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时代背景:19世纪两者关系的总体特征
19世纪的表面属性原则包括三类限定。一类讨论结构的覆层面饰和底层材料之间的关系。对此,有两种倾向,一种限定覆层面饰不应该造成对结构材料的误解,另一种则并不限定两者之间的关系。第二类限定覆层面饰和建筑属性之间有所联系。第三类限定建筑中的用色应该尽量不影响形态的表达。从当时的建筑实践看,虽然也有彩色建筑,但总体上建筑仍以单色为主。而从当时的争论看,尽管存在着反对和赞同在建筑中色彩运用两种立场,但赞同色彩运用的论述多针对古代建筑,明确指出当时的建筑实践应该用多种色彩的并不多。更重要的是,并非所有人都参与了色彩运用的争论,那些没有加入其中的人则多持建筑不应该用色彩影响形态表达的立场。因此,19世纪的总体倾向是建筑用色不影响形态的表达。
第一类限定,即覆层面饰不应该造成对结构材料的误解,和当时对非结构形态的主要限定一样,都和建筑的诚实性相关。该类原则和结构形态原则之间仍然存在着层级关系,和非结构形态原则则是对等关系。第二类限定和形态原则呈相互独立的关系。第三类限定则不仅和结构形态原则间成呈级关系,相对于非结构形态原则,也呈层级关系,因为其限定目的仍然在于形态表达,而作为被表达的对象,正当性是必须具备的条件。
2.森佩尔文本中两者之间的关系
(1)《彩饰初论》中两者之间的关系
仅从形式原则层面看,《彩饰初论》的面饰图案理解原则和形态原则呈相互独立的关系。
《彩饰初论》的覆层面饰对象的表面属性原则却和结构形态原则呈互补关系,即结构形态原则限定了结构的形态,而该原则限定了结构的表面属性。这与同时代对结构的覆层面饰的限定有本质差异,同时代只限定表层和底层的关系,并不涉及结构自身的具体表面属性。
至于《彩饰初论》的色彩总原则,其中的色彩理解原则和形态原则相互独立。而色彩应用原则(人造物应该借助色彩提升艺术性,并且通过色彩更清晰地表达形态),仅从形式原则之间的关系看,和当时的总体关系相符,因为其目的都在于保证结构形态得以表达。然而,如果考虑19世纪,甚至各时期建筑的总体倾向,本项原则和形态原则之间存在着相悖的关系。
森佩尔论证其色彩应用原则的依据是可以通过彩色饰带强调壁柱的微小凸出,可以用简单画线区分壁柱和墙壁,可以通过色彩区分建筑不同部分,这样的立场并非没有道理。然而,认为色彩会影响人注重于用感官(眼睛)感受艺术品,抽象形式则能够使人通过理念感知艺术品的内在属性是从文艺复兴开始逐步建立起来的传统观念。尽管19世纪绘画界有素描和色彩之争,但是争论的重点在于绘画应该更重于表达内在属性还是忠于感官的直接感受,对色彩对应于感官感受、抽象形式对应于内在属性的划分并没有异议。如果深入讨论《彩饰初论》中列举的例子,会发现其自相矛盾之处。例如,如果用彩色的饰带强调巨大体量之下壁柱的几乎无法察觉的凸出,会夸大壁柱的凸出和巨大体量的对比;将壁柱与墙壁通过简单的画线区分开则会使得观者更关注色彩上的差异,而削弱两者形态上的凹凸关系;通过色彩区分建筑各部分会削弱对材质差异的关注。形态上的进退关系和材质差异都被认为是更内在的属性。再如,如果将一组黑色线性构件最靠后的一根构件涂成红色,在一定距离之外,这根构件就会先被视觉感知,这和其真实的属性(原本最靠后的位置)相悖。因此,森佩尔的立场只能说明色彩确实使观者更容易察觉各部分差异的作用,但是并不能证明色彩有助于对形式内在属性的揭示。
由此,也就可以理解同时代其他人为什么会忽视涂层,因为他们所认可的涂层对于形态的表达并没有什么影响,不是他们对这层涂层可能产生的影响没有认识,而是他们原本就不希望涂层会对结构形态产生影响。
从这点看,尽管《彩饰初论》的结构形态原则的立场和同时代背景相符,甚至仅从结构形态原则和非结构形态原则的关系看,对于线性结构构件,《彩饰初论》也是持结构暴露的立场,但是,这样的相符是因为《彩饰初论》和19世纪其他人设定的结构暴露的具体标准不同。在《彩饰初论》中,结构暴露指结构表面没有任何覆盖物;而在19世纪的背景下,只要线性结构构件的表面涂层不影响结构形态的表达,就等同于结构暴露。然而,按照《彩饰初论》的讨论,构件的表面总有涂上去的彩色图案。
总结下来,仅从形式原则自身关系看,《彩饰初论》的色彩应用原则和形态原则之间是后者是前者基础的层级关系;考虑当时的总体审美倾向,两者却是相悖的关系。
(2)《四要素》中两者之间的关系(www.xing528.com)
《四要素》的面饰图案理解原则、覆层面饰对象表面属性原则以及色彩总原则和形态原则的关系与《彩饰初论》相同。而覆层面饰表面属性原则和形态原则成互补关系。虽然这项原则是对覆层面饰的限定,但其目的在于表达被覆盖对象的表面属性,这和形态原则的限定对象成互补关系。
(3)《风格论》中两者之间的关系
《风格论》的各类形式原则数量激增,表面属性原则和形态原则都各有数十项,在它们之间有六类关系。
第一类,层级关系。不考虑《风格论》和同时代背景立场的差异,《风格论》色彩总原则中的应用原则和第一项形态原则之间仍是层级关系。除此,色调和结构构件以及非结构构件关系的限定和第一项结构形态原则以及框架和嵌板的形态关系原则之间也是层级关系。但和色彩应用原则一样,考虑同时代背景,该原则和形态原则之间存在相悖关系。
