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省卫生厅联合公安、粮食管理部门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体制进行改革,使计划生育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与人口社会管理实现有机衔接。
1992年4月1日,省卫生厅、省公安厅下发《吉林省〈出生证明〉管理办法》,规定“出生医学证明”是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向当地公安部门及新生儿父母提供的能够证明新生儿出生情况的法律凭证,是公安部门为新生儿办理户口登记的重要依据。承担接生任务的各级医疗保健单位要认真填写“婴儿出生记录卡”,不得空项。还对“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原则、使用方法、单位及个人责任、违反管理办法的责任处罚等做明确规定,10月1日起全省施行。
从1993年1月1日起,全省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常态运行。辽源市城区把“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婚前检查、保健保偿工作结合起来,使婚前检查和母婴入保率双双提高。前郭县和白城市洮北区基层妇幼卫生服务单位重新进行划分,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同时,开展保健保偿等综合妇幼卫生服务。
1996年1月1日起,国家卫生部、公安部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人口,统一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法定的“出生医学证明”。原卫生、公安、民政联合签发的卫统发(1992)第1号文件,有关“出生医学证明书”的规定不再生效。全省将“出生医学证明”作为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出生登记的法定医学证明。(www.xing528.com)
1997年2月20日,省卫生厅、省公安厅转发《国家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自1997年5月1日起,吉林省境内出生的人口,统一使用国家卫生部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新的“出生医学证明”没有粮食部门保存的副页。要求各地城镇粮食供应部门为新生儿办理粮油供应关系时,新生儿家长出示新“出生医学证明”,在“出生医学证明”背面签“粮食关系已落”字样,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不再保存“出生医学证明”副页。
1998年,全省各地共确定“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1106个,签出“出生医学证明”20余万份。2000年,全省签发“出生医学证明”22.5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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