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体现知识组织的一个显著标识,职称等学衔制度表明了知识组织中学人水平的区别维度,是不折不扣的学人权力的组成部分。人类知识的巨大丰富与高度分化,需要学人权力(同行鉴定)也仅有学人权力才能够对于知识、学术的问题进行判断和评价,而不能依靠其他权力。“谁应该掌握着这个权力”是一个理想化的运作状态,但是“谁又掌握着评审的权力”是一个实然的表现状态,让我们把目光投向“职称协奏曲”的演出现场。
在当代大学组织,我们列举了A、B、C、D四种类型的大学作为典型代表,附录4我们提供了“学术评鉴权——职称评审过程分析文本”;附录5我们提供了“学术评鉴权——职称评审标准分析文本”。通过对这些操作程序的制度安排和评价标准的操作性规定,我们可以把握“学术评鉴权”的运作实质。在四种不同级别的大学中“职称评审”的过程大同小异,仅有的区别在于评审权下方的层级不同。像A、B等水平较高的一少部分大学,大部分专业都是具有组织内“教授”、“副教授”等评审权,也就是说,在这些大学组织被下放了部分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通俗的说法就是职称)”评审权,他们可以在主管权力部门审定后的“指标”范围内确定谁能够晋升。而其他大部分大学则只有通过省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组成的一个省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来确定晋升人选,但是给出的使用方案则是“组织评审,学校聘任”,即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仅仅是评审了某个人具备行政部门规定的晋升条件,具体聘任与否由学校决定,其运作程序的过程描述一般如附件4所述。对其社会学解读,可以发现:
1.有关学衔“职称”的操作,数量规模和岗位控制权力全程在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手中。实际上的操作也许就是省级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的某位处长、副处长。也就是说,面对一个省域的所有院校,不论是哪一类型院校,哪个专业需要多少名教授、需要多少名副教授,这个“处长”自然人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面目把持着最后的决定权。这个就是为组织中人分外熟悉的“指标”管理。进一步研讨可以发现,专业技术职务空岗的核定所依据的笔者所搜集的数个文件“《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意见》(××省人〔2014〕82号)和《省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及岗位设置意见(试行)》(××省人职〔2012〕30号)、《省人事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省人职〔2012〕36号)”的规定均是具有绝对效力的,且年年报批,年年审核、控制(第三条第一款)。美国大学一般不由学校向院系下达评审指标,亦即不实行“名额制”,而是根据参评者的教学科研水平和院系发展需要进行推荐。只要参评者达到公认的水平,同行评审专家一致通过,学校通过规定程序评审通过即可聘任,亦即实行“评审制”。与英美大学相比,我国大学在职称评审时学校要按学院或学科下达评审指标,各评审单位按照学校下达的指标进行推荐。从本质上讲,两种做法孰优孰劣难以给出结论,问题是指标分配能否做到科学、公正。我国大学进行指标分配的主要弊端是各院系为了争取指标往往使尽手段,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也常常把指标分配作为一项权力,缺乏科学合理的分配依据,甚至追求权力寻租。至于设定最低参评标准,我国大学主要是设定定量标准,而且主要是为避免报名人数太多增加评审工作量而设定的,其意义不大,而英美大学主要是设定的定性标准,是对参评者水平的总体要求[43]。
2.评审过程中的细节性条件无一不在上级部门的掌控之中,甚至哪个教师“外语水平”如何,何种成绩是否“及格”,何种情况能够“免试”,都需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来报批(第三条第二款)。
