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7世纪从贵族社会向资产阶级社会的过渡中,荷兰的情况在欧洲是绝无仅有的,因为当时的荷兰社会是由先进的城市精英们所主导的。荷兰人不再将其社会地位仅仅理解为与生俱来的权力而津津乐道,而是更普遍地看重经济状况与商业身份。他们所活动的范围基本上是在城市,这些地方均以非农业活动为基础。几乎半数的人口都居住在城市中,只有约1/3人口以农业生产为生。暂且不论荷兰社会发达的城市化程度,由于至少还有一半左右的人居住在乡村,因此城市与乡村社会往往是被区别对待的。让我们先从乡村社会、贵族地位、教堂和农民开始阐述。
在现代欧洲的早期阶段,荷兰贵族的数量相对较少,他们的社会地位也因此受到了制约;而当时欧洲其他国家的贵族,则已然成为“享有政治与社会特权的统治阶级”。1延续了一个半世纪的大家族之间的世仇争斗,以及远远超过其他地区的死亡率,使得荷兰贵族家庭的户数与人数大量减少。到了16世纪,只有12个贵族家庭得以完整地留存下来(到了18世纪,则只剩下7个贵族家庭),而且他们也只拥有不足10%的耕地份额。2在弗里斯兰与格罗宁根地区,贵族们几乎不可能与生俱来地享有任何绝对的特权。当地唯一的显赫新贵就是霍夫德林根(Hoofdelingen)家族,其人出身于中世纪暴发起来的富裕农户家庭,他在自己能够享受的一般特权之外,还建造了一座堡垒式的宅第,美其名曰“斯汀森堡”。在当时整个尼德兰地区,只有盖尔登与上艾瑟尔两地的贵族,才拥有更高的地位与权力,那里的农民被牢牢地束缚在自己的土地以及地主的采邑上,这种状况比之尼德兰北方与西北部地区尤甚。在上述两地,只有极少数的贵族愿意将自己所拥有的土地,租借给“自由的”农民。
虽然资产阶级在国家事务和政治生活中的处境比之以前大为改善,却仍然不能改变他们对贵族阶级的顺从姿态。资产阶级群体中的大多数人,均居住于海牙奥兰治王室(House of Orange)周围;而作为城镇之外的广大乡村的主宰者,以及大议会的主要代表,贵族们在国家事务中依然发挥着常人难以想象的影响力。3然而在各省中,贵族的经济地位却在17世纪末期开始有所削弱,依靠佃农的租金生活的贵族地主们,尤其承受着极大的冲击,并因此招致严重的经济损失。上艾瑟尔省的贵族阶层之应税财产比例,在全省应税总额中只占到19%;而在1675年这个数字曾高达41%。越来越多的贵族土地被城市定居者夺走,尤其是像霍夫德林根这样的暴发户,他们借此而大大扩充了其土地的保有量。
在贵族阶层之外,教会阶层扮演了第二个乡村地主的角色。在乌得勒支主教辖区内,各大教堂的神职团体与教会机构,独享着土地的采邑权。不仅如此,像弗里斯兰省及荷兰省的修道院,还成了大多数教会领地的主人。然而,这一切终于在16世纪90年代被彻底改变了,其时新教控制的各省纷纷没收修道院的领地,并继而由自己来进行管理。4一旦这些情形大规模地出现,原先被贵族占有的土地岁入就足以维持乡村学堂、新建立的大学、医院、商店、孤儿院等公共福利机构的运营。城市资产阶级拥有的土地数量不断激增,并且开始超过贵族与教会阶层的土地占有量,逐渐成为当时荷兰国内具有重大意义的标志性现象。随着城市继续向周边乡村进行扩张,并大规模攫取具有潜能且尚未开发的偏远地块以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在整个17世纪,越来越多的中等阶层人群的资金开始集中流向农村,他们热衷于购买大片的土地,然后积极投资围垦与改良项目。许多城市的居民也纷纷来到这里,与当地农民一起为这些项目工作,他们也因此成为乡村社会开发的受益者。
农业经济的长期稳固发展,必须以土地所有权为重要基础。举个例子,在荷兰省,农民们拥有超过40%的土地。他们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使用土地,以及通过在土地上劳动而获得产品,而不需要承受来自采邑地主的压迫。这种状况与当时良好的田园产业经济一起,促进了密集度更高的农业模式的普及。荷兰农业一贯遵从市场经济的法则:“一些农民拥有较多的土地,并将其租借给其他农民,同时也出借资金,并参与当地的商业贸易。另一些农民则一无所有,他们在经济上不仅要依靠贵族地主、神职人员及其代理者,甚至还要依靠他们的同行——拥有土地的农民5”。从波罗的海地区进口的谷物产品,极大地解放了荷兰国内的土地资源以及农村劳动力,使之得以投入到其他领域的生产活动中去,尤其是一些高利润、高收益的农业经济部门。农民们特别钟情于家畜饲养业以及生产黄油和干酪,他们不断提升茜草等经济作物的栽培技艺,并用来对外出口。6
