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各类形式原则中,森佩尔文本之间呈现的复杂关系类似,三类形式原则之间的关系也较为复杂。部分差异和共性存在于三类形式原则之间,另一部分则存在于第一类形式原则和后两类之间,即后两类同时呈现出与第一类相区别的共性。
1.三者的差异:和各时期总体关系的变化趋势不同
对于结构形态原则,以19世纪建筑思想为参照,森佩尔文本从最具备现代主义时期建筑思想的特征,发展为和古典时期建筑思想有共通之处而和现代主义时期建筑思想有相悖之处。总体变化趋势和时代发展方向相逆。对于表面属性原则,森佩尔文本越来越呈现出和古典时期建筑思想相悖,偏离同时期建筑论述中心,而和该时期后建筑活动具有相通之处的总体倾向,总体变化趋势和时代发展方向相符。而非结构形态原则的情况最为复杂,很难对三个文本和各时期相关议题的关系做出更概括的总结。
因此,作为形式原则的不同部分,森佩尔文本中这三类原则和各时期相关议题的总体关系变化趋势各不相同。这意味着对森佩尔形式原则和各时期相关议题的总体关系的论述,需要具体到各类形式原则,尤其对于非结构形态原则,其论述对象要更为具体。
2.三者的共性
(1)和各时期总体关系的复杂化趋势相同
无论哪类形式原则,在三个文本中都呈现出和各时期关系越来越复杂的趋势。这种趋势和文本中涉及的形式原则数量呈增加趋势有关。结构形态原则从《彩饰初论》中的1项增加到《四要素》中的2项,直至《风格论》中的8项;非结构形态原则从《彩饰初论》中的2项增加到《四要素》中的3项,直至《风格论》中的10余项;表面原则从《彩饰初论》中的3项加到《四要素》中的5项,直至《风格论》中的数十项。然而,数量的增加并不是造成和各时期关系越来越复杂的必然原因。直接引发复杂趋势的原因在于,森佩尔文本的同类形式原则之间也存在着限定对象、影响因素甚至基本立场上的差异。这些差异普遍存在于各类形式原则之间,在《风格论》中体现得最明显。
(2)制约强度的变化趋势相同
各类形式原则的制约强度都需要分为两部分讨论。仅从森佩尔文本自身看,从《彩饰初论》到《风格论》,都呈明显增强的趋势。然而,如果以其时代背景为参照,后两个文本(尤其是《风格论》),因为森佩尔设定的形式原则自身的矛盾性、形式原则论述对象相对于建筑界中心议题的偏离、形式原则论证立场和同时期总体倾向的背离以及形式原则中事实佐证的缺乏,共同使得形式原则制约强度的增强趋势大为减弱。
而这两种趋势共同作用的结果则是,尽管《风格论》建筑形式原则的详尽细致地体现了成为“技术人员、艺术家和艺术爱好者手册”的意图,但对于建筑实践的指导作用远远低于森佩尔的预期。相比之下,对于受主观因素影响相对较小的技术艺术,则更可能成为一本实用的参考手册。
(3)主观性增强的趋势相同
从结构形态原则看,《彩饰初论》中的设定因科学计算的支持可成为客观标准,即使以同时代背景为参照,也只能推测文中材料和形态相符的具体标准中可能带有主观倾向。《四要素》的主观性体现在对论证结构形态原则的既有建筑的选择上。《风格论》中,对古希腊神庙形成过程的追溯、对理想结构形态的各项设定中都隐含着或明确表现出主观性。从非结构形态原则看,《彩饰初论》的主观性主要体现在对既有建筑的理解上;《四要素》体现在对论证非结构形态原则的既有建筑的选择上;《风格论》中,各项非结构形态理解原则的佐证资料并不充分,同时,各项应用原则的设定更具有明显的个人倾向。表面属性原则的情况和非结构形态原类似,不再赘述。