3.组织校内评议、推荐的人员为“学校领导、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监察处主要负责人”等岗位权力者担任,而具体这些人是不是具备专业技术学术水平,则不在考虑之列(第一条第三款);而有关职称评审问题一直是由承担内生功能的学术型组织——职称评审委员会(各个大学名称稍有变异)来实施的,仔细分析整理A、B、C、D四所大学的评委会人员组成,其构成情况如表5-1所示。
表5-1 四所大学评委会人员构成情况表
补充说明与分析:
(1)按国内大学管理范围,任一大学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都需主管行政部门批准(部分重点大学要备案),其人员组成总数为单数,人选每年更新,一般比例不低于20%。
(2)按照惯例,校领导是指主管科研、教学、人事的校(院)长、副校(院)长,以及作为职称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校领导;四部门是指人事、科研、教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人;这些人选为职称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当然人选(不是工作人员,而是具有投票权的正式评审委员),一般是固定的,每年不随人数更新而变动。
(3)院系领导是指以专业领域学术代表出现的院、系负责人。
(4)普通学人是指仅具学衔称号,以专业学术代表出席的教师等;A大学普通学人栏内5人中,其中又有2人担任各级人大、政协、人民团体等社会领导职务。按照此标准,B大学则有3人,C大学有3人,D大学有1人,如果把这些人员剔除,则以普通身份参会的比例将更低至依次为10%、7%、14%、15%。
(5)按照不同地区的上级行政管理幅度,A、B大学的评委会在上级审核、控制的指标范围内可以评审部分专业的教师系列的教授、副教授、讲师等职称(初级一般为直接确定,获得博士学位的其讲师职称亦可确定),C、D大学的只能在指标范围内评讲师、“推荐”教师系列高级职务到省一级评委会参加评审;非教师系列的高级职务一般都要推荐呈送到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的评审委员会。
4.甚至“根据上级有关职称政策规定,对全日制普通本、专科院校教学方面特别优秀的教师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可以“直接认定”,其结果对于任何一个大学具有约束力(第三条第九款)。
如果愿意的话,对照文本还可以进一步罗列下去。从“职称评审”这一学术评鉴权的人员组成来看,真正的普通学人在职称评审委员会中一般不超过30%,最低的只有17%多一点,如果再把这些“普通学人”中的社会活动家剔除,我们就几乎看不到普通的学术人员在其中的影响力和话语权了。这个是大学组织内的评委会运作状况,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面向全省大学的评审委员会则更是如此,在2015年11月2—6日中部某省教育行政机构召开的“全省高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理科组共计23人、人文科学组共计21人,全部为省内高校的校(院)长、副校(院)长、书记、副书记,所谓“全省高校的学衔评鉴性会议”简直就是大学的校长、书记办公会。而笔者在人事部门工作多年的体会是,这种情况次次如此、年年如此、省省如此。即使我们都很清楚,这些各级的岗位权力者是拥有各种各样的学术称号的,也许不乏相当的学术鉴别力(在相当多的大学尤其是研究型大学更甚,而这也是这些人得以占据这些岗位权力的重要前提),但是究其实质,他们得以进入评委会并不是基于他们的学术成就和学术地位,而是由于他们所具有的岗位权力身份。当然,在这些会议上,他们的发言主要是针对他们各自的身份展开言说。例如,教务处长要以其教学主管职能部门的身份对任一申请者展开评判;人事部门负责人是要以“执行上级职称政策、条件”的身份发言,控制上级给定的指标,能够尽可能地多“争取指标”就是他们的政绩指向;审计监察部门的眼光则是要盯着整个过程,按照上级权力部门规定巡查是不是有违规动作和出格举动;而各个系(学校)的领导关注的是本院系(校)的指标能有多少、多少人能够通过等等;以专业身份进行学术发言仅仅处于相对从属的地位,展现给我们的是一个岗位权力层层捆绑、处处控制的“学人权力”对象。他们对于“学人权力”始终处于不信任状态,其逻辑前提是,这些本属于“学人权力”范围内的内容,必须在有一个“监工”的控制下才能正确地展开运作,甚至就是取而代之。而这一点还仅仅是学术评鉴权实然状况的一个表象。如果再深入一步发问:
是谁掌握了挑选学术评鉴组织成员的权力?(www.xing528.com)
是谁提出了学术评鉴的衡量标准?
是谁制定了学术评鉴会议的程序规则和实体规则?
