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省卫生厅设有药政管理处,是6个业务处室之一。同年,全省加快药政管理机构建设,四平市、通化市、德惠县、农安县和长春市郊区卫生局均建立药政管理机构。
1987年,全省8个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均成立药政机构,配备专职药政人员16人,行使药品监督管理职能,省、市、县三级药品监督体系进一步健全。
1994年,省卫生厅药政管理处作为13个业务处室之一,其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拟定实施细则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制定药品管理地方法规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的监督管理;负责新药初审(评),中药、保健药品的审评、审批;负责核发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生产、经营、医院制剂许可证;负责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负责全省进出口药品的初审、审批,制药企业生产品种的审批;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特殊药品管理;负责药品广告的审批;负责全省药检机构的分级管理。此外,还负责归口管理全省医疗器械的生产、装备和维修。
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撤销国家卫生部药政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国家卫生部的药政、药检职能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药市场监管职能移交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吉林省起草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改革方案。(www.xing528.com)
1999年1月28日,省政府《关于省级政府药品监督管理职能调整及其有关问题的通知》出台,根据中央编办《关于省级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药品管理工作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分散在各有关部门的药政、药检以及生产流通领域中的药品监督管理职能集中到省(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实行统一管理”的要求,吉林省省级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做出调整:将省卫生厅负责的药政、药检、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划归省医药管理局,省医药管理局加挂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牌子。撤销省卫生厅药政管理处。省医药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内部设立药政管理处,承担药政、药检、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原省卫生厅药政处人员,一并划给省医药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药政处划出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政药检职能:制定药品管理地方法规并监督实施职能;审批新药、进口药品;负责药品的再评价、不良反应监测;核发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生物材料的生产、经营、医院制剂的许可证;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2000年5月23日,省政府决定,撤销省医药管理局,正式组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8月,省政府批复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定”方案。年末,全省9个市(州)全面组建药品监督管理局,全省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归于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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