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全省执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颁发的《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传播范围限于媒体刊播、印制、设置、张贴药品质量功效的广告。药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药品广告内容的审批则由省卫生厅负责。药品广告内容的审批,需药品广告客户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文件以及药品生产文号、说明书、注册商标等并填写“药品广告审批表”。广告审批有效时间为2年。广告经营单位按照药品广告审批表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全年审批药品广告82个。
1987年,全省执行国家卫生部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要求,按照《药品广告管理办法》,全省加强对含有药物并明确注明对某种疾病有防治用途的食品、化妆品(类药品)广告宣传管理,明确批准文号二年。对模糊药品适应证、夸大治愈率的药品广告严加审核。
1992年初,全省提前按照《药品广告管理办法》(1992年版,6月1日起实施)规定审批药品广告,药品广告审批除审查药品成分、功效、适应证外,还要审核“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该药品的生产批准文件、质量符合标准的证明、说明书、商标注册证等。
8月,转发国家卫生部《关于加强药品广告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发布的药品广告无批准文号、无“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及超出审批内容任意扩大的广告依法查处。全年审批药品广告196个。
1993年,依照《药品广告管理办法》,全省加强对药品主要成分、功效(功能)、适应证(主治)、用法、用量、禁忌证(注意事项)和不良反应的审查。审批药品广告204个。
1994年,强化药品广告宣传审批管理,省卫生厅对药品广告管理做补充规定。凡外埠的广告客户在全省境内发布药品广告,必须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批复的“药品广告审批表”原件到省卫生厅审查备案,经省卫生厅审查同意后,重新核发吉林省药品宣传批准文号。各种媒介在发布药品广告时,要同时刊播药品广告宣传批准文号,广告经营者必须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内容进行设计、制作和发布药品广告。(www.xing528.com)
1995年,省卫生厅执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对境内发布广告进行重新审理,发布广告必须提供“商标注册证”等文件。对未按《药品广告审批办法》核准内容刊登、擅自更改内容、夸大疗效宣传的药品广告,予以吊销药品宣传文号,停止宣传处理。当年审核批准药品广告296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广告12起。
1996年12月23日,省卫生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1997年1月1日始,药品广告必须按《药品广告审查办法》规定,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方可制作,药品广告主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等证件。电视宣传录像带内容与画面说明内容完全吻合;广播宣传提供全部广播稿;报刊宣传须经《吉林日报》公告,方可宣传。全年审核批准药品广告315件。
1998年12月,根据国家工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全省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改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价格改革前仍为卫生行政部门)。
2000年,全省制定并完善药品广告、医疗器械广告审批管理制度,全年共受理审查药品广告1900多个,医疗器械广告140多个。同时,撤销95个违法广告,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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