荷兰农民不遗余力地开垦土地和实行农业机械化,于是到了17世纪,当绝大多数欧洲国家的农民不得不面对日益严峻的农业萧条局面时,他们的上述产业投资及其回报却相应地提高了自己的生产力。7随着农业生产越来越专门化,农业人群的劳动分工与社会分工也越来越细。一些农民也开始雇用其他的农业工人来从事各种劳作,而原有的劳动力则可以被用来从事高利润、高收益的项目。就像雇用各种农业工人一样,这些农民亦会雇用临时工来修筑和维护排水沟与防洪堤,或者铺设草皮。为数众多的手工艺人也与货运马车夫和船长一样,向来到农村开创事业的城市人群提供各种形式的服务。因此,传统的农业人口随之被区分成两个等级,一是富裕农民,二是乡村雇工。这种变化的长远后果就是,即便农村人口中较低层次的人群也在持续均衡地向城镇迁移,但乡村雇工和手工艺人的增长幅度仍远高于传统农民。
然而由于较高的工资,在整个17世纪,留在土地上进行劳作仍然被认为是一个具有吸引力的工作。8一个临时工一般一天也可以得到15—20斯图伊弗(1荷兰盾值20斯图伊弗)银币的报酬,这几乎已赶上当时城市手工艺作坊中学徒工的报酬,1650年他们的日工资也不过是20斯图伊弗。有意思的是,当17世纪下半叶城市基本工资水平停滞不前时,乡村雇工的报酬却仍有所提高。许多当时的账目文献显示,这种现象确实存在。1662年,政治家彼得·德·拉·柯尔特(Pieter de la Court,1618—1685)抱怨说:“农民们必须得向雇工支付如此高昂的薪水和日工资,以致他们自己的生活竟渐趋窘迫,而那些雇工们倒是生活得优哉游哉。城镇居民也开始感受到了相似的困惑与不安,城里的工匠与雇工比起其他地方来更难安抚。”9农民们也曾试图通过机械化耕作的方式,以及分季节地雇用工人,来降低工资水平。举个例子,乳牛农场主就应用了一种名为“搅乳器”(karnemolen)的工具以替代大量挤奶女工的劳动,这种工具可以用马匹拉拽来提供动力。到了17世纪末,荷兰农民更喜欢从威斯特伐里亚地区雇用季节性的工人,尤其是在收获时节的农忙期。
乡村雇工的收入状况究竟如何呢?由于资料的相对匮乏,目前我们只能大致勾勒出一个总体的轮廓。在17世纪,一个乡村雇工要比100年前自给自足的农民赚得还要多。不过另一方面,农民们也从农产品价格与土地利润率二者的提高中受益,后者主要反映在地租价格的攀升上。一份由扬·德·弗里斯收集的遗嘱验证文件的编列目录,为我们清晰而明确地描绘出关于当时农民的富裕程度及其所拥有的物质资料的景况。10而在16世纪,一般的农舍里往往只有两张桌子、几把椅子,再无一件像样的家具。不过这种情形在17世纪有所改观,农户家庭拥有橡木大橱柜、八边形餐桌,以及窗帘、地毯等家居饰品的情况,已经变得越来越普遍。当时最昂贵的时尚家具,竟然是卧室里的大床,人们将其样式规格视作家庭社会地位的象征;而各种床榻的数量,也反映出一户农家的富裕程度。不过,农民们似乎更喜好以其所拥有的金银器物,来向外界炫耀自己的富足,比如那些流光溢彩的扣环带夹、杯盘匙勺等衣饰餐具。1692年,一个名叫科尼利厄斯·彼得斯·德·朗吉(Cornelius Pieterse de Lange)的农民在荷兰省南部莱茵河畔的埃尔芬逝世,其身后留下了一些戒指、珠宝等物件,比如三对耳环、四个银匙,还有多枚装饰性的发簪。以此观照,四个银匙的价值足以反映出这户农家起码长年衣食无忧。除此之外,遗嘱清单亦可证实关于荷兰农民解囊购买绘画作品的传闻绝非虚言。另一个名为科尼利厄斯·雅各布·玛尔斯(Cornelius Jacob Maals)的农民,也于同年在埃尔芬去世,他生前竟拥有16幅绘画作品,还有一面穿衣镜、一张八角餐桌,以及一些装饰性的窗帷门帘、彩釉瓷砖等财物。
但是,大多数荷兰农户家里只有少量绘画,甚至有小部分的农民根本就没有收藏任何艺术品,他们似乎更青睐于各种纺织物:“一个17世纪的弗里斯兰省普通农民,也许每个清晨都会从一打衬衣中精挑细选适合当天穿戴的那一件;而到了17世纪中期,他的被柜里可能早已装满了大约40条床单、4件浴衣、6块台布和12方餐巾。”11除此之外,一般农民家中可能还会有大约折合290—310荷兰盾的现金,以及政府债券、承兑期票等财产,这些都显示了乡村社会可观的财富状况。12个人的财产与收入,仅次于家庭门第与受教育程度,成为荷兰民众衡量一户人家的社会地位之重要标准。现代早期的城市居民,往往会因为自己的财富而赢得广泛尊重。即使是王室大臣,人们也经常依据其金钱的多寡来衡量他的权力与地位;而破产者则因为“赌输了自己与家人的全部财产”,13招致世人的轻贱。举个例子,联合东印度公司就明确地禁止雇用那些破产者、天主教徒,以及在荷兰与亚洲的贸易事务中声誉或信用不佳的人。
