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射性药品管理。1985年,全省对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和核发“放射性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1986年,全省按照国家《放射性药品标准》开展放射性药品管理工作,放射性药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凭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单位凭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环保和卫生行政部门联合发给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请办理订货。
1989年,国务院颁布“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将放射药品定义为,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全省医疗单位设置核医学科、室(同位素室),配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并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非核医学专业技术人员未经培训,严禁从事放射性药品使用工作。
1997年6月,省卫生厅转发国家卫生部《关于放射药品监督检查通知》,根据《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全省对放射性药品(含放射免疫分析药盒)使用医疗单位检查验收,同时发放“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放射性药品实验动物必须从省卫生厅批准的放射性药品生产厂家购买,且有正式药品批准文号,否则以假药论处。
2000年,全省严格执行《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规定,按时核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相关医疗单位配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并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全省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包括患者排出物),专门妥善处置。
(二)毒性药品管理。1986年,全省毒性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均依照1979年国家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发布的《医疗用毒药、限制性剧药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进行管理。(www.xing528.com)
1988年,全省严格执行《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将医疗用毒性药品定义为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医生签名的正式处方。国营药店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盖有医生所在的医疗单位公章的正式处方。每次处方剂量均不超过2日剂量。
1992年,全省对群众自配的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做出严格规定,即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但每次购用量不得超过2日剂量。
1999年8月,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医疗单位安全使用医疗用毒性药品,根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单位供应调配毒性药品凭医生签名正式处方,每次不超2日量,处方2年备查。医疗单位建立毒性药品责任制,开展经常性检查,严厉处分违规人员,追究领导责任。
2000年,全省严格执行毒性药品处方剂量,实行医疗单位毒性药品管理责任制,防止毒性药品超量使用和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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