为这些受过正规教育的建筑师创造了施展才华的舞台, 具有西方建筑风格的一栋栋小洋楼跃然出现在他们的设计图纸中, 可谓百花齐放, 精彩纷呈。 从1948 年出版的《新广州建设概览》 一书中, 可以查阅到长长的一串甲等[27]和乙等建筑师的名单及登记地址(图5 -4), 其中不乏杨锡宗、 林克明、 叶葆定[28]、 利铭泽[29]等一批知名的建筑设计师。
图5 -4 甲等建筑师名录(节选, 截至194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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