与我们相当缺乏关于荷兰乡村社会的历史信息不同,历史学家对荷兰城市社会的研究却非常发达。在17世纪,人们甚至还通过确立阶级身份来巩固其社会地位。历史学家们细致地分析了近代的档案资料,并应用了社会学研究模式,以对不同的社会群体作出精确的历史描述。最早的一种基于阶级分析的模式,由伦敦大学学院历史学家古斯塔夫·约翰尼斯·佩特鲁斯·雷尼耶(Gustaaf Johannes Petrus Renier,1892—1962)于1948年提出,他将整个社会分为上流贵族、大资本家、中产阶级、小资产阶级与底层人群。14这种提法很快被鲁尔达(D.J.Roorda)对荷兰省与泽兰省的分析模式所取代,他也将尼德兰社会划分成五个阶层:15
(1)贵族阶层——王公大臣,商业巨子,大工厂主。
(2)上等阶层——富裕商人,成功的生意人,大学教师。
(3)中等阶层——普通生意人,经验丰富的手工艺人。
(4)较低阶层——雇佣工人,仆人。
(5)最低阶层——边缘群体,贫民。
鲁尔达的分析模式后来被格里特·格罗恩韦斯(Gerrit Groenhuis)进一步完善,后者把对婚姻组合与财富状况的考量引入研究体系,作为描述公民地位的一种指标。他将社会区分成六个阶层,并首次涵纳了乡村人口,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对农民的真正重视:16
(1)城市贵族,王公大臣。
(2)富裕商人,大船东,实业家,一部分医生,高等行政机构公务员,贸易公司经理,非王室家族的高级官员。
(3)大生意人,手工艺大师,至少拥有一艘中型船舶的船长,较低级别的官员,拥有自己独立办公场所的人员(如城市里的医生、校长等)。
(4)不太重要的小官僚,办事员,小生意人,手工艺人,小型船舶的船长,私营企业主。
(5)领取固定薪水的工人(如挑夫、门房、杂工等),海员/水手,士兵,驳船夫,磨坊或水车厂工人,其他出卖体力的劳动者。
(6)流浪者,乞丐,丧失劳动能力者,被开除的士兵和水手,季节性农场工人,表演艺人。
当时阿姆斯特丹的一名经纪人尤里斯·克拉福德(Joris Craffurd)在1686年所作出的一段描述中,有力地支持了格里特·格罗恩韦斯的分类法:
如此说来,人们可以被分成许多不同的类型:一是政府机关的公务员,很多人不得不仰仗他们的职权,其中的某些人后来也当上了公务员;二是那些声名显赫且具有极大影响力的富裕商人;三是生意人和店主,以及一些手工艺大师与工匠;四是普通大众,我们指的是较低阶层的人民,但是必须得排除为数众多的马车夫、粮食挑夫、驳船夫、泥炭与啤酒搬运工等职业人群,他们常常要依靠救济和施舍过活,此类行当似乎决定了他们不可能成为受人尊敬的有教养的公民。17
然而,我们必须要记住,这类带有轻蔑与侮辱成分的断言,是由那些具有较高社会地位的人所作出的,他们头脑中根深蒂固的观念,使其越是面对身份低微的民众,就越是带有强烈的偏见和歧视。
不同的社会阶层人群的生活究竟有何具体差异呢?由于找寻到可信的资料源极其困难,因而我们无法知晓各类群体的生活细节。举个例子,关于王公贵族这些城市统治阶级的档案材料往往保存完好;在17世纪,这个群体约有2000人得以步入上流精英行列,而他们又被区分为中央与地方两类人群。在一般的市镇里,这个阶层包括了市镇议会议长及议员、法官、警察官,还有某些较低一级的辅助性官员如税收官、财政官、邮政官等,而摄政家族主导城市政治事务在当时的荷兰是一个普遍现象;在各省与共和国方面,这个阶层则涵盖了各省议会议长和执行委员会成员,各省执政,各省和自治市政府官员,省法院法官,省财政署官员,荷兰省议会大议长,联省议会轮值主席、议事会代表,联省财政署长官等各级官员。各种岗位的职能均以正式约定即行政契约的形式固定下来,比如摄政大臣家族往往可以独揽国家和地方权力,他们掌控着有利可图的政府职位的分派权,并且极力避免在不同家族之间引发各种争议与纠葛。
虽然在17世纪,许多家族所据有的政府职位往往是世袭的,不过王室成员并非可以完全不受其他社会阶级的约束,就能够通过“暗箱操作”机制来确保其特权的内部传承。也就是说,王室之外的家族仍有可能被吸纳进上层精英的圈子。18因为王室家族一般都要比其他阶层的家族富有得多,因此后者要想在阿姆斯特丹这样的大城市里被上流社会所接受,就必须要拥有更多的财富。当然,在一些诸如弗里斯兰省首府吕伐登以及该省港市哈灵根这样相对规模较小的城市,并非巨贾的普通生意人也有可能进入地方权力机构。将17世纪中叶吕伐登与阿姆斯特丹两地的情况相比较,我们也许可以从以下档案材料中看出某些明显的差异:1672年,吕伐登共有271人拥有超过10000荷兰盾的财富(其平均资产额为33359荷兰盾);而1674年,阿姆斯特丹则有259人拥有100000荷兰盾的财富,甚至更多。(www.xing528.com)
