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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时期相关议题的总体特征:森佩尔文本形式原则比较研究

时间:2023-08-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古典时期,可以和森佩尔文本形成参照的议题有四个:铁在建筑中的运用、古希腊神庙和木结构的关系、结构形态的影响因素、结构形态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维特鲁威认为石神庙上部构件套用了木结构中构件的位置关系和构件的线性特征,重点只在于两者间的形态关系。古典时期各阶段的建筑典范建成后,都会有数个按等比例缩小的复制品。

古典时期相关议题的总体特征:森佩尔文本形式原则比较研究

和森佩尔文本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非结构物形态的影响因素。除此,古典时期对所谓完美形式、视觉矫正和柱子形态意义的论述都可作为森佩尔文本的直接参照。需要说明一下,按照通常的分类,本节讨论的部分非结构物本属于结构构件的一部分。然而,森佩尔文本对柱式论述的意义就在于,揭示出古典时期结构构件的装饰属性。而本书为了和森佩尔文本形成对照,沿用森佩尔对柱子的划分,柱子由中间的长方体结构和其外部的覆层组成。以这样的标准看,下文中对柱子的论述即对柱子的覆层面饰的论述。

1.非结构物形态的影响因素

(1)形制

古典时期,除了非结构物的模仿对象,建筑的形制是影响非结构物形态的重要因素。各种柱式建筑都有相应的形制限定其柱子的覆层面饰以及非覆层面饰的非结构物的形态。从《建筑十书》起,对于各柱式建筑,都有相应的配置严格限定柱头各部分的比例关系。除了柱子,其他非结构部位的形态也受到形制的限定,例如,对于建筑入口,地面到框格顶棚和双扇门洞口高度、门中上下洞口的高度、门楣厚度与最上部框缘宽度等都有固定的比例关系。维特鲁威后,形制对柱子的覆层面饰以及其他非结构物的影响一直延续到19世纪。

(2)功能

除了建筑形制对非结构物形态的严格限定,古典时期非结构物形态会因建筑功能而有所调整。《建筑十书》中,大会堂、元老院剧场和浴室中柱子的具体形态和同样柱式的神庙建筑并不完全相同,其原则是在“诸神祇的圣地里手法要保持尊严,而另一方面在柱廊及其他建筑物中则需要精致”[61]。《建筑论》进一步明确了建筑功能对非结构物形态的影响,直接将对装饰的讨论分为装饰、神圣建筑的装饰、世俗性公共建筑的装饰和私人建筑的装饰。值得注意的是,《建筑论》明确将柱头作为装饰讨论。和《建筑十书》类似,同种柱式建筑的柱头以及入口等非结构物的处理因建筑功能不同而有所调整。

2.完美形式

毕达哥拉斯学派把“数”看做宇宙的本源,因此他们也从数的关系探讨美的事物和现象为什么会美,认为一切立体图形中最美的是球体,一切平面图形中最美的是圆形。在《蒂迈欧篇》中,柏拉图指出宇宙的形状应是那种“能够把各种形状都包含在内的图形”,即圆球形,“从中心到圆周各点均相等”。他认为圆球形是“一种最完善的最自我相像的图形”[62]。此外,土、火、气、水四种元素的形状分别是正六面体、正四面体、正八面体和正二十面体[63]。亚里士多德高度赞美球体,在各种立体图形中,球体是第一位的,因为它只有一个面,是不可被分开的立体。在数目上,圆形相当于一。宇宙之所以是最高的审美对象,因为它的球体形状是最美的[64]

4世纪,罗马哲学家奥里乌斯·奥古斯提努斯(Aurelius Augustinus,354—430年)对几何图形的美做了分析,他指出:“等边三角形比不等边的三角形美,因为后者含有的均等少。但是,三角形只能根据一般的均等把角和线组合起来,而在正方形中,均等则组合为一些恒等式,即边与边的相等、角与角的相等。因此,正方形一般比三角形拥有更多的均等性,所以从美学观点看来,正方形也就比三角形更为可取。但是,甚至正方形也有一定的缺陷,即某种程度的不规则性,因为它的边不同于角,而中心与各角的边接线也不等于中心与各边中腰的边接线。因此,具有最高度均等性的圆形,比所有其他的图形都更美。”[65]

3.视觉矫正

视觉矫正即校正从某些位置观察建筑时的尺寸失真[66],是为了纠正因视觉属性和实际属性的差异而产生的不完美的视觉感受,对构件进行和视差效果相逆的调整。

帕提农神庙是古希腊盛期的杰作。尽管该建筑横平竖直的正交梁柱体系受到称道,但事实上,其中的构件大多并不和水平面平行或垂直,而构件的轮也廓多为微妙的曲线而鲜有连续直线。这和古希腊人有意识地在帕提农中采用了一系列视觉矫正有关。

古希腊人的视觉矫正手法可以分为三类,在帕提农神庙中得到集中体现。第一,加粗角柱、缩小角部开间。第二,所有柱子都略向后倾大约7厘米,同时它们又向各个立面的中央微有倾侧,越靠外的侧倾得越多,角柱向对角线方向后倾大约10厘米(据推算,所有的柱子的延长线最终相较于上空的某一点)。第三,柱子带有卷杀,在柱高2/5处,外廓凸出于上下直径两端所连直线最多,约1.7厘米左右。额枋和基座上沿都呈中央隆起的曲线。第一类使构件看起来和其同类构件等尺寸;第二类使构件看起来是互相平行或垂直的;第三类使单体构件和建筑整体轮廓看起来呈直线。(www.xing528.com)

