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市属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组建的过程中,高校划入资产经营公司的各类经营性资产必须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国有企业(公司)改制管理办法》进行清产核资,以明确上海市属高校出资人在资产经营公司中占有的权益,也有利于为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者确定经营目标,作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依据。
根据有关要求,改制的上海市属高校需要对各类经营性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理、核对和查实,盘点实物、核实账目,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类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查,做好有关抵押、担保事项的清理。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公司)以借贷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资产经营公司是企业法人,必须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高校向资产经营公司的出资主要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改制的校办企业法人代表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向上海市教委报送清产核资结果报告。为此,上海市属高校必须制订详细的《清产核资审计总体方案》,包括清产核资的目的、清产核资工作范围;损失认定及经济鉴证的相关技术标准(应按报表项目分项列示参考标准及相应应获取的相关证据);信息传递与反馈机制;人员、进度的安排及工时的预算;具体审计计划及总体方案的调整或修改程序、权限;项目的监控办法及证据索引号的编制要求等。高校必须将全部校办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认真摸底,以免国有资产发生流失。
2.上海市属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资产评估和审计
组建高校资产经营公司,除了必须对高校的经营性资产进行清产核资外,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就是将高校经营性资产进行划拨的过程。在经营性资产划拨过程中,上海市属高校必须进行相关资产的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国有企业(公司)改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按照国务院令第91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国资委《上海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实施细则》聘请具备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的委托方应当是被评估国有企业(公司)的国有产权单位(企业)。国有企业(公司)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对高校划拨给资产经营公司的资产进行审计,与常规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存在很大的差异。在常规会计报表审计中,所有审计活动都要围绕会计报表项目展开,通过对每个会计报表项目的核对来印证会计报表信息的真实性。而在资产经营公司组建过程中所进行审计的主要目的是核实资产的价值,按照《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审查高校拨入资产经营公司资产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根据《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非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事业发展计划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使用:
(1)国家财政拨款;(www.xing528.com)
(2)上级补助;
(3)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所以,通过严格的审计,确定资产经营公司占有资产来源的合法性。上海市属高校拨入资产经营公司的资产作为初始投资,经过上海市教委审核同意以后,必须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上海市属高校对批准转作经营的资产,享有收益权;承担投入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上海市属高校对转作经营的资产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包括:
(1)专项登记。建立转作经营资产的台账,如实登记和反映转作经营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的名称等;
(2)专项考核。建立经营性资产管理考核的指标体系,对投出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
对于因发展战略原因将原校办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独资或控股的企业(公司),在改制前由国有产权单位组织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规定执行。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应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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