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理论是对企业契约理论的重大发展,研究的是现代企业制度中资本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代理成本和代理收益,而经营者激励约束和竞争机制的安排是委托代理理论研究的主体。
委托代理关系实际上就是一种契约关系。在这一契约关系中,人们将能够主动设计契约形式的当事人称为委托人,而将被动在接受或拒绝契约形式之间进行选择的人称为代理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为其利益而从事某些活动,代理人则通过代理行为获取一定报酬。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和代理人的目标是实现各自效用的最大化。委托人要实现自己目标,必须同时让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实现自身目标。因此,委托代理关系,就是委托人设计出一个契约,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权,以报酬等形式满足代理人的效用目标,并对代理人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从而使委托人效用目标最大化。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当剩余索取权与合同控制权相分离后,可以产生代理收益,包括分工效果和规模效果。前者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拥有不同禀赋的经济主体通过分工而各自获得超额收益,后者是指经济主体随所参与的经济活动规模的增大而获得的边际效用的增加大于其边际规模增大。
但是,由于构成代理关系双方的条件各异,需要有别,行为目标也就会有这样或那样的冲突,而且信息的不对称也使委托人很难验明代理人的实际行为是否合理或面临着验明这一情况的费用会很高,这样,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可能导致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会大大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但这是为了获得代理收益所必须付出的费用。为尽可能降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对委托人的利益造成的损害,委托人就必须订立尽可能详细的合约并获取足够多的信息来监督代理人行为,委托人为此付出费用,即监督成本;潜在的代理人为了成为真正的代理人,必须为之承担担保成本;所有这些成本构成了代理成本。有效的委托代理关系就是代理成本小于代理收益。因此,委托人如何设置激励约束和竞争机制,使代理人在实现个人效用最大化的同时,实现委托人预期效用的最大化,使代理成本少于代理收益。(www.xing528.com)
在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无论采用何种形式,都存在委托代理关系。除了一般的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外,高校技术开发者的代理人身份尤为突出。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需要对技术进行持续改进,升级换代,科技成果转让后,仍然需要委托原技术开发者进行,因此就形成了比较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实践中,高校科技成果转让后,原开发者不能对技术进行持续支持与进一步开发造成科技成果承接方利益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
为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各级高校必须充分发挥政府、学校和企业经营者各自的效用。在科技产业经营管理中,必须推广和广泛应用授权委托经营责任制,以降低代理成本,使科技成果产业化产生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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