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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知识产权工作制度建设及基金设置的实施

时间:2023-08-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高校的领导及管理人员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处于重要地位。川大获赔后,王成俊认为,他作为主创人员,根据《合同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也应享有受奖励的权利。此案最终经法院判决川大支付王教授120万元奖金。

高校知识产权工作制度建设及基金设置的实施

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知识产权归属、机构设置、知识产权的申请及取得、利益分配、奖惩等管理工作开展的依据。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内容从纵向的角度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信息跟踪机制、知识产权归属管理制度、知识产权激励创造制度、知识产权宣传和教育制度、高校知识产权流失防范制度、高校知识产权纠纷处理制度等方面的内容;从横向的角度来说,主要包括专利权管理制度、著作权管理制度、校名校徽校训以及各种服务标记等无形资产使用权的管理制度、商业秘密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以下是对高校知识产权工作制度建设基金设置提出的建议。

1.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制度

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提高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校领导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与了解。

高校中科研人员普遍存在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的问题,如何提高这些主要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是当前应该值得重视的一个问题。学校应当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定期地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提高大家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了解。这样有利于激发科研人员的科研创造热情,保障知识产权管理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高校无形资产的流失。

高校的领导及管理人员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处于重要地位。一个大学知识产权工作做得好坏,直接与高校领导及管理人员对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重视程度有关。因此提高高校领导及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系统地对他们进行知识产权法规的培训,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借鉴国内外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例,了解知识产权流失的可能途径,切实从思想上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才能将知识产权保护贯彻落实到学校的各项具体制度中,也才能正确引导科研人员和师生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2.设立知识产权专项基金

为了鼓励发明人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保护学校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等工作,高校可设立知识产权专利基金,用于补贴专利申请,维持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相关费用。

专项基金资助的范围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费用、专利申请费、审查费、维持费、复审费、专利代理费、专利授权后的登记费和前3年的年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各类知识产权申请费用,知识产权数据库等信息平台建设费用以及其他与知识产权工作相关的费用。

例如,同济大学对学校享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只要发明人填写了《同济大学专利发展专项经费申请表》后,就可以获得同济大学专利发展基金的资助。

复旦大学也专门设立了专利基金。发明人通过填写《复旦大学专利基金申请表》,同时附上申请专利技术的有关资料,向校知识产权办公室提出申请,经过负责人审核并签署后,也能得到专利基金的资助。

3.知识产权归属管理制度

很多的案例表明,职务作品的纠纷问题是高校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的根源,明确职务作品的范围特别重要。职务作品的范围在专利法中有详尽的介绍,在《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中也有表述。《规定》第8条明确“执行本校及其所属单位,或主要利用本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是高等学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需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高等学校。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由高等学校持有”。不再申请专利的,“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高等学校享有”。

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的主要问题是,何谓“执行本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对此大部分高校分别针对本校在职职工、本校离职职工、非在职人员采用不同的认定方式。

对于高校专利权的归属问题规定得更为明确,更为细致,即可以避免很多相关的纠纷问题。

4.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激励制度

(1)收益分配制度。

高校与教职员工承担科研项目之间的知识产权收益分配问题是十分复杂的。在我国高校知识产权收益分配制度中,高校处于强势地位,教职员工处于弱势地位,公平协商存在一定的困难,发明人在高校科技成果利益分配制度中的收益偏低。

在西方国家典型的高校科技成果利益分配制度中,教师等科研人员与高校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甚至教师所占的收益比重超过高校。而我国高校包括专利在内的科技成果利益分配制度中,高校处于绝对优先地位,教师等科研人员一般只获得一次性奖励或者比例很小的利益分配。这些都压抑了教职员工进行科学研究、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例如,四川大学与王成俊职务技术成果奖励纠纷案。王成俊是川大下属生物工程系(生命科学院的前身)的教师。1992年退休后,在川大支持下,他成功选育出两个优质麦种“87—284”(白皮硬麦)和“85—1427”(红皮硬麦)。1997年6月,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在《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筹)招股说明书概要》中称已经取得“87—284”和“85—1427”两个麦种的开发权。1999年6月26日川大以侵犯其技术成果权为由,将禾嘉公司告上法庭。1999年8月7日川大与禾嘉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川大许可禾嘉继续使用该两个品种,禾嘉一次性支付川大600万元。川大获赔后,王成俊认为,他作为主创人员,根据《合同法》《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也应享有受奖励的权利。但是,川大在收到赔偿款后,一直未将相关事实告知他,也未按规定兑现他的奖金。据此,王成俊状告川大,要求其按技术成果许可使用所得的25%支付奖金150万元。