基于哈灵根公民的私人财产状况,儒蒲·费伯(Joop A.Faber)为我们描画出当地社会群体的大致面貌。19第一等级(拥有20000—50000荷兰盾的财富)包括一名海军部高级官员,两名商界大亨,一名木材商;第二等级(拥有10000—19000荷兰盾的财富)包括一些成功的私营企业主和生意人;第三等级(拥有4000—9000荷兰盾的财富)群体中有一名城防卫队的军官,两名本堂神父,一名随军牧师;第四等级(拥有1000—3900荷兰盾的财富)群体中有两名前任市长,一名校长,一名磨坊主,一名药剂师,一名放贷行职员,一名纽扣匠人,一名外科医生,一名染色技师;第五等级(拥有100—900荷兰盾的财富)包括一些小型船舶的船长,一名制桶匠,一名裁缝,以及其他的手工艺人;第六等级(几乎一无所有)也就是最底层人群,包括搬运工、学徒、水手、士兵等。不过令人感到惊讶的是,在这个等级里费伯竟然还发现了一名学校教师和一名代理校长。
当然,人们的财富主要与其日常收入状况相关联,而收入的来源则是五花八门,具有较高收入的人逐渐聚敛起自己丰盈的货币财富。以王室大臣为例,由于其所负职责而取得的俸禄,往往只占到个人收入的一小部分,而因炙手可热的职权获取的间接收入,以及贸易往来与资本投资的收益,则是财富积聚的主要来源。尽管如此,诸如荷兰省议会大议长(Raadpensionaris)约翰·德·维特(Johan de Witt,1625—1672),在其五年的任期上,仍然每年可以从国家财政领取高达3000荷兰盾的俸禄,其中1668年的收入为6000荷兰盾。20而在当时,一个普通工人最多只能赚到这个数字的1/10。21在17世纪前半期,工资水平呈持续增长态势,而在17世纪后半期人们也还是能够拥有稳定的收入。由于1665年以后消费品价格的回落,工薪阶层的购买力有所提升;甚至是那些收入最低的工人,只要没有被老板解雇和罹患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仍然能够在此种情形下不同程度地受益。挑夫、磨坊雇工、水手、轮船装卸工、小学教师等职业人群,一般年收入都在150荷兰盾左右,基本上处于勉强养家糊口的边缘线,但如果其家庭负担较重,甚至还不得温饱,那么即便是妇女和儿童也免不了要充当纺织厂的劳工。
但是我们必须得强调一点,荷兰城市与乡村的工资水平,在欧洲国家中仍然是最高的。此种现象也导致了经济性移民浪潮的产生,尤其是流向阿姆斯特丹这样的国际贸易与服务业中心。而当时荷兰城市社会的发展状况,也可以从婚姻登记所这个窗口瞥见一丝端倪。阿姆斯特丹市婚姻登记所的档案材料,详细记载了新郎新娘的出生地。22在整个17世纪中,大多数在当地登记结婚的男人,都不是出生于阿姆斯特丹市,有些甚至是从荷兰省之外迁居而来的。17世纪初,大多数移民主要来自佛兰德斯地区,此后则主要来自德国甚至斯堪的纳维亚半岛。这种经济发展现象所导致的一个巨大悖论就是,当荷兰的劳动力市场继续保持着对外国工人的吸引力的同时——即使只是一些季节性的工作机会——国内较低阶层的人群却还是经常处于失业境况之中,并且逐渐沦为边缘群体(grauw groepen)。这也意味着他们不得不依靠别人的赈济和布施生活,尤其是那些教堂机构和大量的慈善基金会,这在黄金时代的尼德兰地区非常普遍。扬·德·弗里斯从某些经济部门中劳动力的稀缺,社会对雇佣工人的整体需求,以及频繁的人力资源流动等现象入手,提出了一种不同于以往的全新观点,即失业亦可被看作是有意识地选择闲暇时光的举动,23慈善机构的做法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此类行为的发生。而地方政府制定救济穷人的政策与措施的出发点,则是基于如下假设:所有行乞者确实都极想找到一份工作,政府必定会帮助他们实现其纯朴的目的。这使得行乞者统统被强制性地纳入了贫民习艺所,进行劳动技能培训。24于是对当时的人们来说,就连乞丐都在勤奋地学习某种职业技能,因为技能除了通过具体经验来掌握,亦可通过专门训练来习得。举个例子,画家亚德里安·凡·德·维恩(Adriaen van de Venne,1589—1662)描述了42种流浪者与行乞者的类型,每一类人都有着自己独特的乞讨方式。当然,如果将其与当时整个欧洲的情况做个比较,我们就会发现,荷兰穷人的数量实质上并未有持续的增长,外国观光客来到尼德兰,都会注意到这里的行乞者与其他国家相比是如此之少,他们更惊诧于自己竟能如此安全地到处游访闲逛,哪怕是在黑沉沉的夜晚。25
由于失业与行乞现象的存在,人们往往会推断在17世纪晚期,这种情形必然会进一步加剧,甚至误以为荷兰民众的物质生活水平也一定会大幅下降。事实上,随着国内消费价格指数的回落,工薪阶层的购买能力还相应有所提高,荷兰人均收入在整个17世纪仍在不断增长。甚至到了17世纪末,据英国系谱学家、统计学家格雷戈里·金(Gregory King,1648—1712)的估算,1695年荷兰国民的人均收入为8英镑2先令9便士(约合100荷兰盾),他强调:这种增长态势依然在持续。26此亦可说明,荷兰国民的人均收入在当时所有的欧洲国家中,无疑是最高的。
