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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DR基本知识完全手册

时间:2023-08-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任务分析本任务的最终目的是了解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的相关知识,了解与其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导则,了解VDR与S-VDR的区别。任务总结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是以一种可靠和可恢复的方式,保持船舶在事故前后一段时间,与船舶位置、运动状态、指挥和控制相关信息存储的仪器。IMO对VDR和S-VDR的性能标准通过了4项决议,本任务简要介绍了经修订的VDR性能标准及VDR与S-VDR的区别。

VDR基本知识完全手册

任务目标

1.了解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的相关标准;

2.了解VDR与S-VDR的区别。

任务分析

本任务的最终目的是了解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的相关知识,了解与其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导则,了解VDR与S-VDR的区别。

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VDR)又称为航行数据记录仪、航程纪录器和船舶黑匣子,是为符合1974年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IMO Res.A.861(20)],在2002年7月1日开始强制要求全球船舶安装的专用数据记录系统,用来协助识别任何海洋事故发生的原因。该系统可从船上的各种传感器收集数据,然后将其数字化并压缩,最后将这些资料存储在外部安装的防护存储单元中。防护存储单元是防篡改装置,并且设计用来承受与海难事件(火灾、爆炸、碰撞、下沉等)有关的极端高温、冲击、振动和高压。当船舶在海难事故中下沉时,取回防护存储单元时可分为固定单元或自由浮动单元(或与应急指位无线电示标结合)。防护存储单元内所储存的数据是最后12 h[48 h为2014年法规MSC.333(90)],可以由当局或船东打捞回收并重新读取,以进行海事调查。除了防护储存单元之外,该系统还具备一个记录控制单元和一个数据获取单元,它们连接到船上的各种设备和传感器。新的MSC.333(90)法规还规定,内部必须保存至少30 d的记录数据。虽然该系统的主要目的是事后调查事故,但也可以进行预防性维护、性能效率监测、恶劣天气损害分析、事故风险规避和培训记录数据等其他用途,可提高安全性并降低营运成本。

另有一种简化型船载航程资料记录仪(S-VDR),根据国际海事组织的MSC.163(78)性能标准要求所定义,是该系统的简化版本,专用于小型船只,它只记录该船的基本数据,成本也更低。该强制要求于2006年7月1日生效。

一、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相关国际标准和导则

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的相关国际标准和建议可分类为性能标准、技术标准和查验导则三类。

1.性能标准

性能标准是对设备使用功能的最低要求,由IMO制定。自1997年以来,IMO通过的有关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的性能标准及其修正案包括:

(1)IMO A.861(20)号决议《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VDR)性能标准建议案》(1997年11月27日通过)。

(2)IMO MSC.163(78)号决议《船载简易航行数据记录仪(S-VDR)性能标准》(2004年5月17日通过)。

(3)IMO MSC.214(81)号决议《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VDR)性能标准[A.861(20)号决议]和船载简易航行数据记录仪(S-VDR)性能标准[MSC.163(78)号决议]修正案》(2006年5月12日通过)。

(4)IMO MSC.333(90)号决议《关于实施经修订的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VDR)性能标准》(2012年5月22日通过),其适用2014年7月1日及以后船上安装的VDR设备。

2.技术标准(www.xing528.com)

技术标准是对设备技术指标的最低要求,由IEC根据IMO的性能标准制定,是各生产厂家生产和测试设备的依据。自2000年以来,IEC根据IMO关于VDR/S-VDR的性能标准,分别制定了关于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的技术标准,并在2007年依据IMO MSC.214(81)号决议对技术标准重新作了修订。目前生效的技术标准如下:

(1)《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船载航程数据记录仪(VDR):第1部分:船载航程数据记录仪(VDR):性能要求、测试方法和试验结果要求》(IEC 61996—1—2013)。

(2)《海上导航及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VDR):第2部分:简易航行数据记录仪(S-VDR):性能要求、试验方法和要求的试验结果》(IEC 61996—2—2013)。

3.操作、安装和年度测试导则

针对VDR/S-VDR的安装、操作、数据所有权和年度审验,IMO和ISO等国际组织通过和颁布了相关的指导性建议,各国政府按照或参照这些建议规范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的安装、操作和查验。这些指导性建议如下:

(1)IMO《航行数据记录仪所有权与恢复导则》(2002年5月29日通过)。

(2)IMO《从航行数据记录仪和简易航行数据记录仪中读取存储数据供调查机关使用的建议》(2005年6月17日通过)。

(3)IMO《航行数据记录仪和简易航行数据记录仪的年度性能测试导则》(2006年12月11日通过)。

(4)ISO 22472《船舶与海运技术-VDR操作与安装导则》(2006年11月1日颁布)。

二、VDR与S-VDR

VDR与S-VDR没有原则上的不同,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要求记录的信息数量。VDR与SVDR的数据记录功能区别见表12-1。

表12-1 VDR与S-VDR数据记录功能区别

注意:VDR/S-VDR保存的信息分为配置数据和运行数据。表12-1中所列数据均为运行数据。配置数据是由正式授权人在VDR/S-VDR启用时写入,且不能被其他未授权人改写的,永久保存在FRM中的数据。配置数据定义了系统及其所连接传感器的配置,改变该数据不会影响运行操作数据。配置数据包括型式认可主管机关和参考标准、IMO船舶识别编号、软件版本号、自动记录最近配置数据修改的日期和时间、麦克风位置和记录端口分配及其ID、所连接的VHF通信设备的位置和端口分配及其ID、所连接的雷达显示器及其ID、获取时间和日期的来源、获取船位的EPFS及其在船舶的相对位置、其他数据输入源的标识等。

任务总结

船载航行数据记录仪(VDR)是以一种可靠和可恢复的方式,保持船舶在事故前后一段时间,与船舶位置、运动状态、指挥和控制相关信息存储的仪器。IMO对VDR和S-VDR(船载简化的航行数据记录仪)的性能标准通过了4项决议,本任务简要介绍了经修订的VDR性能标准及VDR与S-VDR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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