该案即是一典型的关于职务专利发明奖励的纠纷案例。职务作品奖励是职务作品实施开展中的一个重要的部分,高校科研人员将其研究的成果的专利归属于高校后应该从中获得相应的奖励,对于奖励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各学校的规定不一,甚至有很多专利密集的高校仍未作出具体的规定。此案最终经法院判决川大支付王教授120万元奖金。

很多高校都已重视到了这些问题。

例如,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规定,每年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所得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从实施外观设计专利所得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专利权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专利的,从收取的使用费(税后)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进行奖励;对获得专利补偿费的国防专利,发明人将获得不低于60%的补偿费。

中南大学规定,专利如果实施的,任何实施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与学校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并支付专利使用费。专利使用费的10%进入学校的专利基金,20%作为报酬直接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70%拨入相关科研课题的账户。以学校的科技成果出资入股或者增资扩股的,所获得的股份的70%由课题组成员直接持有,其余30%由学校持股。而且,学校持股所获得的收益的40%归课题组所在的二级单位所有,其余60%归学校所有,分别作为二级单位和学校的科研发展基金,用以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工作的资金。

国外高校对发明人进行专利实施的收益分配分为“固定比例制”和“累计递减制”两大类,值得我们借鉴。

1)固定比例制,即发明人按照固定比例分享专利许可净收入。这一方法又分为“平分制”和“非平分制”。“平分制”又称“三三三制”,由美国斯坦福大学首创,就是学校、院系和发明人三方各得1/3,该固定比例制被美国大学广泛使用。“非平分制”常常给予发明人更高的分享比例。

如美国杨百翰大学收益分配比例为发明人45%,发明人的学院27.5%,技术移转办公室或创作办公室27.5%,并且,学院将捐赠等同于指定部分的一半金额作为发明人的研究资金,但不得超出学院被分配的总额。另外,技术移转办公室或创作办公室也将捐赠等同于学院捐赠的金额作为发明人的研究资金,但不得超出分配总额的17.5%。

斯坦福大学科研成果被送到技术许可办公室后,有50%会申请专利,20%至25%会转让给企业(包括申请专利与未申请专利的创新技术)。办公室收取转让金的15%用于日常行政开销,其余85%的权利金中,1/3给发明人,1/3给系里,剩下1/3给学院。这种政策极大地鼓励和促进了科研人员的持续创新。

2)累计递减制,即学校规定1至2个专利许可净收入累计值“门槛”,发明人所得比例随着“门槛”的提高而下降。如规定:专利许可净收入累计达到5万美元之前,发明人得35%,系、院和学校分别得到30%、20%和15%;累计超过5万美元后,发明人得25%,系、院和学校分别得40%、20%和15%。

英国的剑桥大学、牛津大学、爱丁堡大学等高校就采用这种分配方式。爱丁堡大学规定,专利许可净收入累计达到5万英镑之前,发明人得50%,学院和学校分别得到30%和20%;累计超过5万英镑后,发明人得35%,学院和学校分别得35%和30%。

(2)对获得专利授权的发明人进行奖励。

目前,我国高校对于获得专利授权的发明人也设有不同金额的奖项,表3为部分高校的奖励金额:

表3 高校专利奖励金额 (单位:元)

(3)对高校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进行奖励。

有些高校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也进行奖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向被确定为学校商业秘密并签署保密协议书的知悉人员依据保密等级不同支付不同的保密费,A级保密金额2000元/年,B级保密金额1000元/年,C级保密金额500元/年,D级保密金额200元/年。

5.设立中试孵化基金

学校设立孵化中试基金,以提高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的可能性。

知识产权工作办公室负责项目筛选,并撰写《专利成果孵化可行性报告》。

校知识产权工作管委会对专利成果孵化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决策

6.完善高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和考核制度

高校培养的知识产权人才不仅包括管理人员也包括技术人员。因为没有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创造出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又何来知识产权的管理和转化等问题。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应当作为高校的重点来抓,长期考核和吸引人才,使学校的知识产权走可持续发展道路。

