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究竟是合法还是非法,这本来是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因为世界上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犯罪可以不受惩罚的条文。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与纳粹德国一样,侵略了许多国家,掠夺了大量财物,屠杀了数以千万计的平民,犯下了南京大屠杀、平顶山惨案、掠夺劳工、强征慰安妇、用人体作细菌战试验这类惨无人道的滔天罪行。对这类犯下破坏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的罪犯,难道不能加以法律制裁吗?其实,在战争刚结束的时候,有人就主张,对德、日战犯,正当的复仇比软弱的法律更简便可行,与其在法庭上争辩不休,不如对战犯枪毙了事,甚至连英国首相丘吉尔也这样想。但是,当时美国人弗朗西斯·比德尔却给罗斯福总统写信,指出一次审判的历史意义要远大于一场报复性屠杀。他说:“公正、有效地解决问题的方式在于使用法律手段,在审判之后,宣告这些罪犯有罪,才能最大限度地赢得我们这个时代的公众的支持,并且赢得历史的尊重,还将使全人类在未来的岁月里能获取研究纳粹罪行与犯罪程度的真实纪录。”这一明智的建议后来被盟国采纳。人们认识到用法律审判给战犯定罪比简单地处死他们更有说服力和历史意义,然后才有了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
至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设立,更是有根有据,而非个别国家和个别人所为,这是被侵略国家和人民意志的体现。
早在1943年1月13日,被法西斯德国占领的法、比、荷、卢、波等8国就发表了《圣詹姆斯宣言》,确定要用司法手段惩处战犯;次年10月还成立了惩办战犯委员会。
1943年11月,在莫斯科召开的英、美、苏三国外长会议发表关于德国暴行的宣言,宣布对于犯下暴行和罪行的人犯“将被解回他们犯下罪行的国家……加以审判和惩处”。同年10月、美、英、中、荷、澳等国设立了战争罪犯调查委员会。1943年11月的《开罗宣言》宣称:“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于制止和惩罚日本之侵略。”接着,在德黑兰会议上,斯大林严词敦促尽快要对全部德国战犯进行公正裁判。1945年雅尔塔会议公报重申:要使一切战争罪犯受到公正而迅速的惩办。同年5月,在旧金山召开的联合国创设会议上,中、美、英、苏四大国又对审判战犯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磋商。1945年7—8月间的波茨坦会议上,苏、美、英三国首脑签署了议定书,其中就包括设立军事法庭审判战犯的条款。同年8月8日正式缔结惩处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简称《伦敦协定》,不久有20个国家加入。该协定还包括了设立国际军事法庭条例的附属文件,对法庭设置的目的、任务、职能、机构、管辖权等作了详细规定。战犯调查委员会表示:日本战犯也应受到与德国战犯同样的处理。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3国敦促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第10项规定:“吾人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国家,但对于战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者在内,将处以法律之严厉制裁。”(www.xing528.com)
直到1945年12月,莫斯科三国外长会议决定:采取一切措施,占领并管制日本,其中包括惩办日本战犯。这项会议的决定也经中国同意并签字。正是上述一系列具有国际法律效力的会议文件和公告所作出的决定,经盟国授权,驻日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才于1946年1月19日颁布《特别通告》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共有5章17条,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大同小异。
上述事实充分说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设立是完全合法的。
在战后的日本,始终存在一股相当强的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其主张就是尽量掩盖过去。特别是在近年来国内外要求追究日本的战争犯罪和战争责任的呼声日益高涨的情况下,全面否定东京审判的意义就更有明确的针对性。对东京审判的否定,直接与否定战后日本历史学的发展趋势密切联系,不仅是对战争责任追究的否定,而且是要否定日本近现代史的研究成果。其实,战后的日本出现这种情况也并不奇怪,因为东京审判毕竟是最初对日本战争犯罪进行的追究,自然会成为被攻击的目标。说穿了,还是各种类型的“大东亚战争肯定论”的鼓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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