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8月15日,历时14年之久的中国抗日战争作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最终取得胜利。但是,在这场旷日持久的战争中,中国付出了极惨重的代价。据统计,中国军民伤亡人数高达3500万,各种损失折合当时美元计算数额高达1000万亿以上。[1]战后,中国政府除分得日本的30多艘破军舰等实物外,战争赔款一点也没有追回。
不过,亚洲其他受害国家基本上得到了应有的赔偿:向印度尼西亚赔款8亿美元,向菲律宾赔款8亿美元,向缅甸赔款2亿美元,向老挝赔款278万美元,向柬埔寨赔款417万美元,向韩国赔款1亿美元,向新加坡赔款2500万美元,向马来西亚赔款2500万马来西亚元,向泰国赔款150亿日元。向中立国赔款数目:瑞士11亿日元,西班牙20亿日元,瑞典11亿日元,丹麦7亿日元,蒙古50亿日元,甚至连当时尚未统一的越南南方吴庭艳政权也获得了3900万美元。
面对如此惨重的经济损失,要求罪魁祸首日本给予中国战争赔偿是天经地义的。中国政府对此态度相当明确,当时的国民政府外长王世杰在阐述战后中国对日基本政策时指出:尽管中国不主张采取狭隘的报复主义,但就赔款问题则“应一本正义与公道之要求,以从事解决”。为清算日本侵华罪行,1939年7月,中国国民政府行政院就制定了《抗战损失调查办法》。蒋介石在参加开罗会议前已准备了索赔提案。1944年2月5日,中国政府成立“行政院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负责调查“九一八”以来中国因日本侵略造成的损失,以备要求赔偿。同年3月9日,参事室草拟了《战后对日媾和条件纲要》,提出除军事赔偿外,日本还应以“赔偿与债权”、“损害补偿”、“投资与建设”、“复兴资源”等方式进行经济赔偿。[2]1945年7月,美、英、中三国发布的《波茨坦公告》规定:“日本将被允许维持其经济所必需及可偿付实物赔偿之工业。”日本投降后,中国国民政府对索赔一事十分关切,经与美国、苏联多次商洽后,1945年11月13日,中国外交部最后通过了《关于索取赔偿与归还劫物之基本原则及进行办法》,规定:日本赔偿以实物为主;中国对日索赔各项应有优先权。
中国要求日本赔偿的政策与盟国战后对德、日的总政策是一致的。早在1945年2月召开的雅尔塔会议上,苏、美、英三国首脑便指出他们已经考虑过关于德国在这次战争中使同盟国家所受损害的问题,并且认为理应由德国用实物将这种损害尽可能赔偿到最大限度。战后,美、英、法、苏对德国实行分区占领,成立盟国管制委员会,德国的赔偿以盟国从各占领区拆迁工业设施抵偿。1947年2月盟国还与意大利和罗马尼亚等4个德国的仆从国订立和约,规定上述5国分别向苏联、南斯拉夫等5国支付数目不等的战争赔偿。
对于日本,盟国在战后成立了一个赔偿委员会,专门协商日本赔偿问题。1945年11月,该委员会一致认为为了剥夺日本进行战争的产业能力,防止军国主义复活,应该加重日本的战争赔偿,并指示各国分头调查统计战争期间的损失,以便确定具体赔偿方案。经过两年多的深入调查,1947年10月,包括中国在内的同盟各国向日本提出了为数540亿美元的赔偿要求。但是,在赔款的分配问题上却意见纷纭,姑且不算受害最重的中国的赔偿要求,仅美、英、苏、法、澳5国提出的分配比例总和已超过了100%。中国在会上以“受害最久,牺牲最烈”据理力争,坚持获得赔偿总额的40%,但各国仅同意占30%。此后双方争执不休,问题一拖再拖。令人揪心的是:当时中国内战正酣,蒋介石对日本赔偿的分配问题自然无暇顾及。只是国民政府在日本赔款问题上的态度并无大的改变。连抗战前长期主持媚日外交的张群1947年9月9日在国民党六届四中全会上所作的外交报告中仍明确表示,不放弃从日本获得应得的赔偿。这充分表明了当时国民党政府的态度。但是,不管怎样,对日索赔问题由于各方意见不一,暂时被搁置起来了。然而,在日本方面,直到《旧金山对日和约》签字,从未向任何国家提起过战争赔偿问题。这中间一晃就是4年。(www.xing528.com)
注释:
[1]梁文:《中国放弃日本战争赔款的来龙去脉》,载《炎黄春秋》1995年第9期。
[2]《战后对日媾和条件纲要》,全宗号761,卷号226,见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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