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吉林省加强横向联合,依靠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筹集资金,兴建医疗卫生机构。同时出现了对医疗机构审批不严、机构设置名不副实、管理混乱以及个别医疗机构利用不正当手段牟取非法收入等问题。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协组织,开始治理医疗环境,对各类医疗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尤其加强对个体开业的管理。整顿后,全省医院1310所,个体开业医务人员达2534人。另建立医疗协作联合体92个,涉及312个医疗卫生单位。
1987年2月1日,吉林省发布《吉林省个体和联合医疗机构开业行医暂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个体开业行医人员系指经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符合开业行医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联合医疗机构系指个体开业行医人员,按照“自愿组合,自负盈亏,按劳分配,民主管理”的原则开办的医院、卫生所和诊所。对个体开业人员整顿管理,重新审查行医资格,全省个体开业人员3123人。
1988年11月,省卫生厅印发《吉林省医疗协作联合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医疗协作联合体可以是院际或科室之间的协作联合,也可以是本部门或跨行业、跨地区的协作联合,私人与单位间协作联合不视为医疗协作联合体。
1989年,按照国家卫生部《关于清理整顿医疗机构若干问题的规定》,全省清理整顿的重点为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或个人自筹资金举办的各类医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医疗机构”),各类医疗机构设立的分院和医疗协作联合体,对社会开放的机关、部队和企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对个体开业医的管理,按照国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执行。整顿后,全省医疗机构1344所,其中,县及县以上医院412所,区乡(镇)卫生院878所,个体开业人员3310人。
1990年6月18日,省卫生厅根据群众举报,配合长春市卫生局、公安局,对长春15家医疗单位检查,发现一部队医院、市公安消防支队医院、春城医院等共8家医院擅自聘用外地非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工作。7月20日开始,省卫生厅医政处对全省8个市(地、州)检查个体开业医374所,合格者为269所,取缔和限期整改105所。9月16日,全省村级卫生组织整顿建设现场会要求,村卫生组织建设坚持集体办医的社会主义方向,稳定乡村医生队伍,做好社会医疗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1991年,全省取缔不符合条件的个体诊所1254个。
1992年1月3日,省卫生厅对在吉林省行政区内的社会团体、部队、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及个人举办的各类社会医疗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实行医疗机构全行业统一管理。按照《关于开展吉林省社会医疗机构清理整顿的通知》要求,社会医疗机构坚持以社会效益为第一准则和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办医方针,现有的社会医疗机构(包括部队编外医疗机构)一律重新登记,实行统一注册。鉴于全省城市医疗网点基本饱和,原则上不宜再发展社会医疗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委托同级卫生协会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类社会医疗机构按照核发的“医疗执业许可证”“对外医疗执业许可证”核准的机构名称、执业地点、业务范围、服务项目等从事医疗活动。社会医疗机构不得随意招聘人员,严禁招聘非医务人员从事医疗工作。坚决取缔无证行医。
9月28日,吉林省行业医疗机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行管会”)在长春正式成立,省行管会是在省卫生厅领导下,由省内卫生行政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国家卫生部门及21个省内较大企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联合组成的医疗机构管理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宣传贯彻党的卫生工作方针,按着区域卫生规划对行业医疗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协调、指导,通过交流和协作,促进行业医院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的提高。
11月,省卫生厅在全省开展评选“五好”诊所活动,按照社会效益好、医德医风好、诊疗质量好、医疗秩序好、收取费用好的标准,评出103个“五好”诊所。
1993年下半年,吉林省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长春市、吉林市、通化市、白
城市、四平市以政府名义或者几个部门联合下发通告,坚决取缔非法行医活动。9月(www.xing528.com)
22日,长春市副市长带队,集中清理游医,查出湖北天门市69人非法行医团伙,取缔37个非法行医点,没收伪劣药品186种。吉林市一年查出游医126起,通化市通过群众提供线索,查处游医100余起,白城市通过野广告查处游医23起。全省一年查处
游医650余起,并缴获假劣药品。
1994年,全省继续整顿医疗市场,着重打击无证行医、游医药贩,取缔不合格医疗机构311家,打击非法行医924人次,没收非法广告近30万张,没收假药、器械近1000件,没收非法广告印刷用具71件。
1995年7月15日,省卫生厅制发《关于深入开展医疗市场整顿的通知》,要求全省开展医疗市场整顿工作,严厉打击游医药贩,坚决取缔无证行医;重点整顿个体医疗机构,严格控制其扩张;对部队、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向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从严管理。结合医院评审工作对医疗机构进行登记、注册。对城市个体医疗机构数量与市区人口的比例控制在1.18/万以内。个体医疗机构之间、个体医疗机构与其他医疗机构之间的距离控制在0.5公里以上。
1996年3月,省卫生厅根据医疗市场整顿检查评比标准,从组织领导、分支医疗机构、社会医疗机构、个体医疗机构、卫生所、农村医疗机构、打击游医药贩、整顿名称牌匾、核实聘用人员、规范诊疗科目和医疗广告等13个方面提出标准要求。对个体医疗机构提出控制总数与控制半径的管理原则,全省个体医疗机构较整顿前减少1500家,仅存2009家,个体医疗机构数量接近规划数,布局在渐趋合理,社会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越来越规范。800家社会医疗机构得到治理和规范,分支机构仅存629家。打击非法行医700余起,罚没药品器械价值30万元,罚款处理30万元。7月23日,国家卫生部、中国农村卫生工作者协会在北京召开全国先进县(市、区)卫生工作者协会表彰会议,辉南县、大安市、珲春市、榆树市、农安县、乾安县、永吉县、吉林市丰满区、公主岭市、辽源市西安区10个卫生工作者协会被评为全国先进卫生工作者协会。
1997年11月21日,省卫生厅转发解放军总后勤部、国家卫生部《关于加强军队医疗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军队编外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监督管理,对军队编内向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的工作实行监督。要求各市(州)卫生局对边区内的军队编外医疗机构重新审批和登记注册,在长的军队编外机构由省卫生厅审批和登记注册。凡不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基本标准的,不予注册。
1998年4月,全省首次评选出“十佳医院”12所,即四平市中心医院、白求恩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学院、省人民医院、长春市中心医院、吉林市中心医院、松原市中心医院、敦化市医院、辽源市中心医院、白城中心医院、通化市人民医院、白山市中心医院、吉林市创伤医院。
1999年,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在个体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审批方面,采取“合理设置、坚持标准、依法审批、依法管理、鼓励竞争”等办法,促进其健康发展。吉林市和白山市对个体医疗机构设置权还进行了公开竞标。
2000年,由国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共同组织的创建“以病人为中心,优质服务百佳医院”创建工作,四平市中心医院、省人民医院、白求恩医科大学第一临床学院、长春市中心医院、吉林市中心医院、吉林市创伤医院和长春中医学院附属医院获此荣誉,全省获奖数量位居全国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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