高校的科研人员考核制度是出现高校专利申请量不多,限制技术转化的一个重要原因。高校应解决的是在研发过程中论文以及专利之间的冲突。我们必须摒弃以前重视论文而轻视专利的思想,必须以科研成果为主,以科研成果的保护作为中心要素来抓。华中科技大学为了解决有些教师由于对专利意识淡薄,喜欢评奖和发表论文,常常出现不符合专利条件的情况,做出强行的规定,对可能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必须先申请专利,然后才能进行发表论文。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全校员工必须签订保护知识产权保证书,在进校就签订该保证书,保护学校知识产权。明确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增强了师生保护知识产权的积极性。在国际合作当中,这种保护知识产权的方式是非常必要的,可以防止国有无形资产的流失。学校也应摒弃以论文作为衡量老师科研成果的标准,将科技与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和资产化作为衡量标准之一,来提高教师的知识产权意识和科研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不仅能真正提高科研成果的有效转化,为个人及学校带来盈利,也可以使学校产生良性循环,激励和推动科研的发展。(www.xing528.com)

当然单单以专利的申请来判断科研的成果仍然是不够的,目前高校中存在的垃圾专利大量堆积就是在这种评判标准下所引起的。因此有些高校把专利申请数量纳入教师的考核指标以激励教师进行科技创新往往会带来负面的影响。我们应在保证申请数量激励制度上建立以成果转化的考核激励制度。以学校的知识产权成果化、资产化作为考核的标准更能激励教职工的科研创新的积极性,并能保证整个科研过程中科研对象的高技术性和实用性。

此外对于正在从事专利成果转化工作的教师,现行制度对其工作量没有任何倾斜,也妨碍了教师在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积极性。

7.建立严密的商业秘密管理制度

根据以上目前高校在商业秘密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借鉴高校成功案例和企业商业秘密管理的经验提出以下解决方法,在解决的方法中,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1)人才约束机制。

第一,根据人才流动所引发的商业秘密流失问题,应当建立高校人员的核准制度。该制度首先由美国康乃尔大学制定,适用于学校的管理中,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其规定了所有成员(校长、院长、系主任、教师、职员等)对学校的基本责任。例如,校长对学校负有保护及忠诚的特别责任,一切工作都必须以维护学校利益为前提;教师对学校有以下基本责任:教学;课外与学生及同事交流;为院系及学校的委员会服务;从事研究工作;发表学术成果以及配合学校发展的需求;除从事学校核准的专业活动外,不得从事其他校外工作。从该制度中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启发,学校的每个成员都有自己的责任,而除了履行自己的责任外不得从事其他的工作,若要参与必须经过核准。那么,对于科研人员,除了履行科学研究、开发新技术的责任外,其若要从事其他的与该科研项目相关的工作则必须经过学校部门的核准,否则不得参与。同时,核准的部门应当不是该科研项目的参与者或关系人,而是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科研人员在学校之外使用学校的技术或者与科研项目相关的活动,杜绝主动或者被动地传播商业秘密。中南大学的审查制体现了该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中南大学对职工参加国内外展览、技术交流、实践等涉及学校科技项目的工作,还要求项目承担单位与学校科技处查清相关项目的法律状态,确保不发生侵权以及单位技术秘密的流失。

第二,在上述的核准制度的基础上,做到科研人员从事科研工作披露制度。所谓的科研工作披露制度首先指科研人员定期在完成一个阶段的科研工作后除了对该项目负责人汇报外,也应当向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披露该项目的进度、项目的资料、信息以及对外交流的情况,做到随时掌握该项目中商业秘密信息以及商业秘密流动的情况;其次,科研人员除了从事校外相关工作要经过核准外,在校内外进行有关于科研项目的活动,如项目宣讲、宣传、汇报、招标、学术交流等,均应当报告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待该机构进行内容的审查。中南大学在工作披露方面已经取得了进展,其中《中南大学关于邮寄或携带科技论文、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从国家保密法和大学自身技术秘密保护的角度出发,规定在对外交流中,禁止将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学校技术秘密的资料以各种方式传播到国外。学校成立保密委员会,对在校职工以及在校研究生的相关行为进行管理。

第三,除了责任制度和相关工作披露制度外,应当建立起统一的人才管理体系,协调大学中科研与教学的关系。上海某高校曾经发生过一个案例,一个电气专业的教授开发了一项用于空调变频的技术,该教授在此项目中投入了完全的精力,不经意下忽视了教学,而高校负责教学的部门则以教学不力为由限制该教授的工作,不得已之下教授带着该技术另起炉灶,造成了商业秘密的流失。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建立一种统一人才管理体系的必要性,明确科研人员和教学人员的分工,并且协调教学部门与科研部门的工作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

