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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广州居住规划建设研究的主要内容及成果

时间:2023-08-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32 年, 广州市工务局颁布《广州市建筑工程师及工程员取缔章程》[20]、《广州市保障业主工程师员及承建人规程》[21]、 《广州市建筑工程师及工程员试验规则》[22]等一系列规章, 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技术认定管理制度。1932 年, 市工务局颁布了《广州市建筑工程师及工程员试验规则》, 申请人如对审定资格不满意可向工务局提出申请, 以考试的形式取得专业资格, 考试科目全部合格, 即可申领专业资格证书。

民国时期广州居住规划建设研究的主要内容及成果

1929 年6 月28 日, 国民政府公布实施《技师登记法》[18], 所有自愿从事技师职业者, 均需申请登记。 技师[19]相当于现在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 民国时期, 根据专业领域分为农业技师、 工业技师和矿业技师三类, 其中土木科属于工业技师范畴

《技师登记法》 还明确, 领有技师证书者, 可以设立事务所执行业务, 但设立事务所时, 应向所在地的主管部门呈报。 但广州当时并没有出台对其他技术领域技师方面的法规, 而是首先对建筑工程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进行了规定。

1932 年, 广州市工务局颁布《广州市建筑工程师及工程员取缔章程》[20]、《广州市保障业主工程师员及承建人规程》[21]、 《广州市建筑工程师及工程员试验规则》[22]等一系列规章, 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技术认定管理制度。 在广州,“工程师和工程员” 还只是一个专业资格, 即获得了某种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

《广州市建筑工程师及工程员取缔章程》 规定, 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者可向工务局申领工程师证书:

(1) 凡经国民政府主管部准予登记为建筑技师或土木科技师者;

(2) 凡曾在国内外大学或高等专门学校学习建筑科或土木工科三年以上,并曾主持建筑工程两年以上者;

(3) 凡曾在国内外大学或高等专门学校学习建筑科或土木工科有两年以上, 并有六年以上实践经验, 其中有三年以上主持建筑工程经历者;

(4) 办理土木工科或建筑科技术事项有改良制造或发明之成绩或有关于上列学科之著作在本市工务局审查合格者;

(5) 凡领有工程员执业证书, 并继续执行业务十年以上, 经工务局审查合格者。

而对于普通工业学校毕业, 有三年以上建筑实践经验或具有五年以上建筑经验, 并有建筑工程绘图及计算知识的即可申领工程员资格。

这一章程实际上是通过规定学历和工作经历的要求, 认定一批人员, 授予专业技术证书, 以壮大当时广州的从业建筑师专业队伍。 从上述专业技术管理制度可以看出, 市政当局对于专业教育背景和实践经验非常重视, 并以此作为主要考量标准。 在登记申请资料的有关条款中, 除了需要有关申请者个人信息的条款外, 还需提供申请者学校毕业证书工作经验证明书、 关于专门学科之著述、 发明或改良制造之凭证等。 从学识学历、 工作经验、 创造力等各方面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市工务局同时颁布了《广州市保障业主工程师员及承建人规程》 对业主、执业工程师(员)、 承建人三者之间的责权利做了进一步明确。 对建设工程中的项目委托、 工程监督、 酬金支付等具体流程和操作细节进行了规定。 例如,工程师员接受业主委托计划工程事务, 应视工程之繁简按建筑费总价值的最低百分之一, 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五交纳酬金; 承建人在工程进行中所有材料及尺寸须依照计划表内所注明的类别进行施工建设; 工程师(员) 有随时监督的权利, 承建人须绝对服从, 不得推诿等等。 可见, 市工务局已将获得技术资格的“工程师和工程员” 纳入规范的管理体系之下。(www.xing528.com)

1932 年, 市工务局颁布了《广州市建筑工程师及工程员试验规则》, 申请人如对审定资格不满意可向工务局提出申请, 以考试的形式取得专业资格, 考试科目全部合格, 即可申领专业资格证书。 《广州市建筑工程师及工程员试验规则》 确定的工程师和工程员考试科目分别达10 种和6 种之多, 例如工程师的考试科目包括平面测量、 材料力学、 材料试验、 结构学、 钢筋混凝土、 地基及砖石之构造、 渠道工程、 契约及规范、 屋宇计划、 取缔章程等, 涉及测量、 建筑结构、 建筑规范等多个学科领域, 这也对建筑工程师的专业资格认定提出了更严格的专业要求。

在国民政府的统一规定下, 广州市政厅在1934 年8 月[23]正式颁布实施《广州市土木技师技副执业章程》[24], 对土木技师技副的执业要求和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

(1) 凡是领有国民政府实业部或西南政务委员会颁发的土木技师或技副证书, 并在广州市工务局已经领取执业证照的, 可在广州市执业。

(2) 凡是公私建筑, 其图则、 说明书等须有技师或技副签名盖章, 工务局才予以受理; 凡钢筋三合土楼房, 高度在三层以上, 或高度超过13 公尺, 或高度在9 公尺以上13 公尺以下, 而建筑面积超过200 平方公尺的, 必须由技师担任设计。

(3) 各技师技副对其所设计工作, 须负以下责任: 依照工务局核准图则建筑; 指导与监督工程实施; 负责建筑位置正确(建筑放线); 负责建筑物安全。

(4) 如承建人不依照工务局核准图则建筑, 或偷工减料, 该主管技师或技副可先行停止其工作, 并要求承建人将各部分更正, 或拆除重新建造; 如承建人不遵照办理, 该主管技师或技副须呈报工务局追究; 如该技师或技副隐匿不报, 一经查处, 承建人的违章责任, 由技师或技副负责; 该项工程拆除后, 如经工务局验明与核准图则相符, 该项损失该由技师或技副赔偿。

(5) 凡属于工务局工作人员, 不得执行技师或技副及承建人业务。

(6) 技师或技副不得兼任承建人, 但得到业主同意的, 不在此限; 技师或技副兼任承建人时, 不得兼任监督该项工程, 但得到业主同意的, 不在此限。

(7) 凡某项工程在保固期内发生特殊危险时, 工务局将对该工程之负责技师或技副向当地司法机关提请公诉, 并呈请西南政务会取销执业证书。

(8) 技师或技副收取酬金总额, 应遵循以下限制: 工程费在1 万元以下的,例额30‰; 1 万至3 万的, 例额25‰; 3 万至5 万, 例额20‰; 5 万以上的, 例额15‰。 得业主同意, 可酌量增加。

“建筑工程师和工程员” 可以视为是对专业技术水平的认定, 但在广州市执业, 还需向市工务局申领执业资格证书, 即“技师和技副”。 广州市政厅通过2—3 年的时间先认定一批有专业技能的人员, 再从这批人员中授予执业资格的做法更有利于专业技术人员的成长和队伍的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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