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审判对战犯诉讼的追究时间是从1928年1月1日开始到1945年9月2日为止,也就是说,审判是对在这一期间犯有上述3项罪行的指导者和主要的个人的行为进行刑事责任追究。1946年4月17日,国际检察局中负责选择被告的执行委员会经过几轮选择,终于确定28人为A级战犯作为被告被起诉。
国际检察局向法庭提出了起诉书后,日本方面的辩护团先是要求延期,所以公审从5月3日才开始。然而,在宣布法庭成立后,5月6日,日方辩护团副团长清濑一郎便就审判的程序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要求。他首先对首席法官韦伯提出回避的动议,令法庭感到吃惊。接着,他又在5月13日提出了所谓的“审判管辖权”的质疑。
关于审判管辖权的问题,清濑首先声称《波茨坦宣言》不仅针对日本,而且针对盟国,然后站在“日本的投降不是无条件的”立场上,认为审判只能根据《波茨坦宣言》第10条规定的严厉制裁虐待盟国俘虏的残虐行为,而不能审判该规定以外的问题;盟国建立的法庭不具有以“反和平罪”与“反人道罪”起诉的权限;“反和平罪”是战争开始的时候还不存在的罪名,因此相当于“事后法”,而“事后法”是违反“罪行法定主义”的。总之,清濑的核心主张是要否定日本政府与战争指导者反和平和反人道的战争犯罪与战争责任。
基南检察官当即提出反驳。他首先指出一系列投降文件均表明日本的投降完全是无条件的,而法庭的条例是根据《波茨坦宣言》第6条中明确提出的从世界上驱除军国主义的精神、《布鲁塞尔条约》、《日内瓦议定书》,特别是《巴黎非战公约》,不存在事后立法的问题,对发动侵略战争的指导者进行的审判是完全正当的。[1]
围绕管辖权的争论,在检察方与辩护方之间进行了两天。5月17日,首席法官韦伯接受检察方的“审判理由将体现在未来的宣言中”的建议,而驳回辩护方的主张。在1948年11月发表的《判决书》中,则明确地批驳了辩护方的意见。《判决书》引用了《木户幸一日记》中1945年8月10日天皇对木户的讲话,证明天皇在决定签署投降书之前,就已经预料到将来被审判的不仅是违反战争法规的通行的战争犯罪者,而且包括战争指导者,所以他才说:“一想到……要处罚战争责任者感到很难忍受……但是今天必须忍受。”[2]《判决书》进一步指出:本审判无条件地赞成纽伦堡审判的意见与原则,侵略战争在《波茨坦宣言》之前就已经被确认为违反国际法的犯罪,所以“辩护方的抗辩没有根据”。这一辩论可以说是维护东京审判正义性的重要的斗争,对于判断审判的性质具有相当的意义。
6月4日,基南开始代表检察方进行陈述,宣读《起诉书》,在《前言》中叙述了判决的正义性,强调这是一次对破坏人类社会自由与尊严的行为的审判,是维护世界文明的斗争和防止破坏人类文明的有效手段。辩护方对法庭采用的被起诉对象的事实与证据提出异议,仍然为首席法官所驳回。
6月13日开始进入起诉与举证阶段,一直持续到第二年的1月24日。检察方对被告的起诉理由共计有55条,由第一类“反和平罪”(第1—36条)、第二类“屠杀”(第37—52条)和第三类“通行的战争犯罪和反人道罪”(第53—55条)组成。《起诉书》共分10部分。为起诉提供的证据仅被法庭采纳的就有书面证据2282件,证人超过100人。
在进入辩护方的举证阶段前,辩护方首先提出的理由称检察方以55条原因起诉对判断被告缺乏说服力,因此要求驳回公诉而释放被告,这一动议理所当然地被首席法官驳回。于是,从1947年2月24日到1948年2月10日,以辩护方的举证持续了1年的时间。清濑一郎代表辩护方分6部分宣读辩护前言,中心思想认为战争中日本的行为是主权国家的行为,而审判根据国际法要求个人负责是没有道理的;日本的“八纮一宇”是“世界同胞主义”原则,不是侵略主张;“九一八事变”、“日中战争”、“太平洋战争”并非征服世界的一贯的计划,而是在行使自卫权。
控辩双方都提出了2万多页的庞大的证据资料,也提出了许多证人。但是,比较起来,辩护方的书面资料因证据不充分就被法庭驳回的相当多。例如:对于南京大屠杀,辩护方仅仅提出了3件书面资料和3名证人,所以辩护方证据十分软弱,大部分属于狡辩;检察方提出的原内大臣木户幸一和被称为日本政府中“最后的元老”的西园寺公望的秘书原田熊雄的日记作为证据则有相当大的冲击力。[3](www.xing528.com)
辩护方的举证结束后,检察方和辩护方进行了最后陈诉,1948年4月16日结审,暂时休庭。
11月4日再次开庭,宣读《判决书》,直到12日宣读完毕。《判决书》的英文本厚达1218页,共有10章,在认定了战犯的一系列罪行后,第十章是对25名战犯的判刑决定。判决结果为:28名被告中,除大川周明因精神障碍而被免予起诉,松冈洋右、永野修身在审判中途病亡外,其余25人均被认为有罪,判处绞刑的有7名:土肥原贤二、广田弘毅、板垣征四郎、木村兵太郎、松井石根、武藤章、东条英机;判处终身监禁的有16名:荒木贞夫、桥本欣五郎、畑俊六、平沼骐一郎、星野直树、贺屋兴宣、木户幸一、小矶国昭、南次郎、冈敬纯、大岛浩、佐藤贤了、岛田繁太郎、白鸟敏夫、铃木贞一、梅津美治郎;判处20年监禁的1名:东乡茂德;判处7年监禁的1名:重光葵。
麦克阿瑟认可这一判决,但表示没有继续进行准A级战犯审判的意思。本来皇族和财界中的准A级战犯在审判前后即开始释放了,而在对东条等7人的绞刑实行后的第二天,被拘留到最后的17名准A级战犯嫌疑人也被释放了。到这时为止,被释放的准A级战犯包括皇族、原阁僚、原财界与政界官员、超国家主义团体首脑和军人等。
1951年,在日本独立之际缔结了《旧金山和约》,第11条指出:日本承诺作为国家接受东京审判的判决。后来在1956年,日本被接纳为联合国成员。从此,日本成为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国际社会的一员。所以,日本应当尊重纽伦堡和东京审判的理念,在此基础上履行自己的国际主义义务。
注释:
[1][日]富士信夫:《我所见到的东京审判》,讲谈社学术文库,1988。
[2]《木户幸一日记》,下卷,第1230页,东京大学出版会,1966。
[3][日]东京审判手册编写委员会:《东京审判手册》,第52—53页,青木书店,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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