私人财富具体的增长率数值,可以有力地证实关于荷兰民众个人收入稳步提升的说法。1585年,在当时阿姆斯特丹3万市民中有65户家庭拥有1万荷兰盾以上的应税财产;仅仅过了90年,即1674年,该市20万市民中有259户家庭拥有10万荷兰盾以上的应税财产。就此情形而言,1万荷兰盾根本不值一提。27不过这也因城市而异,1680年在中等规模城市豪达,假如你有1万荷兰盾,就可以算作富裕市民了。而身家超过1万荷兰盾以上的富人,则要比1599年增加了5倍之多。28这种变化趋势一直持续到了18世纪,彼时更多的财富增值开始源自于资本收益,然而对具体的细节我们不甚了解,也无法进行准确的估算。由于投资者拥有大量的存款,因此往往被看作资产阶级人士。他们定期购买各种国家与地方政府公债或贸易公司的股份,并逐渐积聚起了庞大的财富。我们必须得明白,在当时的商业社会语境下,可观的财富状况有利于显著提升其拥有者的身份和地位。
17世纪荷兰国内的社会流动性变化的基本情形是怎样的呢?一方面,人们渴望知晓其自身在社会中所处的位置,并在相应的阶层中努力找寻可以进入的圈子,以及可能接触和交往的个体;另一方面,加尔文主义又积极地评价个人在事业上所获得的成功业绩。他们提出了一套关于“财富源自进取,奋斗改变人生”的价值观,并企图以此引导大众。29在具体的实践中,格里特·格罗恩韦斯模式中所谓的中间阶层,即第三与第四等级的人群,最有机会提升其社会身份与地位,他们可以在不同的领域和时期内抓住机会实现人生目标,甚至有可能成为王公贵族阶层的一员。
在整个17世纪中,贵族阶级人士不断将自己隔绝于其他社会群体之外,对荷兰省的阿姆斯特丹以及泽兰省的济里克泽等地的研究表明,提升社会地位即实现社会流动的可能性一直存在着。30 1618—1619年以及1672年的两次重大的政治动荡——前一次是莫里斯王子(Maurits van Oranje-Nassau,1567—1625)与大议长奥登巴内维尔特(Johan van Oldenbarnvelt,1547—1619)的斗争,后一次是威廉三世与大议长约翰·德·维特的斗争——为城市统治阶级注入了新鲜血液,新党派可以不用改变基本的政治与社会结构,就轻而易举地上台执政。那些希望提高自身社会地位的人,纷纷迁居到世界性的贸易转运港阿姆斯特丹,那里吸引了大批来自荷兰本国与国外的野心勃勃的投机者和冒险家。埃里亚斯·特里普(Elias Trip,1570—1636)生于海尔德兰省的扎尔特博莫尔,逝世于阿姆斯特丹,他本人正是一个成功商人的典范。31他与其弟雅各布·特里普(Jacob Trip,1576—1661)原来居住于荷兰省的多德雷赫特,他们的生意主要集中在铁器贸易上,同时兼营军火和其他性质的贸易。不久之后,中等规模的多德雷赫特已经无法满足埃里亚斯·特里普逐渐膨胀的胃口了,于是他决定迁居阿姆斯特丹。在那里,特里普大肆从事军品贸易以及相关的瑞典铜金属买卖,并且赚得盆满钵满。17世纪上半叶,荷兰俨然已是欧洲军火交易的中心。到了1631年——即移居阿姆斯特丹的第15个年头——特里普终于拥有了24万荷兰盾的巨大财富,并且成为阿姆斯特丹最富有的24位公民之一。
由于持续的商人迁移浪潮,以及这个新兴阶层不断介入城市统治者行列,阿姆斯特丹上流人士从事商业贸易的风气盛行,并且显得活力无限。而当一个家族终于跻身贵族阶级,并且从商界功成身退之后,新晋的商业大亨即刻取代了他们原先的位置。32只有到了1680年之后,当阿姆斯特丹已无意于大规模的商业扩张时,有钱有闲的人士即食利者(rentier)却开始不断增多,并凭借其优雅和智慧在社会上崭露头角。他们可以不用整日奔波,而只需依靠利息和地租就能过上舒适的生活。这种社会进阶的最高形式(即由从事商业贸易的普通生意人,一变而为高尚的闲暇绅士与职业政治家,并足以依赖资本增值收入而享受舒适的生活),正越来越频繁地显现于阿姆斯特丹的贵族阶层之中。举个例子,人们更喜欢在茶余饭后谈论某个王公贵族豪华的乡间别墅,而不是他们原先所从事的职业。33彼得·伯克在其《威尼斯与阿姆斯特丹:17世纪精英阶层研究》(伦敦,1974)中对此作了形象描述(见表3-1)。
表3-1 阿姆斯特丹家庭的贵族化比例(1618—1702)
