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前两类原则一样,仍是《风格论》对建筑表面属性原则的设定最为复杂,因此本章的分类同样以《风格论》中的论述为基准。
上一章已经讲过,《风格论》中的面饰包括“覆层面饰”和“无覆层面饰”。其中,后者并不涉及具有独立形态的物体,因此并不在上章论述范围中。然而,它们却都会引起建筑表面属性的变化。使得情况更为复杂的是,这并不意味着建筑的表面属性都由它们决定。采用“无覆层面饰”时,表面属性总是同时受到“无覆层面饰”和其对象的影响;即使采用“覆层面饰”,在某些情况下,其对象也会影响到最终的表面属性。因此,“无覆层面饰”“覆层面饰”“无覆层面饰”的对象以及“覆层面饰”的对象共同影响了建筑的表面属性。
上述四者中包含着两条划分标准,第一条划分了“无覆层面饰”和“覆层面饰”两种面饰方式;第二条划分了面饰和面饰的对象。参照这两条标准,根据原则涵盖范围由大至小的次序,可以将森佩尔文本的表面属性原则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统领建筑表面属性的总体原则,即色彩总原则。因为“无覆层面饰”的本质是在物体表面进行的减法,只能影响物体的肌理和质感而不会改变物体的色彩,所以,色彩的原则其实针对两类对象:一类是仅有“无覆层面饰”的物体或者“覆层面饰”不影响其被覆盖物色彩的物体,另一类则是“覆层面饰”。前者属于被面饰的对象,后者则是增加的面饰物。而因为“无覆层面饰”的本质只是一种表面操作方式,并不是独立的物体,所以,事实上,色彩总原则涵盖了森佩尔论述的所有物质对象。换言之,色彩总原则既超越了对面饰和面饰对象的划分,又超越了对两种面饰方式的划分。作为总体原则的色彩总原则和森佩尔文本其他诸多和色彩相关的原则的差异在于,色彩原则仅针对色彩,而其他关于色彩的原则都同时要受到其他因素的限制。(www.xing528.com)
相对于色彩原则,第二类原则的涵盖对象范围相对较窄。它们仅仅针对面饰而不涉及面饰对象,但是却同时适用于“无覆层面饰”对象和“覆层面饰”对象;也就是说,它们并没有超越对面饰和面饰对象的划分,但超越了对两种面饰方式的划分。这两类原则分别为:面饰图案的理解原则和线性构件的面饰原则。
和上两类超越划分标准不同,第三类原则恰好反映了上述两类划分。《风格论》中鲜见没有面饰的物体。在以“覆层面饰”和“无覆层面饰”作为面饰的两种情况中,物体表面属性所受的影响各不相同。采用“覆层面饰”时,物体的表面属性通常由“覆层面饰”决定;只有当覆层透明或者半透明的时候,面饰对象的表面属性才起作用。“覆层面饰”和其面饰对象都可以分离为独立的物体。而在采用“无覆层面饰”时,物体的表面属性由“无覆层面饰”和面饰对象共同决定。虽然“无覆层面饰”和其面饰对象不能分离为独立物体,但存在概念上的区分和操作程序的先后,因此可以将其原则分开讨论。由此,可以确定第三类包括四项基本原则:(1)“无覆层面饰”对象的表面属性原则;(2)“覆层面饰”对象的表面属性原则;(3)“无覆层面饰”的表面属性原则;(4)“覆层面饰”的表面属性原则。
本章的讨论就在这三类表面属性原则的基本划分下进行,在对各类表面属性原则的讨论中,再根据讨论对象做出进一步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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