一般意义上的主观性并不能作为森佩尔文本的特征。事实上,主观倾向普遍存在于每个人的建筑思想中。一方面,即使在高度一致的整体建筑思想基础上,也允许各人设定之间的偏差。另一方面,某些时期整体建筑思想自身就基于对世界的主观理解。而对于森佩尔文本,其中所包含的主观性确实具有自身特征:相对于提出最具客观面貌的形式原则的时代背景,森佩尔文本在论述议题上的偏离程度远超过同时期的其他文本。
(4)推崇的典范相同
上述诸多形式原则中,无论哪项,古希腊盛期的建筑始终是与之相符的典范。
值得注意的是,两者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以“因为古希腊建筑怎样,就应该遵循怎样的形式原则”的简单方式建立。其中的色彩理解原则,即古希腊盛期建筑外观是通体彩色的,是以先提出彩色建筑的优点和意义,再以“既然彩色建筑有诸多优点和意义,那么作为典范的古希腊盛期建筑是通体彩色的就是顺理成章”的逻辑关系得出理解原则。然而,这样的论证中包含着古希腊盛期建筑是典范的预设。除此,森佩尔文本中的形式原则往往先提出原则,再指出古希腊盛期建筑正与之相符。这样的论证反复多次后,就发掘出多项古希腊盛期建筑之所以成为典范的特征。
然而,当所有的涉及既有建筑的形式原则都肯定特定建筑的时候,就很容易引发两个质疑。质疑之一,是否实际上这些原则也有先预设典范,再根据既有特征确立形式原则之嫌。质疑之二,是否既有建筑典范和新形式原则之间实质上存在着并不相符之处,但被森佩尔忽视甚至曲解了。如果质疑一成立,那么就难以论证这些形式原则成立前提的切实性,甚至陷入“为什么要遵循这些原则?因为这些原则源于建筑典范。那么为什么这样的建筑会成为建筑典范?因为这些建筑遵循了这些原则”的循环论证之中。如果质疑二成立,则会动摇古希腊盛期建筑的典范地位,而这样的地位又是森佩尔文本始终捍卫的。
这两种质疑的目的不仅在于反思森佩尔文本中的形式原则的可信性和可行性,而在于它们说明,形式原则和推崇典范之间的真正关系并不重要,关键在于森佩尔在新时代设定诸多和古代建筑典范相关的形式原则的影响因素以及内在动因的重要性。
(5)理解原则和应用原则项数多少和篇幅大小的差异相同
三类形式原则中都包括理解原则和应用原则。其中理解原则又根据是否可以转化为应用原则分为两类。例如《四要素》中墙体覆层面饰的形态理解原则就可以转化为应用原则,而三个文本中面饰图案的理解原则却都难以转化为应用原则。应用原则又根据是否涉及对既有建筑的理解分为两类。例如《风格论》中的诸多结构形态原则都和古希腊盛期建筑相关,而更多的应用原则论证却并不涉及既有建筑。
总体上,无论哪类形式原则,森佩尔文本对理解原则和应用原则的设定方式都存在着一样的差异,并且这样的差异在纯粹的理解原则和纯粹的应用原则之间体现得最明显。对于理解原则,森佩尔文本都有较长篇幅的论证过程,这点在《彩饰初论》中的面饰图案理解原则就有所呈现,直到《风格论》中的各项理解原则都被放置于历史进程中,通过建筑和技术艺术的关联,古希腊文化和非欧文化的关联以及古希腊不同时期文化之间的关联等加以论证。与之相反,纯粹的应用原则却多以直接提出的方式设定。例如框架和嵌板的宽度比值应该根据具体环境而定、被框住部分的形态应该表达其所属整体的性质、山墙处三角形框架的高宽比应该根据屋脊装饰表达对象在具体情境下的重量而定等数十项原则都没有论证的过程。
理解原则和应用原则设定方式的差异共存于三类形式原则中,其最终结果就造成了两者项数多少和所用篇幅大小的差异。从设定项数看,应用原则远多于理解原则,尤其是不能转化为应用原则的理解原则,实质上在所有形式原则中仅占很小的比例。然而,从所用篇幅大小看,理解原则却并不小于应用原则,而如果将那些涉及对既有建筑理解的应用原则归为理解原则,甚至会造成对理解原则的论述超出应用原则的印象。(www.xing528.com)
