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1月,全省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各类精神药品的品种由国家卫生部确定。5月,执行国家卫生部将氨酚待因片按精神药品管理使用的规定。6月,转发国家卫生部将强痛定列入精神药品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强痛定针剂和片剂生产厂家,医疗单位处方量不超过3天。12月,与省医药管理局联合转发国家卫生部《关于下发安钠咖、强痛定、氨酚待因片、复方樟脑酊等精神药品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省精神药品生产、供应和使用设置专用仓库或专柜,指定专人管理,严格出入库登记制度。医院凭医生处方使用,除癌症、精神病、癫痫患者,处方量每张一般不超过3天常用量,处方存留2年备查。
1987年,转发国家卫生部《关于罂粟碱、阿扑吗啡和烯丙吗啡不再列入麻醉品管理范围的通知》。严格按照《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规定,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精神药品,除特殊需要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3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7日常用量。处方留存2年备查。精神药品的处方载明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
1988年,执行国务院《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1992年,全省加强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精神药品的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对精神药品的购买证明、处方不得涂改。精神药品的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建立精神药品收支账目,按季度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发现问题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1994年7月,结合吉林省实际,一类精神药品的限量供应改为计划供应。(www.xing528.com)
1996年2月5日,按照国家卫生部《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加强精神药品管理。
1997年6月25日,省卫生厅印发《关于加强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对辖区内生产二类精神药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检查,按照《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生产销售,重新核定经营单位,经营单位凭医生处方零售精神药品,每次不超7日常用量,处方留存2年备查。建立精神药品收支账目,按季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1999年,全省规定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不超3日量,二类每次不超7日量,处方不得涂改并保存2年备查。药品收支账目清晰,帐物相符,实行“五专”管理。
2000年,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加强医疗机构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管理,使用一类精神药品,向所在市(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印鉴卡”。当年10月底报下一年计划,批准后到辖区内指定经营单位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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