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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志(1986~2000)医疗卫生志:爱国卫生运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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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至1991年,省爱卫会召开第十一次至第十五次委员会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吉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加强爱卫会办事机构建设的意见》《吉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组成、任务和职责》。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表3-1吉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历届主要领导成员名表续表

吉林省志(1986~2000)医疗卫生志:爱国卫生运动机构

1986年6月,中共吉林省委下发《关于调整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领导成员的通知》,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刘云沼担任省爱卫会主任委员,省军区副司令员、省卫生厅厅长等4人为副主任委员,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省爱卫办设在省卫生厅,为省爱卫会的办事机构,主任为省卫生厅厅长贺建国。

1988年8月11日,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更名为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爱卫会”),为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同年,副省长刘希林任省爱卫会主任。1989年全省第一个爱国卫生月活动启动,连续性、综合性、群众性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全面展开。至1991年,省爱卫会召开第十一次至第十五次委员会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吉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加强爱卫会办事机构建设的意见》《吉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组成、任务和职责》。

1992年5月10日,《吉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由省七届人大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其中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政府组织、全社会参与,旨在强化社会卫生意识,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保护人民健康的群众性活动。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组织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2.统一规划、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3.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对社会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价;4.组织动员社会全体成员参加爱国卫生工作;5.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重大疫情、中毒事故等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6.开展国内外社会卫生工作的交流与合作。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卫会的办事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的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1994年7月27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爱卫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报告》,全省加大爱国卫生宣传教育力度,增加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完善和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加强爱卫会机构和队伍建设

2000年2月,省爱卫会印发《关于调整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副省长刘淑莹(女)为省爱卫会主任,省卫生厅厅长迟达明等为副主任,省爱卫办主任由迟达明兼任,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省政府批准省卫生厅机构改革方案,保留省爱卫办,继续挂靠省卫生厅与疾控处合署办公。(www.xing528.com)

表3-1 吉林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历届主要领导成员名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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