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3.《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单位公司章程审批和审核办法》
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单位公司章程审批和审核办法》的有关规定:(www.xing528.com)
第七条 市国资委对公司章程主要审核下列内容:
(1)公司章程是否符合《公司法》和《监管条例》的规定;
(2)公司章程的基本原则和总则部分的合法合规性;
(3)出资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权的表述;
(4)公司的宗旨是否符合出资人审定的公司发展和战略规划;
(5)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或总裁)的职权结构的完整性、定位准确性及相互间权属界限划分的合法合规性;
(6)董事会会议有关重大问题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职权以及派出监事职责和工作程序;
(7)依法应当由市国资委审核批准或决定的事项。
4.《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上海市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1)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
(2)督促企业组织实施年度投资计划;
(3)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含金融投资)组织实施稽查、审计、后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4)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5)《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
5.《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稽查试行办法》
根据《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稽查试行办法》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稽查,是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国资委)为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和安全,依法对占有、使用本市国有资产的单位开展的调查、检查和稽核活动。
第三条 稽查范围主要包括:
(1)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
(2)本市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其他单位。
第四条 稽查机构与被稽查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稽查机构不参与、不干涉被稽查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和业务经营活动。被稽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积极配合、协助稽查机构开展稽查活动。
第五条 稽查机构应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切实履行职责。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