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建制度是政府对城市建设过程进行控制最直接的手段, 使得城市建设置于法规约束之下。
首先, 工务局是报建制度的制定者与执行者。 根据工务局1921 年底的工作报告, 1921 年2 月至10 月间, 共呈送报建的建筑2,799 件, 大部分为住宅建筑, 其中批准建筑2,463 件(图5 -3), 批驳建筑336 件, 查勘建筑2,826 件,处罚公函187 件。 大约有12%的报建案不符合规定被驳回, 可见建筑审批工作之严肃, 同时也确保了城市建筑按规划有序实施。
图5 -3 民国住宅报建图(三育路花园式住宅)
资料来源: 广州市工务局: 《广州市农林路建筑花园住宅位置总图》, 1948 年(www.xing528.com)
其次, 规章的完善是实施报建制度的重要保障。 对业主、 施工者、 设计者而言, 《广州市修正取缔建筑章程》 等建筑规章对承建人如何申请建筑执照的程序进行了规定, 并对各个环节的实施提出较为详尽的要求与指导; 对工务局内部部门而言, 《广州市工务局办事细则》 则对其内部的办事规章, 包括办理文件、 办理测量、 办理给照等多项程序予以明确规定。
再次, 报建流程随着建筑章程的修订而不断完善。 例如1932 年, 市工务局对取缔建筑章程进行修订, 增设第七章“小修” 章节[5], 对凡是没有拆动墙壁、梁柱和一切受力部分之修葺工程, 如修补檐口、 水筒、 扫灰水、 天面执漏等八项内容简化报建手续, 但小修工程需向工务局填报小修工程说明书, 经核准后,才能动工。
最后, 报建制度对后续的建筑施工过程管理也十分严格。 为避免建筑报建批复以后, 建筑施工未能按要求进行, 工务局对施工过程的管理也十分细致,规定了一系列“禁令”, 对于违反情况, 制定了严格的“罚则”, 从而确保了审批内容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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