(2)行政约束机制。

第一,根据上述罗列的问题,可以发现很多商业秘密的流失是由一名科研骨干跳槽、兼职所引起的,这就暴露了一个问题,一人死则全局亡。为了解决这样一个问题,我们可以借鉴跨国公司的做法,在开发技术的初期,就有一个很好的开发规划,明确科研的方向,该方向的提出可以是科研人员,也可以是学校,但必须是处于专门的机构管理下来完成整个科研,那么专门的机构可以将不同阶段的攻关或者是不同种类的核心技术交给不同的部门去完成。引申到学校,学校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通过该部门下的一个项目负责小组来完成该项目,而将该项目中各个部分交给不同的学院或者是科研组来完成,也可以成立两个同样的科研组来共同合作完成该项目。最终,项目中的商业秘密掌握在不同的科研人员手中,而一个科研人员的流失不会造成整个核心技术的外流。

第二,在科研的过程中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限制技术秘密流散。科研的过程中往往会有技术讨论会、实验室实验、样品制造、图纸印刷等活动,在这些活动中科研人员和学校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充当档案管理员的角色。技术讨论会应有明确的会议记录、到场人员、透露的信息,实验室的实验记录和废料处理记录,样品送交的人员、地点,图纸印刷人员、地点等与科研有关的活动资料和记录应当由科研人员严格按照规定完成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与保管。

(3)法律约束机制。

法律约束是对科研人员的最基本约束,也是最有效的方式。

首先,通过科研人员与学校签订的保密合同来约束科研人员,而合同的起草与监督方应当是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中南大学为例,该大学要求所有研发人员都签署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包含保密条款),这些研发人员包括在校职工,以及来中南大学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客座研究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其他临时聘用的人员,以及进入特殊项目的本科生。要求职工在调离、辞职、离退休或者其他原因离开学校之前,必须将从事研究、设计、开发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交还给所在项目组或者学校科技处,而且在离职后,对学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仍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

其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协调,与科研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附带有竞业禁止的合同。保密合同是劳动合同的后续保障,保证科研人员走后“不说话”,而竞业禁止合同则是劳动合同的执行保障,也是上述人才约束机制中核准、披露制度的法律保障,有了禁止在从事本校科研期间不得从事与该项目或者学校利益相冲突的工作的合同保障,则守住商业秘密损失的最后底线,也起到了预防的作用。

再次,通过对商业秘密流失问题的研究可以发现,高校科研人员对于自己参与创造的科研成果(商业秘密)总是一厢情愿地认为其权利是自己的,由此商业秘密带给谁是自己的选择的思想便产生了,从而造成了商业秘密被外带的损失。学校应当与科研人员明确技术研发成果的归属问题,在法律上首先避免了归属不清而擅自外传的事情发生。中南大学在其《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法》中规定在执行学校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和文档等技术秘密,都归学校所有。中南大学要求科研工作完成后,科研职工必须报告校方,校方鉴定相关成果是否适合进行技术秘密保护,或者适合进行专利保护。在进行鉴定前,或者鉴定后申请专利之前,职工不能擅自进行论文的发表或者进行相关的成果鉴定,以免重要的技术成果泄密。

商业秘密有着一经公开便失去保护的特点,高校人才流动和管理缺失造成商业秘密的流失严重影响了高校知识产权的管理和经营,采用人才的约束机制从管理上限制了人才外流造成的损失,而行政机制从分散风险和保密制度方面解决商业秘密流失问题,法律机制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起到了预防和保障商业秘密的不外流。

8.改进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在前面我们提到了关于北大、清华、西安交大等具体案例,这让我们认识到,高校的无形资产正在被不断地侵蚀着。为了保护学校的无形资产,使学校的无形资产在资产总量中得到保值、增值,西安交大于2000年在国家商标局对校名、校徽依法进行注册,使西安交大的无形资产受到法律保护。为了使学校的无形资产达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西安交大还制定了《西安交通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西安交通大学校名校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条例,规范了校名、校徽的管理和使用,明确了无形资产管理的职责、内容和目标;确定了无形资产管理机构与职能,以及对无形资产的监督管理。明确了学校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对无形资产进行归口管理;在管理上,对校名、校徽的使用权限与管理办法作了有关规定;在使用上,采用谁使用谁管理、高度自制的制约机制,实验自检、自报,由主管部门对所属冠名单位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年学校资产管理处对冠名单位进行一次复核、备案,凡违反学校规定者将取消其使用资格。

学校加大在校内清理整顿力度,重新审定和登记一批校属公司,对一批侵权西安交大无形资产权益案进行了检查处理;并致函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关于冠用西安交通大学校名使用西安交通大学校徽审批权限的函》,致各新闻媒体《关于冠用西安交通大学校名使用西安交通大学校徽宣传广告的函》,以征得政府部门的保护与支持,使无形资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有效地保护了学校的合法权益。

