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就业协议书的概念
“就业协议书”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就业协议书”的简称,通常称为“三方协议”,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以及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凭据,也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毕业生到达就业单位报到时,三方协议就自动终止了。就业协议一般由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这个三方协议不是劳动合同而是一个意向合同,不受劳动法调整而受民法调整。
2019年4月28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核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9〕22号)要求各高校要严格执行“四不准”规定,即不准以任何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不准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就业协议,不准将毕业生顶岗实习、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
(二)就业协议书的内容
毕业生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情况,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专业、学制、毕业时间、学历、联系方式等。了解用人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第一,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单位性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档案接收等,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
第二,学校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入建议就业计划,报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负责办理毕业生的派遣手续。
第三,各方应严格履行协议,任何一方若违反协议,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其他补充内容。
(三)劳动合同的概念及包含内容
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凭证,是确立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手段,也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所有劳动者,无论是初次就业的应届毕业生,还是非应届毕业生,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都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根据规定,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1.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可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必备条款的内容,另一方面是协商约定的内容。必备条款的含义就是合同中必须具备的条款,若缺少其中之一,此合同都将被视为无效合同。
《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并具备以下7个条款。
①劳动合同期限。
②工作内容。
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④劳动报酬。
⑤劳动纪律。(https://www.xing528.com)
⑥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⑦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上述7项必须具备的条款内容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我们一般简称为协商条款或约定条款。
这类约定条款的内容,是当国家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国家尚无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协商约定的一些随机性的条款。当然,这些约定条款有效的前提是不能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样本,一般都将必备条款写得很具体,同时留出一定的空白由双方约定一些内容。例如: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以及其他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事项等。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的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合同观念会越来越强,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的内容也越来越多。这是提高劳动合同质量的一个重要体现。
2.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就业协议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要求:“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
国务院没有颁布有关毕业生就业方面的法规,因此就业协议只能适用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政策。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人事部门颁布的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规章。
②适用主体不同。
就业协议目前除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签字、盖章外,还需学校作为见证人参与。即就业协议的主体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符合国家的法律、政策、法规,无欺诈、胁迫等手段,经双方签字盖章,合同即生效。即劳动合同只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主体。
③内容不同。
就业协议的条款比较简单,主要是毕业生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身情况,愿意在规定期限内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如实向毕业生介绍本单位情况,同意录用该毕业生等,另外还有一些简单条款。劳动合同的内容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比较详细,依法必须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7个必备条款。缺少其中任何一款,此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④适用的人员不同。
就业协议只适用于高校毕业生。而劳动合同可以适用于各类人员,即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有劳动能力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经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一经录用都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⑤签订时间不同。
一般来说,就业协议一般是在学生毕业离校前签订的,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工资待遇、住房等方面事先有约定,可以在就业协议的约定条款中注明,附后补充,日后订立劳动合同时对此约定内容应予以认可。而劳动合同是毕业生毕业后到用人单位报到后订立的。
⑥效力不同。
就业协议的效力始于签订之日,终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时。劳动合同的有效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以合同方式确定的,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双方不得随意变更、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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