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是指医疗机构通过一定媒介或者形式,向社会或者公众宣传其运用科学技术诊疗疾病的活动。
1993年9月,国家工商局、卫生部出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于当年12月执行。
1994年3月,省工商局、卫生厅联合转发《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明确医疗广告的管理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为医疗广告专业技术内容的出证者,同时要求各级工商、卫生行政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按规定予以发布。
1995年,吉林省检查医疗广告167份,合格率仅为50.9%。
1996年,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省卫生厅严格审批广告内容,全年审批医疗广告593份。(www.xing528.com)
1998年8月6日,中共吉林省委组织省委宣传部、卫生厅、工商局、在长新闻媒体及广告经营部门参加的医疗广告管理专题会议,对医疗广告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卫生厅、工商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管理的通知》,有关性病及其临床表现、症状、病理分析等相关内容的广告,从文件发布日起暂停审批发布。有关泌尿科的医疗广告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重新审批之后方可再发布。11月,吉林省医疗广告管理工作受到全国人大检查组好评。年底,按规定对存在问题的虚假医疗广告进行查处。全年查处医疗广告37份,涉事原因多为未取得“医疗广告证明”而发布广告。
1999年6月,省卫生厅联合工商部门,对未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广告证明”原件的19家外地医疗机构的医疗广告,停止刊播。10月,对15户出租、出借、转让“医疗广告证明”的医疗机构,停止发布医疗广告。
2000年,全省共审批医疗广告284份。配合工商行政管理局清理整顿医疗广告市场,查处擅自增减、篡改医疗广告内容的医疗机构,吊销医疗广告营业执照4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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