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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广州报建制度及管理机构

时间:2023-08-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国时期广州的报建制度是从1914 年警察厅主管城市事务时期开始的, 当时的警察厅既统筹领导广东省全省警政, 也管辖广州市内警务。1912 年, 警察厅颁布的《广东省城警察厅取缔建筑章程及施行细则》 是较早规定广州市报建制度的规章。1918 年广州市政公所成立, 专职负责拆除城垣、 规划街道等市政建设事项, 道路两旁的建筑报建也就从警察厅转由市政公所负责, 而警察厅继续负责内街小巷的建设管理。

民国时期广州报建制度及管理机构

民国时期广州的报建制度是从1914 年警察厅主管城市事务时期开始的, 当时的警察厅既统筹领导广东省全省警政, 也管辖广州市内警务。 这一时期警察厅对城市管理建设起主导作用, “修治街道, 取缔建筑” 这类市政工程事务成为警察厅职能的一部分。

1912 年, 警察厅颁布的《广东省城警察厅取缔建筑章程及施行细则》 是较早规定广州市报建制度的规章。 其中第二条规定: “无论民居、 商店、 堂院、 局所、 祠庙、 寺观以及各项房屋, 凡在警区界营缮者, 均按本章程办理。 建造牌坊、 街闸、 桥梁码头同。”[2]同时规定了报建时需提交“房屋所在街道及门牌号数(铺店注明店号, 住宅注明姓氏), 建筑图式并注记”。 “第三条: 凡营缮,无论新建、 改造, 均由承造工匠绘成图示, 注明尺寸, 报告该管警署勘明, 转报到厅批准给凭, 方得兴工。 若隐匿不报, 违章私筑, 查出除伤停工报勘外,并照本章第三十五条处罚。 惟旧屋改建, 如因墙壁危险, 得先行拆卸, 仍一面报区办理。”[3]可见, 各类建设的报建需通过警署、 警察厅审批, 违章建设也由警署查处, 警察厅、 署成为近代城市管理与建设的主要执行部门。(www.xing528.com)

1918 年广州市政公所成立, 专职负责拆除城垣、 规划街道等市政建设事项, 道路两旁的建筑报建也就从警察厅转由市政公所负责, 而警察厅继续负责内街小巷的建设管理。[4]市政公所内设置总务科、 工程科、 经界科和登录科。其中登录科的职责之一就是负责不动产契税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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