第二类,对等关系。对等关系存在于各项面饰图案理解原则和形态理解原则之间,对它们形成过程以及意义的诠释都和非欧文化的技术艺术相关。此外,作为《风格论》总体形式原则的比例原则、方向原则和均衡原则,主要体现在部分非结构形态原则和表面属性原则中,这些原则之间也是对等的关系。《风格论》对木材和金属材料的上色原则基于对视觉稳固的需求,这和基于同样需求确立的二、三、四、五项结构形态原则以及柱子的覆层面饰形态应该满足森佩尔对视觉稳固的需求的非结构形态原则之间存在着对等关系。这样的关系还存在于方琢石墙中单元砌块的高长比限定和形态与材料属性相符的形态原则之间。
第三类,互补关系。《风格论》中的表面属性原则和形态原则之间存在着多组这样的关系,这是《风格论》区别于同时代其他人的论述以及前两个文本的特征。首先,线性构件面饰总原则和第一项结构形态原则间存在着互补关系,前者用表面属性表达内力,后者则是用形态表达内力,前者是对后者限定的内力表达方式的补充。与之类似的是石墙的无覆层面饰的表面属性原则和第一项结构形态原则间的互补关系,前者仍然是对后者限定的内力表达当时的补充。两者的差别在于,线性构件面饰的表达方式给予对材料的表面处理,而石墙的无覆层面饰则基于具有象征意义的面饰主题的应用。此外,线性木构架的无覆层面饰的表面属性原则也和第一项结构形态原则间存在互补关系,因为其中限定了表面属性对于优化结构视觉效果的影响。同样,《风格论》限定覆层面饰的透明属性优点之一在于表达结构材料表面属性,这和第一项结构形态原则之间也存在互补关系。
第四类,相悖关系。这类关系中,表面属性原则和形态原则的立场相悖。线性构件面饰总原则和石墙的无覆层面饰原则基于表面属性对内力的表达。而结构形态原则中,限定高级建筑的结构应该隐藏材料的连接处、结构形态应该始终和水平面平行或垂直,则是为了在结构形态中感知不到内力。结合当时的时代背景,则更突显出两者的矛盾。因为结构形态被认为更易于表达内力,但并没有限定表面属性和内力的关系。此外,这样的相悖关系还存在于面性覆层面饰对中性形式的处理和面性非结构物对中性形式的处理之间,前者并不要求避免中性形式的运用,而后者则强调避免中性形式。
第五类,反向层级关系。在覆层面饰表面属性原则中,《风格论》将彩色涂层作为超越现实的最完美方式。这和对高级建筑的结构应该隐藏材料的连接处、高级建筑的结构形态应该始终和水平面平行或垂直以及柱子的覆层面饰应该完全包裹住结构内核的形态原则有内在关联。因为彩色涂层并不能改变被覆盖物的形态,如果能够通过彩色涂层就能实现对现实的超越,则必然要求覆盖物的形态按照《风格论》的标准不能限于物质因素的制约。而上述形态原则都与在形态上尽量实现建筑和物质因素的分离有关。尽管形态上的处理仍然是前提条件,但从对于建筑的意义看,表面属性原则要高于形态原则,并且影响了形态原则的设定。因此,这时的表面属性原则和形态原则之间是反向的层级关系,即为了表面属性原则得以实现,而影响了形态原则的设定。
第六类,相互独立关系,除了上述五类关系中明确的双方形式原则,《风格论》大量存在的是表面属性原则和形态原则之间相互独立的关系,诸如色彩理解原则和形态应用原则之间、面饰图案理解原则和形态应用原则之间、线性构件面饰总原则和其他结构形态原则之间、无覆层面饰对象的表面属性原则和其他形态原则之间、面性覆层面饰和与《风格论》形式总原则无关的形态原则之间等都属此类。
3.森佩尔文本中两者之间的关系比较
和结构形态原则与非结构形态原则的关系一样,森佩尔文本有一个显见的共同点,即表面属性原则和形态原则之间始终没有形成和诚实性相关的层级关系。此外,色彩运用原则和形态原则间同时存在的两种关系也是三个文本共有的。而最能体现出森佩尔文本的共同性和自身特征的则是覆层面饰对象的表面属性原则和结构形态原则之间的互补关系。
森佩尔文本间显见的发展趋势是,表面属性原则和形态原则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偏离当时的总体倾向。仅从形式原则之间的关系看,《彩饰初论》中的偏离主要表现为一组相互独立的关系和一组互补的关系;《四要素》中增设了一组互补关系;《风格论》中的四组对等关系、相对于前两个文本增设的两组互补关系、两组相悖关系、一组反向层次关系以及多组相互独立关系更使得偏离程度大为增加。而这些偏离和两类形态原则之间的关系一样,也没有超出表面材料篡改结构材料的底线。相对于同时代的层级关系将表面属性作为次于形态的形式要素,甚至确立表面属性的表达会干扰形态的表达的相对关系,森佩尔文本最终赋予表面属性独立于形态的意义,并建立起对建筑学有普遍意义的两组互补关系。第一组互补关系即既可以通过形态表达内力,也可以通过表面属性表达内力。第二种互补关系即既可以通过形态表达材料,也可以通过表面属性表达材料。这两组关系的差别在于,前者的表面属性往往在于符号,而后者的表面属性则往往直接源于材料的自身属性。这两组互补关系共同确立了脱离形态的限定,通过表面以及材料表面属性实现建筑表现性品质的可能。相悖关系、反向层级关系以及大量的相互独立的关系则都增加了这种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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