与这些新贵的社会地位的上升相伴而来的,是他们生活方式的变化,这尤其鲜明地体现于一些家族几代人的变迁之中。比如德·格雷夫家族的德克·简兹·格雷夫(Dirck Jansz.Graeff,1529—1589),他在1578年成为阿姆斯特丹市长,同时在铁器贸易中亦非常活跃。他的儿子雅各布·德克兹·格雷夫(Jacob Dircksz.Graeff,1571—1638)也是一位商人,然而他却是通过买下乌得勒支省的波尔斯布鲁克南边的地产,使自己获得贵族的身份,他也因此成为雅各布·德·格雷夫(Jacob de Graeff)——波尔斯布鲁克男爵。他的两个儿子科尼利斯·德·格雷夫(Cornelis de Graeff,1599—1664)和安德里斯·德·格雷夫(Andries deGraeff,1611—1678),也都成为具有显赫势力的政治家和资本家,我们从他们的肖像画中就可以看出其高贵身份。科尼利斯·德·格雷夫与他的妻子凯瑟琳·霍芙特(Catherine Hooft,1618—1691),都非常乐于向公众展示其高贵的地位。34
尼柯莱斯·埃里亚兹·皮克诺伊:《科尼利斯·德·格雷夫肖像》,1636年,德国柏林国立博物馆藏
尼柯莱斯·埃里亚兹·皮克诺伊:《凯瑟琳·霍芙特肖像》,1636年,德国柏林国立博物馆藏
当时荷兰国民社会地位的提升,主要是基于个人的财富状况。而在17世纪的阿姆斯特丹,大量财富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被积聚起来。社会地位进阶的巅峰,往往可以通过与一个身份和门第较高的家族联姻来达到。不过,假如处于中等或低等阶层的某个人,实在没有足够的金钱来使自己进阶的话,那么只剩下一条路可走,即加入驻扎国外的海军舰队,或者是当个艺术家。大多数海军军官均出身于低等阶层,许多人的经历都极富传奇色彩,因为他们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拼搏来获得令人钦佩的军阶。荷兰海军英雄皮特·彼得兹·海恩、马尔滕·哈珀兹·特龙普(Maarten Harpertsz.Tromp,1598—1653)、迈克尔·亚德里安兹·德·鲁伊特(Michael Adriaensz.de Ruyter,1607—1676)等人的伟大事迹,也是被如此谱写出来的。以上诸人刚开始均若非普通水手,即为船工。在17世纪晚期,商船的船长们以及那些贸易公司海外分支机构的职员,除了一部分人属于较高阶层外,其余均来自中间阶层。在东南亚地区建立起庞大的荷兰贸易势力的扬·彼得兹·柯恩,就是来自霍伦附近的退斯特村的一名鱼贩之子。然而,小柯恩的父亲起初送他去意大利学习复式簿记,不过也正因为有如此的锻炼经历,柯恩才得以从联合东印度公司的一名普通簿记员,步步升迁至锦衣玉食的东印度(荷属巴达维亚)总督之位。柯恩的传奇生涯昭示了一个道理:系统的教育及培训经历越来越成为社会进阶的重要工具。西印度(荷属新尼德兰)总督彼得·斯图伊弗森特(Pieter Stuyvesant,1610—1682),就是一名牧师的儿子(后来也娶了一位牧师的女儿),他本人即出身于受过良好教育的中等阶层。
最后,我们还必须要提及一下本书其他部分所重点描述的艺术家的职业经历。伦勃朗·凡·莱茵是一个磨坊主的儿子,而他的祖父则是一位面包师,他们都居住于莱顿。伦勃朗进过拉丁文学校,后来又进入了莱顿大学学习古典文学。在结束绘画训练并成为莱顿的一名自由艺术家后,伦勃朗于1631年移居阿姆斯特丹,三年后他在那里迎娶了弗里斯兰省首府吕伐登市长的女儿莎斯姬娅·凡·尤伦堡(Saskia van Uylenburgh,1612—1642),这使他达到了其艺术事业的辉煌顶峰。伦勃朗的学生费迪南德·博尔(Ferdinand Bol,1616—1680),起先与一位阿姆斯特丹海军部高官兼酒商公会负责人的女儿结婚,随后承揽了不少市政府与海军部等官方机构的委约创作项目,并因此而声名鹊起。在其妻过世后,他又与一名富有的海军部财务官遗孀结婚,辞去了艺术家行会负责人的职务,并搬入了阿姆斯特丹上流阶层人士居住的皇帝运河(凯泽斯格拉赫特)大街,此地因神圣罗马帝国皇帝马克西米利安一世(Maximilian I,1459—1519)而得名。博尔作品的价格也足以与来自乌德勒支的被誉为“绘画王子”的格里特·凡·洪特霍斯特(Gerrit van Honthorst,1592—1656)的作品价格相抗衡,他的身份和地位绝对可以称得上是财富的象征。博尔的艺术声誉也许稍稍不及洪特霍斯特,但其显赫的艺术成就可是一点儿也不逊色。当画家在艺术上和经济上都获得巨大的成功时,他们很快便会习惯于迎合中产阶级或贵族阶级委托人所喜欢的风格。他们在富人区购置高品质的房产,其工作室里那些国外大师的艺术作品令人眼花缭乱,奇珍异宝更是琳琅满目(这些东西足以表明其社会地位),虽然他们也时常难以承受某些物品高昂的价格,就像伦勃朗一样。