前文中从森佩尔文本中选取的形式原则已经明显反映出项数和篇幅的差异。实质上,这样的差异在森佩尔文本尤其是《风格论》中表现得更加明显,因为对于理解原则的论证在全书中反复出现,而直接设定的应用原则却往往只限于具体对象的讨论中。由此,《风格论》中纯粹的应用原则几乎被淹没在充斥全书的理解原则以及涉及既有建筑的应用原则之中。
3.第一类形式原则和后两类的差异
(1)偏离同时代中心议题的起始文本不同
对于结构形态原则,尽管《四要素》对同时代立场总体倾向提出反思,但其关注点和同时代相符,设定对象相对于中心议题的偏离始于《风格论》中。而对于另两类形式原则,则议题的偏离始于《彩饰初论》,这并不是说这些议题在同时代没有讨论背景,而在于它们并不是当时对应议题的论述对象。
(2)技术艺术的影响力不同
对于森佩尔文本,技术艺术影响力的差异最明显地表现为文本之间的差异,即后两个文本和第一个文本之间的差异;在后两者中,和四类技术艺术对应的四要素模型的影响力得以公认,甚至被视做森佩尔整个建筑理论体系的特征。
然而,将作为森佩尔建筑理论论述中心的形式原则进行分类,则可以揭示出技术艺术影响力的另一种表现——在森佩尔建筑理论中,技术艺术对于确立结构形态原则的作用要远远弱于非结构形态原则和表面属性原则。
这样的差异首先存在于建筑四要素和技术艺术的对应关系中。四要素原型的两个结构要素是木结构框架和土台,主要对应于木工和砌筑工艺;而非结构要素是火炉和围合,主要对应于编织术和制陶术。在这两类构件对应的所谓技术艺术和建筑之间有着本质的差异。尽管森佩尔将木工、砌筑工艺、编织术和制陶术归为和建筑相对的一类,但是前两者和建筑的紧密程度要远远高于后两者。换言之,后两者作为独立的技术艺术门类,和建筑之间有着更为清晰的界限,至少它们的一般产物(编织物)的共性和建筑有着较大的差别。而前两类,则其加工对象就是传统的主要建筑结构材料,很难界定其自身领域。虽然在《风格论》中,将木工的原初产物界定为家具,但始终没有解释清楚为什么建筑结构不能成为木工的初始产物。至于砌筑工艺,则根本没能够找到可以和建筑相区分的独立领域。因此,从森佩尔文本中的论述反观四要素原型的初始设定,真正能体现出建筑和技术艺术两者之间关系的是非结构物。
再从各类形式原则的具体论述看。对于结构形式原则,结构要素和所谓技术艺术的对应关系并没有影响形式原则的制定。然而,在后两类形式原则中,建筑和编织术、制陶术之间的关系直接影响了形式原则,尤其形式理解原则的论证。在非结构形态原则中,对古希腊三柱式覆层面饰形态共性以及各种柱式覆层面饰形态特征的追溯,都和编织术以及制陶术直接相关。而在表面属性原则中,编织术更是体现出至关重要的作用,没有建筑和编织术的关联,可以说所有的表面属性理解原则都是无法难以确立的。
而从具体论述看,仅停留在四要素原型的初始设定,将技术艺术在森佩尔建筑理论中的差异限定为不同建筑要素的差异尚且不够精准,因为其中存在着非结构物和非结构加工方式的差异,这使得在展开论述中,编织术对于森佩尔文本自身界定的结构也有影响,只不过影响的对象限定为结构的表面属性。因此,差异存在于形式原则之间而不是建筑要素之间。
(3)非欧文化的影响力不同
结构形态原则的设定并不涉及非欧文化。虽然《风格论》中不乏对非欧文化建筑结构形态的讨论,但只是描述或以前文论述的结构形态原则对其加以评判。与之相反,对于非结构形态原则和表面属性原则中的理解原则,源于非欧文化的证据是极重要的佐证来源;甚至对于大部分理解原则,非欧文化和古希腊建筑的关联是论证前提之一。