西安交通大学建校迄今已106周年,“西安交通大学”——这块“名牌”是交大几代人艰苦奋斗、付出大量汗水的结果,它是学校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综合实力的结晶。因此要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把无形资产管理工作纳入学校工作的议事日程,注重无形资产每一个环节的开发、利用和保护,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并在工作中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利用校内各种新闻媒体,抓住各种有利时机宣传自己的形象,增强大学“名牌”高校的意识,使广大师生员工注重自己“名牌”高校的公众形象,增强社会的认可度,提高学校知名度和社会声誉。管好、用好、保护好这个“名牌”,并赋予“名牌”新的生命与力量。西安交大的这些对于无形资产的保护措施值得我们学习。

9.健全技术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管理制度

(1)应对诉讼纠纷的管理制度。

通过对上述技术开发合同纠纷和技术转让纠纷案件的考察可以发现,高校在转化知识产权过程中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因此,如何预防合同纠纷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其次,高校遇到合同纠纷后如何应对诉讼是问题的难点所在。以下是针对上述两个问题的解决方法:

1)针对合同的纠纷。

第一,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技术合同管理制度。高校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技术合同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导向性管理政策、规章,使技术合同管理法制化、规范化,杜绝不规范、不完备合同,减少技术合同纠纷及知识产权流失。建立健全的横向技术合同的审批制度,明确科研组所在的院、系和高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合同审查的职责,使高校技术合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坚决杜绝绕过学校,通过院系名义直接对外签订技术合同。加大技术合同、知识产权等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提高科技人员的合同意识和保护意识,防止科研人员因对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不了解,在商谈、签订技术合同时处于不利地位,留下技术成果流失及合同纠纷的隐患。

第二,建立技术合同区别审批模式。高校可通过良好的系(院)及学校两层管理体系,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实行分层管理、区分审批的管理办法,对签约合同进行“技术层”和“法律层”审批。先进行技术层面的预审,由院、系(所)对合同对方的技术履约能力等技术性条件进行调查,同时对合同技术的可行性、适用性、成熟性审查、校对。由于技术合同管理人员业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管理工作的绩效,技术合同管理人员要有完备的专业知识,以及学科领域的专业业务知识。同时,通过学校的知识产权专门部门进行技术审查的复审,对预审中的问题进行纠正和补充。另外,在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中建立相应的法律从业人员,对合同的条款、对方的信用、合同责任以及风险进行审查和评估。在有条件的时候建立统一的审查体系,具备法律资质同时拥有理工背景的人员可以充当技术合同的审查人员。

第三,加强技术合同的过程动态管理与跟踪调研。高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保持与企业、科研人员经常性的联系和沟通,对技术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发现、解决合作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友好协商修改、补充合同条款等,帮助合作双方顺利达到合作目标,真正做到科研项目的理论实验研究向企业现场试验、企业试验应用向技术市场推广的有效移转。建立技术合同管理系统,对合同的审查、签订、履行、修改、补充、经费入账等工作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对形成的书面文件按照所属院系进行分类归档管理。

2)针对诉讼问题。

第一,由上述案例中高校过了诉讼时效而错过了赔偿看出,向科研人员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是重要的。根据新的合同法规定,技术合同纠纷当事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行使追诉权的期限为2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计算。若当事人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则适用于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学校应当定期地为科研人员普及相关法律,开办讲座、学习和技术开发、转让经验交流;同时,应当在参与技术转化时向所有参与人员明确技术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以避免由于法律知识的缺失而造成损失。

第二,学校应当在专门知识产权部门中建立专业的法务人员部门(知识产权背景)。据统计,我国高校设立专门法律机构的比例不超过5%,而建立以知识产权法律人员为主导的专门法务部门更是寥寥无几,上述案例由于诉讼时效的问题而造成的损失非常可惜地证明了,高校需要法务人员来应对知识产权纠纷。隶属于知识产权部门的该部门应当具备诉讼、咨询、跟踪合同履行保障等功能。一个项目通过科研院系来开发,而通过知识产权专门管理部门运作,同时由该部门来监督成果转化后的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后及时交由部门内的法务部来解决。