荷兰社会在看似简率质朴的外观表象之下,通过一系列内涵丰富的地位象征物,生动地呈现出潜藏的复杂而微妙的图景。这些隐喻体包括从衣饰、马匹、马车到宅居、家具,从庆典与教堂中的座席安排、上位布置到个人所拥有的种种头衔。35因此,虽然当时的人们在庄重的场合还是得体地穿着黑色衣衫,给今天的观者留下了其严谨而有节制的印象。但是,他们身上的衣料却是极好的质地,并且整齐地镶着昂贵的蕾丝花边,以致我们能够恰如其分地感受其怡然自足的优雅奢华。就像当代社会的情形一样,上流人士热烈地追逐着巴黎的时尚风潮,从衣饰一直到发型。举个例子,戴假发早已不再是贵族们的专利了。不过,紧紧追随巴黎的时尚风潮必须得付出高昂的代价,因此中产阶级的穿着风格总的来说是端庄适宜的。当时,诸如一双优质的法国女式长筒袜,就要花费购买者14荷兰盾,这个数目足可维持一个普通市民家庭6个月的生计。在17世纪,“劳斯莱斯”还只是一种两匹马拉的四轮大马车。豪达市的摄政者弗朗斯·赫伯特(Frans Herbert),就被认为是一位社会进阶的暴发户,时人如此描绘他:“对保持谦谦君子的风度不怎么上心,却孜孜于坐在豪华的四轮大马车中到处巡游,眼里流露着倨傲自矜的神色。”36
居室里的陈设布置,厅堂中悬挂着的画作,都在无声地暗示其拥有者的社会地位。瓷器、挂毯、家具、绘画等器物,不仅向公众展示着上流阶层家庭的财富,亦象征着中间阶层家庭的物质生活所反映出来的审美趣味。这些中间阶层人士,往往也拥有其家族群体与个人的肖像画。画家们极大地受益于此类日常现象,因为事实上肖像画这种特殊的地位象征物,也并非只是王公贵族与精英阶层的专利品了。教堂里的座席则是另一种地位象征物,越来越多的社会集团开始要求在教堂中拥有自己的专门座席。举个例子,1644年在海尔德兰省奈梅亨的圣史蒂芬大教堂,专门为市议会成员新建了贵宾座席,这导致城防要塞的高级军官、当地上流社会人士,也纷纷要求拥有自己的座席。随后,律师、医生等职业人士群起效仿;1662年,驯马师、船长等团体,开始指定教堂中的座席;1664年,王公贵族们受过良好教育的子女,也提出类似的要求;最后在1669年,市长所宠信的某些实权人物亦被赐予了特别的席位。此种现象愈演愈烈的结果便是,中间阶层的社会进阶运动,逐渐演变成竞夺教堂座席分配权的争斗!37
我们要提及的最后一种社会身份和地位的标志,就是对教父和教母的抉择。教父教母是由孩童的家长亲自选定的,通常他们和施行洗礼的孩童父母拥有相当的社会地位,或者有时候可能更高。当孩童的父母确实无法筹措到足够的款项用以在洗礼盆边为子女操办一场隆重显赫的仪式时,是可以被上帝原谅和宽恕的,他们虽然力不从心但其心可鉴;另一个可能的途径则是,给自己的孩子多指定几对教父教母。
总而言之,17世纪的荷兰社会结构在现代欧洲的早期阶段,可以说是非常独特的。其政治与社会生活,并非由国王、贵族或者教会掌控,而是摄政大臣家族,以及城市的上层精英即自治市镇的中产阶级公民。举个例子,在法国,随着大革命的发生,精英阶层才逐渐掌握国家政权。相比之下,荷兰资产阶级却在中小规模的市镇也取得了政治权力。羽翼逐渐丰满的资产阶级,与富裕的农民一起,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国家经济的总体发展,并推动了社会与艺术等方面的进步。这种政治结构不仅代表着受过良好教育的公务员与官吏群体的利益,同时也有利于不断繁荣的国内外商业与艺术市场。而资产阶级作为新晋的上流阶级,广泛投资于各项社会事业,极大地促进了荷兰经济的发展,也使之逐渐被荷兰民众所承认和接纳。大量的慈善机构的建立,诸如贫民收容所和救济点,全赖于富裕公民而得以开办和运转。这张密集的社会保障网络——哪怕其组织模式比较松散——使得整个荷兰路无饿殍,即便当时穷人的健康状况由于长期的谷物价格上涨而略有降低。38
尽管有了初步的社会保障体制,但在17—18世纪,荷兰并未因此而完全摆脱动荡不安的局面。不过,荷兰的社会动乱显然不同于此前欧洲其他国家内部的起义和叛乱。荷兰社会的风云变幻,乃是一种城市化发展进程中的独特现象,这在欧洲大陆可谓绝无仅有。而法国及中欧地区比较普遍的农民起义,则在荷兰境内根本不见踪影。39除了1617—1619年、1653年、1672年的三次社会动荡,是因为政治或宗教原因引起的之外,荷兰国内发生过的唯一一次动乱,就是反对食品价格与税收上涨的抗议运动。
