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文的论述,对于宋代营造用尺的种类和数值均没有定论。郭正忠先生明确提出了北宋“营造官尺”这一概念,并认为实物表中编号12~14三例为北宋营造官尺的实物,因此将其复原为30.9厘米。此外,他还指出大晟新尺和官小尺也用于量地,则30.9~31.7厘米的范围均可能用作营造尺。
此外,有关木工用尺,吴承洛先生在《中国度量衡史》中有特别的描述,他认为“盖由于木工为社会自由工业,而在中国,又系师傅徒受,代代相承,少受政治治乱之影响,木工尺之度,即其相传之制也。木工尺标准之变迁,自古以来盖只有一变”。约公元前488年前,营造尺长24.88厘米,之后由于鲁班“增二寸以为尺”,营造尺长31.1厘米,此后再无变化[18]。
杨宽先生在《中国历代尺度考》中指出,“宋三司布帛尺,钱塘《律吕古谊》谓即匠尺”,即认为营造尺并非独立于太府寺尺之外的一类尺[19]。
而《中国科学技术史度量衡卷》[20]中认为:“从明代本身的材料来看,从历史上来看,营造尺用于营建工程,由师徒转相传授,与前代的营造工程关系密切,故与宋尺相差不大。上一章我们从元代的官印推测元代尺长在34厘米左右,但据我们分析元代的营造工程中恐怕还是保留使用宋尺,当时元代统治者营建宫城等建筑,使用的工匠大多是宋朝遗民,还有很多工匠干脆是从南方拉过来的。所以,虽然经过了元朝蒙古贵族100多年的统治,汉族的文化传统在手工业、建筑等方面仍得到了很好的继承。宋尺在营造工程中保留下来,直到清代末年。”因此推断明代延续了宋代32厘米的营造尺长度。(www.xing528.com)
综上,课题组认为,宋代营造用尺由于没有明确的文献记载作为依据,万荣周边地区也未出土有宋尺实例。因此本文在尽量大的范围内考查营造用尺的取值,就本课题研究来看,由于今万荣地区在北宋时属永兴军路河中府管辖,同淮尺、浙尺和闽乡尺的流行区域均较远,因此这三种地方尺的尺度不放于复原的考虑范围之内。
根据宋尺实物和尺度复原研究,我们认为,对于稷王庙大殿的营造用尺复原,应在30~32厘米的范围内进行取值。在进行复原过程中,考虑实例尺寸,选用30厘米,30.1厘米,30.2厘米,30.5厘米,30.8厘米,30.9厘米,31厘米,31.2厘米,31.4厘米,31.7厘米,31.8厘米,32厘米这12个数值进行复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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