掌握学术评鉴组织的组成人选,实际上也就是曾论述过的会议场域中的参与权问题,它表明了权力者青睐何人并使之能够在此场域中展开言说,表明了哪一类话语能够被纳入权力的考量范围,这是学术评鉴权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从操作过程来看,往往是人事部门的岗位权力者提出初步名单,由主管领导依照政治、管理、学术等原则平衡、审核后上报。经过省级“专业技术职务改革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一般是由省级人事厅统一管理,其核定的晋升指标往往是从控制财政负担人员工资总量角度出发的)批准后即获得合法性权威。所以,控制让“谁有权言说”之权,可以很容易地实现主持者的意图,在学术评鉴权中事关重要,而它往往和学人权力本身相距太远。
学术评鉴的衡量标准则不折不扣是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一手所操办制定,当然标准本身处处也体现了以行政/管理权力为中心的意图,与广大普通学人无涉。在一个省级行政范围内的大学组织,几乎都是一个标准(下放评审权的大学一般是参照办理),“本条件适用于全省普通、成人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上述文件第一条第一款,则补充规定“任现职以来,在思想政治、教书育人等方面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表彰或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这里,为行政权力认可的“教书育人”成绩具有比其他成绩更大的边际效用。在评价“讲师”这一入门级学衔职务的时候,主要强调的内容是要“担任学生班主任、辅导员”,至于学术水平、学术潜力则不具有重要性。须知道,获得讲师资格的,在“五年后”无不是要晋升副教授,最后晋升教授,这是学衔的入口。而这部分人员后续的晋升无不是向兼职的“管理教授”、“德育教授”发展,对于“兼职教学的管理人员按专职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的1/2计算”。从这里就可以很明白地看出,是不是真正从事学术工作的,在入口处就已初见端倪了。
学术评鉴会议的议事规则保障的是程序公正追求。学术评鉴会议不仅仅体现了会议场域中的权力逻辑,事实上,在极少数人(据笔者统计,大学组织的学术评鉴类会议的组成人员一般很少超过40人,且从技术角度都为单数)才有投票资格的情况下,投票资格与投票程序规则的确定比投票本身更为重要。投票是民主、公正的,但前提是投票资格的确定也应是民主、公正的。如何产生、通过什么程序产生评审委员,评委如何投票是学人权力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但是由于每一个大学组织内都存在着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在评委的产生途径上无论如何设立规则都难以阻断人事关系的影响,在评委间形成普遍的“交易性投票”(你给我投,我给你投;你给我院系的人投,我给你院系的人投)、人情投票等等。所以,很多大学组织的学术评鉴权始终实现不了在所谓程序正义、形式公正下真正学术权力的公正实现。因为:
判断一个专业人员能否晋升技术职务,选票的能力也是有限的,远不如严格的学术审查和量化评价。学术水平的高低,审查其成果质量、产出频率、影响情况和学术信誉即可,而选票则有浑水摸鱼之嫌。如某人成果显著、学术水平很高、人品又好,由于不善于通融人情,结果选票就是上不去,……善于处理“人际关系”,选票却符合要求……许多主办者邀请的专家,是指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搞文学的可以评天文学,搞戏曲的可以评化学,全是万能型号的。
科学无选票,意味着对于科学的认识,不能够主观行事,而要遵循科学的内在规律,要用事实检验,用事实来评判。而用简单的选票原则在很多的情况下,不仅于事无补,而且还可能是遗害无穷。[44]
这样,作为学人权力重要体现的学术评鉴权从组织机构到运作程序,从判断标准到议事规则,每个环节都纳入“岗位权力”为中心的控制圈,显示了教育行政部门对大学组织的极不信任,对于学人的极不信任,其实质认为岗位权力比学人更有水平辨别学术水平的高低。“决定一个学者的地位和待遇的评定机制是非学术的,起首要作用的是权力、人际关系等官场因素,辅以非学术的工作量指标。这两者之间还有着某种联系,比如说,一个人很容易凭借权力掌握一些大型课题,让别人去做具体工作,却也计算入自己的成果之中。”“课题还分级别,级别越高利益越大,级别本身就直接意味着和转化成权力。”“这样制作出来的所谓学术著作,刚生产出来就被人遗忘,其唯一的用处是充当下一个课题立项的循环中的必要环节。”以学术评鉴权为集中体现的学人权力领地逐步变为岗位权力“咸与维新”的运作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