和帕提农神庙中的视觉矫正手法对应,《建筑十书》也论述了三类视觉矫正。第一类,“随着柱子之间的间距加大,柱身的粗细在比例上也要增加”[67]。例如,离柱式和密柱式的粗细应该有所差别,角部的柱子应该做得更粗。第二类,“位于柱头以上的所有细部即额缘、壁缘、挑檐石、山花、人字顶、屋顶饰座都要各自前倾其高度的十二分之一”[68]。只有这样,这些部位看起来才会是垂直的和成直角的。第三类,“柱子上面颈部的缩减似乎应当按照下述来做。如果柱子由最小到十五尺,就把下部的粗细分为六个部分,而把它的五个部分确定为上部。同样,由十五尺到二十尺的柱子,就把柱身的下部分为六个半部分,这部分的五个半部分就是柱子上部的粗细。……这是由于高度的不同,随着眼睛的视线上升,就要对粗细加以调整”[69]。显然,上述维特鲁威的前两类论述和帕提农中的视觉矫正相对应。两者的差别在第三处,帕提农校正的是曲和直的差异;维特鲁威要校正的则是因竖向距离不同产生的视觉差异。

《建筑论》等建筑学著作中不乏类似的论述。直到17世纪前,大多数建筑师都用视觉矫正证明,理论制定的比例关系和世纪建筑尺寸之间的差异是无可厚非的。对于这些校正的认可,表明对建筑师来说,理想和现实之间的差别从来就不是什么问题;这种矫正反而被看成建筑师应对每项建筑业务特殊性的能力[70]。然而,克洛德·佩罗(Claude Perrault,1613—1688年)提出了反驳。他指出:“理论和实践之间的这种差异是无意的。一旦是刻意的时候,它们只会产生荒谬的效果。”[71]佩罗几乎是按照现代心理学的精神,宣布心灵之眼具有测量能力,这种测量不是在绝对的意义上,而是通过比较和联系来进行的。因此,任何视觉矫正都会出现失真[72]

图3.21 人体测量的柱顶盘,15世纪[75]

图3.22 《建造别墅艺术[76]卷首插图,1761年

佩罗的观点并没有得到此后建筑师的一致认同,18世纪,布隆代尔又回归到维特鲁威的观点,他详细讨论了视觉校正的问题,“用一些著名的建筑作为证据,强调了校正尺寸使其在透视上显得比例正确的必要性”[73]

在视觉矫正中,存在着对建筑看起来的秩序和实际怎样的秩序的取舍。为了在特定视角能有所谓看起来完美的视觉效果,视觉矫正的方式实际上破坏了物体的原有秩序。例如,为了在特定角度看到等粗的柱子,却要使得柱子实际的直径并不相等。因此,实质上,视觉矫正意味着为了理想视觉效果而舍弃现实世界中物体之间的秩序。佩罗反驳的观点则出于另一方面的考虑。他的观点意味着接受透视变形是真实感受的一部分,并且设定观者能够清醒地认识到透视变形存在的观者。在这一前提下,如果刻意进行视觉校正,他反而能够意识到其所见的对象并没有处于理想秩序之中。

4.柱子形态的意义

《建筑十书》中展示了柱子形态和人体或植物之间的密切关系。简要地说,多立克柱子底部柱径和柱高的比例是男子脚长和身高的比例;为了表现女性的窈窕,底部柱径和柱高的比例调整为1/8;科林斯柱式则模仿了更为纤细的少女体态。爱奥尼克柱头模仿了女子的头发,科林斯柱头则模仿了因为被重量压住而不得不从侧面长出的茛苕草[74]

在维特鲁威的《建筑十书》中,只有第四书、第五书论述了柱式。此后,柱式一直是建筑学著作的必谈主题。到了16世纪,建筑理论甚至被简化为只谈柱式。对柱式的热议一直持续到18世纪末,当时仍然有无数关于柱式的论著。柱子形态的意义是论述柱式的主题之一。有一点值得注意,维特鲁威将柱子和柱子上部构件的形态区别对待,只将人体视做柱子的原型,柱头对应于人的头部。而后来的著作则会将柱子和柱子上部构件视做整体,它们共同来自某个原型,通常是人体,人的头部对应于檐部(图3.21、图3.22)。不仅人体,树木也被作为柱子的模仿对象。

但是,鲜有将建筑模仿对象的属性和荷载联系到一起的论述。直到18世纪下半叶,乔瓦尼·巴蒂斯塔·皮拉内西(Giovanni Battista Piranesi,1720—1778年)才将两者联系到一起,他指责伊瑞克先神庙中采用了女像柱,“身扛着如此沉重的柱楣,她们的脸上还会露出那样欢悦的表情,简直是不可思议的”;而如果使用“半人半兽的森林之神或强健的农夫”就会恰当得多[77]。只要材料和尺寸相同,无论柱子采用的是柔美的女性还是强壮的男性形象,其实际承受荷载的能力相似。这里,皮拉内西关注的显然不是柱子实际承受荷载的能力,而是柱子模仿对象的承重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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