(2)正确处理校办与母体之间的知识产权相关问题。

20世纪80年代初,由于当时中国企业的技术吸收能力普遍较低、大学(技术知识的主要创造者)与企业(技术的主要需求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大学面向社会企业进行技术转移的成功率较低,交易成本巨大。为了降低交易成本,同时也是为了将技术转移的收益尽可能的内部化,各大学纷纷自己创办企业,进行科技成果产业化。大学校办企业这一知识产业化的特殊模式在中国诞生后,经历了初创、扩张、规范整合等阶段,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05年,全国569所普通高校共有4311个校办企业,其中科技型企业2429个,占企业总数的56.34%;2005年度全国高校校办产业收入总额1071.34亿元,实现利润总额为55.62亿元。

但是,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张和外在环境的不断变化,中国高校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开始显露出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校办企业产权关系不顺、学校直接承担企业经营风险、管理体制不规范、学校对企业的行政干预过多、经营性资本难以自由流动、缺乏投入撤出机制等诸多方面。其中校科技产业与母体之间的知识产权转化问题尤为复杂。

在商标方面,校办企业往往会滥用学校的名称,冠以校名,在企业面临纠纷或者负债等情况下,会给学校带来很不好的影响,极大地损害了高校的名誉。清华大学内部校办企业在创立初期大部分都引用了“清华”字样,这也是由于前期清华校办企业不规范而导致的。清华大学的校办企业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自发经营到集团化管理(1980—1995年);第二阶段,从集团化管理到股份制改造(1995—2002年);第三阶段,改制和规范化的试点工作(2002年开始)。在第三阶段发展过程中,从2003年开始,为更好地规范清华产业的经营和管理,学校启动了取消企业“清华”冠名的工作。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利益关系复杂、难度很大。在学校的支持和各合作股东方的配合下,通过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已经取消“清华”冠名或者已通过股东会决议,正在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的企业,占有“清华”冠名的企业总量的61%。包括清华同方、清华紫光等上市公司在内,取消“清华”冠名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展开。

在专利方面,校办企业的专利问题,其实与一般企业的专利问题相类似,而唯一不同的则是企业的“老板”是学校,因此校办企业的公司性质就决定了企业专利权的归属问题。现在很多校办企业在运作过程中正是由于学校管理制度不完善,企业制度不明确,使得专利的管理变得更为混乱,出现了专利权纠纷等情况。

如何处理好学校与校办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最为首要的是建立校办企业的作为企业的一套详尽的制度。如学校成立一校办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学校就作为企业的股东,如果学校是唯一的股东,即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学校可设立一个专门的部门代表学校(唯一的出资人)管理企业,行使股东的权利。但学校在这个里面只是作为股东而行使权利,企业作为一个法人享有独立的人格,因此势必要将学校的知识产权和企业的知识产权相分离。学校的实验室与校办企业之间会存在着合作的关系,而学校的实验室的知识产权成果很有可能是职务作品,权利人是学校,学校在将成果投入到企业中去时,产权的归属问题就应当以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确。学校对企业的管理既不能有太多的行政干涉,也不能不加以管理而让其完全地独立发展,它们两者之间的联系既是股东和公司关系,又是合作关系,只有对这些关系加以明确才能更好地解决产权问题以及其他问题。

为了更好地处理校办企业和学校之间的产权关系不明、管理制度混乱等问题,2003年12月10日,清华大学校务委员会主任题词道:“探索大学服务社会的新途径,探索校有企业发展的新模式。”该题词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校有企业”的概念。“校有企业”与“校办企业”虽仅一字之差,却反映了大学领导者推动知识产业化的新理念,是对学校所投资企业的重新认识和定位,是经营和管理理念上的质的飞跃。“校有企业”强调以资本为纽带的规范管理和以科技成果转化为使命的高科技特色,是清华大学校有企业的改制和规范化工作成果的集中反映。“校有企业”这一定义也与现行的“国有企业”的称谓相匹配。

“校有企业”和“校办企业”本质差异在于,高校不再是亲自“办”企业了,而是通过资产纽带“拥有”子公司股权,按法人治理结构去经营所投资的校有资产。

“校有企业”有三个主要特征:①学校在资产关系上对其所投资企业拥有绝对或相对的控股地位;②企业经营团队主要来自学校的教师或学生,尤其在企业创立的初期;③企业的研发主要依托学校,通过科研合同、联合开发等形式有偿使用学校的资源。即校有企业是具有高校背景的、以科技成果产业化为初衷的高科技企业。学校不仅通过技术转让等获得一次性的收益,还通过所拥有的公司股权而享有分红、股权增值等长期权益;同时,也要承担公司亏损、股权减值等潜在的有限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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