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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1986-2000年:医疗卫生法规制定及发展

时间:2023-08-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2月20日,以省政府第30号令全国第一个发布《吉林省血液管理办法》,条款规定保证医疗用血,统一采血和统一供血,公民履行献血义务和享有用血权利。全省地方卫生法规建设加强,制定食品、环境、劳动卫生和疾病防治等地方法规13部。1992年5月12日,省人大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吉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为全国第一部省级爱国卫生管理法规,受到全国爱卫会的充分肯定。

吉林省1986-2000年:医疗卫生法规制定及发展

1986年,全省卫生系统以省政府名义发布《个体开业管理办法》和《农村基层卫生组织整顿建设的若干规定》,贯彻《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制定有关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如《吉林省食品卫生法实施细则》《吉林省药品管理暂行规定》同步健全,卫生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1987年2月1日,发布《吉林省个体和联合医疗机构开业行医暂行管理规定》。

1988年,贯彻《药品管理法》《公共卫生管理条例》的同时,加强地方性立法,建立个体开业、医疗协作联合体、地方病防治地方性法规。开展10次食品卫生业务咨询,新制定6项食品卫生标准。

1989年1月21日,省七届人大七次会议通过《吉林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4月1日起执行。4月10日,省长王忠禹签发省政府10号令,发布《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对医疗事故的分类、处理程序和具体处理方法明确界定。7月7日,省政府19号令发布《吉林省食品卫生行政罚款办法》。7月8日,省长22号令发布《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条例》。12月20日,以省政府第30号令全国第一个发布《吉林省血液管理办法》,条款规定保证医疗用血,统一采血和统一供血,公民履行献血义务和享有用血权利。全省地方卫生法规建设加强,制定食品、环境、劳动卫生和疾病防治等地方法规13部。

1990年,省政府颁布36号令《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91年6月11日,省政府令第47号发布《吉林省妇女儿童保健保偿服务管理办法》。7月13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吉林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11月19日,省七届人大二十五次会议讨论通过《吉林省血液管理条例》,12月3日施行。

1992年5月12日,省人大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吉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为全国第一部省级爱国卫生管理法规,受到全国爱卫会的充分肯定。同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吉林省性病防治管理条例》。省卫生厅与省公安厅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城乡从10月1日起,统一使用能够证明新生儿法律身份的“出生证明”。

1993年,完成《吉林省优生保健条例》《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5个法规的调研、起草工作。6月21日,省政府颁布《吉林省婚前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4年9月21日,省政府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吉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1995年6月,省卫生厅出台《吉林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吉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吉林省执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若干规定》《吉林省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实施细则》4个文件。

1996年,省政府颁布实施《吉林省城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修改《吉林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起草《吉林省母亲和婴幼儿保健管理条例》。9月,开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的调研工作。11月22日,省八届人大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997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关于“本法公布前制定的法规和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规定与本法不符的,应当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的规定,全年共清理地方性法规6件,其中,1994年2月18日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和1989年1月21日,省七届人大七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因形势发生变化,已不再适用而被废止。1992年11月7日通过的《吉林省性病防治管理条例》予以修订。《吉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不需要修订继续适用。清理省政府关于卫生工作的规章28件,其中,继续适用有效的12件,继续适用修改后有效的3件,已不再适用而废止的13件。完成《吉林省地方病防治管理条例》《吉林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等4部地方法规、规章的调研、论证和修改工作。1992年以来,由省卫生厅起草报省人大批准的地方性法规13部。(www.xing528.com)

1998年,省卫生厅成立政策法规处,调整充实行政复议办公室,建立健全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内部制约机制。制定《吉林省地方卫生立法五年规划》,起草《吉林省发展中医条例》《吉林省母亲和婴幼儿保健条例》《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年内共完成26件法规审核。

1999年1月8日,省九届人大七次会议讨论通过《吉林省发展中医条例(草案)》,并于1月11日颁布施行。9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下发《关于加强全省卫生法制建设的意见》,对全省卫生法制建设的形势做深入分析,明确以后五年卫生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提出加强地方卫生立法,推进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推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开展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切实加强对卫生法制建设领导等方面的政策性措施。省政府转发《吉林省加强农村中医工作的意见》。

2000年1月1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吉林省母婴保健条例》,并颁布实施。条例以保护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宗旨,在育龄妇女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婴幼儿保健等方面规定了政府、医疗卫生机构、相关政府部门、机构和公民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义务及应享有的权利。条例还对承担托幼工作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健康体检与入托幼儿体检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至2000年,全省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8部,省政府颁布的规章15部。(见表1-5)

表1-5 1986~2000年吉林省地方性医疗卫生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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