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及修理执照费 此项执照创办于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天津海关道所属工程总局仿照各国租界工部局的成例,对本埠人民建造或修理各项房屋,规定须于事先绘出图纸,附带具体的施工说明,呈请工程总局派员查勘,认为符合各项有关建筑规定,核发执照后方准动工。同时规定违章建房议罚办法,对于未经领照擅自动工的,按房屋等次处罚三倍,先动工后领照的,按两倍处罚。请领建筑及修理执照,纳费1元,每间房纳费1角。
进入民国以后,又把房屋等级划分为三等:
特等 凡戏园、电影院、杂耍、跳舞及其他娱乐场与公共集会场、百货商场、公司、旅馆、饭店等大规模营业的建筑物,均以每层面积计算,每10平方公尺交纳房费1元,高度以5公尺为限。另外,还要交纳执照费三元。
一等 凡普通商店、公寓、私人医院、货栈、工厂及带有营业性质的建筑物,每间应交房费7角。每间房屋面积以16平方公尺及每层高度以5公尺为限。另外交纳执照费2元。
二等 凡家庭建筑(瓦、灰、草房、罩棚等房屋),每间交房费5角,房屋面积每间以16平方公尺,每层高度以5公尺为限。另交纳执照费1.5元。
修理建筑物的也要收执照费1元。搭盖婚丧彩棚占用街道25平方公尺的,收费50元。(www.xing528.com)
至于四乡各村庄的收费标准是:一等收照费4角,每间房收费1角4分;二等收照费3角,每间房收费1角;三等收照费2角,每间房收费2分。
关于违章建筑处罚办法,也是在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由工程总局规定的。对于无照动工或间数与照载不符的,每多一间罚洋1元,补照一张,处罚5倍。后来在光绪三十二年(1906)又规定:建房有地无契,或者弓口不符,及有碍马路、河道与官地的,一经查出均须拆毁。至于无碍道路,并且弓口相符,而未经领照的,补照一张,处罚5元,房一间,罚1元。民国以后,办法仍沿用未变。
(2)占用管道执照费 民国12年(1923)天津警察厅工程科鉴于有些居民修理房屋,在马路街道上随意堆积物料,妨碍交通,为了取谛,规定凡建筑札架、堆积物料,占用便道在5日以上的,收取占用官道执照费,每丈每日收费2分;5日以下者免收。如以轻便小铁马(轴辘马)运送物料占用马路的,每长一丈,每日收费2分。仅是横断马路而过的,每长一丈,每日收费1角。至于未经许可,或在许可范围以外任意占用的,科以15元以下的罚金。此项办法,沿用多年,迄未变更。
(3)刨路代修费 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由工程总局创办。对于因施工刨损马路的,责令交纳代修工费,规定石路一方收费12元;土道一方收费7元。居民因施工需要必须刨开马路的,须在事先呈报,经派员查明与路政无碍,始准动工。工程完竣后,双方会勘登记,到年终时照章收款。此项办法亦沿用多年,未作变更。
(4)运灵执照费 运灵给照收费,在前清时期。其事权属于卫生总局及北洋防疫医院。民国2年(1913)北洋防疫处订立运柩回籍请领执照费办法,每发执照一张,收费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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