1617—1619年的动荡,几乎演变成为一场内战。这场动乱始于莱顿的两位神学家——雅各布斯·阿米尼乌斯(Jacobus Arminius,1560—1609)与弗朗西斯库斯·戈马鲁斯(Franciscus Gomarus,1563—1641)关于“先定论”的教义解释争端,随之而来的是旷日持久的激烈论辩,使得荷兰国内的大学产生出两种完全相左的意见:以阿米尼乌斯为代表的抗辩派(Remonstrants),以及以戈马鲁斯为代表的反抗辩派(Counter-Remonstrants)。大议长约翰·凡·奥登巴内维尔特支持抗辩派,而当时的执政(Stadholder)——这个头衔原先是西班牙国王所授的总督职位的书面称谓,在荷兰独立之后仍然被保留下来——奥兰治王室的莫里斯王子则支持反抗辩派。40这场争端以1619年5月12日奥登巴内维尔特在海牙被送上断头台而告终,而其追随者,有着“国际法之父”美誉的著名大律师与外交官雨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则被判入狱(后来他竟奇迹般地越狱成功,经安特卫普到达巴黎并入籍法国,并且还曾受聘为瑞典驻法公使。他为亲眼见证对于近代国际法形成具有重要意义的威斯特伐里亚和会,风雨兼程中遭遇波罗的海风暴,继而在波美拉尼亚海岸触礁,不得已改乘马车行进,因积劳成疾于1645年8月28日在罗斯托克逝世)。与摄政者的下场相比较,执政与军事统帅的权力得到了进一步加强。甚至1653年和1672年的两次动乱,都在某种程度上显得非同寻常。因为事实上,奥兰治王室成员利用了较低的社会阶层(尤其是他们潜在的暴力倾向)来为其政治利益服务,即反对摄政阶级。41但从1650年威廉二世(Wilhelm II,1626—1650)逝世后的22年中,因为议会自治派策动各省取消执政并剥夺奥兰治家族的政治权利,荷兰经历了第一次无执政时期,直到1672年的动乱,使威廉三世(William III,1650—1702)登上了执政宝座。我们必须得承认某些重大的外交事件——诸如奥登巴内维尔特所实行的亲法政策(1617—1619),因英国强制推行《航海法案》而引起的第一次英荷战争之爆发(1652),以及第三次英荷战争初期荷兰面临抵御英法两国联手从陆海进攻的巨大困境(1672)——在引发荷兰国内数次政治危机的过程中所扮演的极其重要之角色。
抗议赋税与食品价格上涨的示威在尼德兰地区此起彼伏,从社会历史学家的眼光来看,此种现象颇为生动。总体而言,反对税率上调的运动主要是由中等阶层群体策划的,而反对面包价格攀升的运动则是由较低阶层发动的。然而就后者来考察,无论是1630年、1698年,抑或1693年、1699年的示威行为,均是黄油价格一路走高而造成的,而非面包价格本身的变化。42此类较低阶层(包括“边缘群体”)自发的抗议运动,通常会引发对食品产业链中的小商贩、面包师和经商农民的攻击行为,因为这些职业群体提高食品价格的做法,严重影响了较低阶层人群的生活水平。
而那些反对赋税指数提高的抗议者,除了中低阶层群体外,还包括上流阶层的一部分人。43在现代阶段的早期,荷兰的税制相对比较公平,其税费负担不像周边国家那样,几乎完全由农民来承受,而且特殊社会集团竟还可以免税,如此一来必定会增加其他社会群体的压力。在荷兰国内,纳税人主要是消费者,所有的居民基本消费品——诸如谷物、啤酒、黄油、食盐、肥皂、蜡烛、原煤、泥炭、鞋类,以及待屠宰的牲畜等——都会被课以一定的税金。44相应地,实际上每当颁布一种新的间接税,或者提高某种现有间接税的税率,都会引发不同程度的抗议。其中一些抗议者甚至会采取极端的暴力手段,当然他们往往都会遭到出身于工匠阶层的税吏们的严厉惩罚。当动乱规模不断扩大时,抗议者们也会转而攻击那些建议提高税费标准的政府权力机关。
虽然大多数抗议主要是由于黄油、啤酒、泥炭等消费品的税率引发的,不过1696年阿姆斯特丹殡仪业者发起的一场示威运动,在今天看来非常不可思议。45这场运动始于一名殡仪业主激烈反对一家公共殡仪服务机构的开办,同时社会公众也纷纷指责地方政府新设立的婚葬仪式税。一种可怕的谣言迅速传布,说虽然穷人不需要缴纳该种税金,但是他们死后会像乞丐一样,被装在一口白色的箱子里,上覆一面简陋的市民纹章而草草下葬。这使得那些终其一生努力积蓄资金,以希望身后可以举行一场体面葬仪的市民,感觉受到了莫大的侮辱。于是在1696年1月30日,一场具有嘲讽性质的葬仪表演,在阿姆斯特丹市政厅前的广场上举行。24小时之后骚乱便开始了,那些被人们认定该为此类不合理的税种负责的官员的居所,纷纷遭到了抢掠。市政当局迫于无奈,逮捕了一些疯狂的抢掠者。
无论是抗议食品价格还是税率上涨的人,其实主要都是源于维护自身利益的天性,因为那些参与者显然只是想争回他们试图保卫的传统权利。然而,他们照例是无法获得成功的,因为执政者是断然不会改变其所做出的决定的,即使某些官员愿意做出一些妥协,政府预算的赤字也必定令其踌躇不前。46同时,市政当局亦会迅速调遣城市卫队,以兵不血刃地镇压大部分的示威运动。上述事实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在17—18世纪荷兰的几次社会乱局中,因此而丢掉性命者确实屈指可数。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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