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听觉信号使用标准
(1)用途 在行车工作中,各工种或作业人员相互之间有时不能通过口头、电信及视觉信号的方法取得联系,因此必须使用听觉信号进行相互的联络,维持工作的持续、效率、安全。
(2)标准 鸣示听觉信号时,为防止混淆,应按音节长短及间隔的规定标准进行,其规定有以下4点内容:
1)长声显示时间为3s;短声显示时间为1s;音响的间隔时间为1s。
2)如果需要重复鸣示时,每次(组)间隔时间5s以上。
3)在一般情况下隧道内取消列车、机车起动鸣笛和声响联络,如遇运行中危及行车安全以及人身安全的突发事件和特殊情况时除外。
4)地面车站、停车场作业时,应充分考虑城市社会生活、居民区等情况,执行城市轨道交通有关规定。
2.听觉信号显示含义
(1)种类 城市轨道交通运行中常用的听觉信号有:通知注意信号、退行信号、召集信号、呼唤信号、警报信号和紧急停车信号6种。
(2)显示方式及含义
1)通知注意信号:列车起动或机车、车辆前进时;接近车站、鸣笛标、道口、曲线、遇行人侵入限界、施工地点或天气不良时。
鸣示方式:一长声;符号:“”。(www.xing528.com)
2)退行信号:列车、机车(车辆)开始退行时。
鸣示方式:二长声;符号:“”。
3)召集信号:要求防护人员撤回或根据某种事先约定原因呼唤回规定地点时。
鸣示方式:三长声;符号:“”。
4)呼唤信号:机车或列车要求出入库、出入场在车站、车场要求显示信号时。
鸣示方式:二短一长声;符号:“··”。
5)警报信号:发现线路有危及行车安全的不良处所时;列车发生重大事故、大事故、火警以及其他需要救援时。
鸣示方式:一长三短声;符号:“···”。
6)紧急停车信号:要求操纵列车司机采取紧急停车措施时;邻线发生障碍,向邻线运行列车发出紧急停车信号时。
鸣示方式:连续短声;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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