(4)应用原则和古希腊盛期建筑关系的发展趋势不同
对于结构形态原则,前两个文本中应用原则的设定和古希腊盛期建筑无关,第三个文本则多数应用原则和古希腊盛期建筑有密切关系。例如和古希腊全石结构演变过程对应的是结构形态应该符合材料属性的应用原则;高级建筑的结构应该隐藏材料的连接处、高级建筑的结构形态应该符合石材属性都可视做对古希腊石神庙的理解,即古希腊石神庙隐藏了材料的连接处,古希腊神庙的结构形态最符合石材属性。
与之相反,对于另两类形式原则,则呈现出应用原则和古希腊盛期建筑越来越弱的趋势。《彩饰初论》中覆层面饰形态原则和色彩总原则的设定与对古希腊盛期建筑的理解有着直接的逻辑关联。《四要素》中,这样的关联只存在于色彩总原则中。直至《风格论》,无论其中的非结构应用原则还是表面属性应用原则,都基本脱离了和古希腊盛期建筑的关系。诸如竖向面性分隔物中心线的两边形态应该成强均衡关系、面性非覆层面饰的非结构物应该通过形态在各向上的差异表达其自身属性、非结构框架应该根据透视变形的影响适当增加高度等数十项应用原则的设定都不涉及古希腊盛期建筑。
根据一般的理解,理解原则必然会陷入对既有建筑的讨论中,而被提出的应用原则则必然带有建立新建筑秩序的目的。从这点看,森佩尔文本中的结构形态原则呈现出和历史方向相逆,而后两者呈现出和历史方向相符的总体发展趋势。然而,前文中对后两类形式原则中的应用原则的具体分析说明,它们和各时期建筑思想都有着复杂的关系。这样的差异说明,对于森佩尔建筑形式原则,绝对不能以设定对象作为其历史定位的依据,必须深入具体的论述之中。
(5)理解原则和应用原则的差异
三类形式原则都各自包括理解原则和应用原则是显见的共同之处。然而,在结构形态原则和后两类原则之间,理解原则和应用原则之间有两大差异。
第一,两者的发展趋势不同。对于结构形态原则,第一个文本中纯粹属于应用原则;第二个文本中包括应用原则以及可以转化为应用原则的理解原则;第三个文本中则尽管增设了多项应用原则,但其中一部分同时也可作为理解原则。例如高级建筑的结构应该隐藏材料的连接处、高级建筑的结构形态应该符合石材属性都可视做对古希腊石神庙的理解。对于后两类形式原则,第一个文本侧重于理解原则,第二个文本主要为可以转化为应用原则的理解原则,第三个文本虽然理解原则的项数超出前两个文本,但以和理解原则无关的应用原则为主。因此,仅从总体趋势看,结构形态原则和后两类原则呈相反的发展方向,前者从应用原则发展为两类原则兼具,后者则从理解原则发展为以应用原则为主。
第二,两者对应关系的发展趋势不同。结构形态原则从只有应用原则,发展为理解原则有与之相对应的应用原则。和古希腊全石结构演变过程对应的是结构形态应该符合材料属性的应用原则。与之相反,后两类形式原则中,则越来越呈现出理解原则相对独立,即理解原则仅仅起对既有建筑的诠释而不论对实践的约束的趋势。古希腊柱式覆层面饰形态共同属性的理解原则、古希腊各柱式覆层面饰形态的理解原则以及各类建筑面饰图案的理解原则等都是如此。
与应用原则和古希腊盛期建筑关系的发展趋势不同说明的问题相同,根据一般的理解,第一点说明森佩尔文本中的结构形态原则呈现出和历史方向相逆,而后两者呈现出和历史方向相符的总体倾向。然而,从第二点看,后两者中理解原则的独立性又意味着相反的结论。这样的矛盾再次证明仅以设定对象对森佩尔建筑形式原则加以历史定位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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