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回答森佩尔建筑理论和各时期相关建筑思想的关系,必须建立两者之间的联系。然而,无论是风格的普遍意义还是对风格的争议都使森佩尔所处时代的建筑活动区别于其他时期。
一方面,森佩尔时代风格的普遍意义是从18世纪后才开始出现的。在1690年出版的《通用词典》中,对风格的解释是:高级的或崇高的风格应该用于公开言论,中等的或随便的风格应该用于谈话,下等的或粗俗的风格则留给喜剧或滑稽剧[44]。因此,风格最初只是指可以用原本表示人或事物的性质、状态和特征的形容词来描述的特征。18世纪,雅克-弗朗索瓦·布隆代尔(Jacques-Francois Blondel,1705—1774年)指出不同的民族和文化背景也会导致不同的形式特征:“古埃及建筑,其震撼力基于美感;古希腊建筑则是匀称甚于精巧;古罗马建筑引人赞叹更引人深思;哥特建筑则是坚实甚于满足;我们的法国建筑,大概是矫揉造作多于真趣。”[45]这样的归类实现了风格向新意义的过渡,在可用形容词描述的特征和具有时代或地区形式特征的含义之间建立了联系。此后,风格指代时代或地区建筑形式特征的含义逐步得以确立。
显然,相对于18世纪前,差异在于森佩尔时代确立了风格指代的新含义。在森佩尔时代之后,尤其是20世纪现代主义建筑风格形成后至今的百余年时间,虽然这一新含义得以沿用至今,却并不像森佩尔时代那样有绝对的主导地位。今天,当讨论一座建筑的风格时,有可能指这座建筑是某中国古建风格、某西方古典风格、现代主义风格甚至后现代主义风格等按照时代或地区区分的各种风格中的一种。同时,也有可能指这座建筑是简约风格的还是豪华风格的,这时风格指代的特征又回归到18世纪前的含义中。此外,还有可能指这座建筑是住宅风格、办公楼风格、商业建筑风格以及宗教建筑风格等,这时风格指代的特征又是和功能相联系的。
另一方面,森佩尔时代对风格的争议也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18世纪中叶前,西方建筑曾经依次经历了古希腊、古罗马、拜占庭、哥特、文艺复兴、巴洛克与洛可可时期,每个时期都形成了“能迅速地认出是自己的风尚”,即所谓风格。1920年前后,西方建筑确立了现代主义建筑风格,这一风格对全世界建筑活动的主导至少延续到1960年代。在这些具有自身风格的时期,建筑界并不存在对风格的争议。因此,森佩尔所处的18世纪中叶后到1920年前的不到200年时间中,建筑作品中风格混乱之极,建筑言论中个人对风格各持一见的情况,可以被视做建筑史中的特殊现象。(www.xing528.com)
因此,如果将森佩尔所属时代的中心议题归结为风格问题,就首先将该时段定位为建筑史中的一个特殊时段。若进一步地分析,风格定义和对风格的热议实质上可以归为传统价值标准和新兴社会条件之间矛盾在建筑中的反映,这就又回归到该时期在整个建筑史中所处的承上启下的位置上。如果以此展开论述,就很难在森佩尔建筑理论和各时期建筑思想、森佩尔同时代建筑思想和其他时期建筑思想之间建立明确的联系。其原因在于,尽管可以通过对当时关于风格的讨论做出更加细致和深入的挖掘,寻找它们和其他时期建筑思想的共通之处,但所有对该时期和其他时期的比较都需要先抽离时代的特殊意义。
与风格使得森佩尔时代的建筑活动首先呈现出特殊性相反,从风格之争中提取出的形式原则主题却是各时期建筑界关注的共同话题。18世纪中叶前,建筑形式受到既定原则的统一限定;上一点已经讲过,森佩尔时代对建筑风格的部分论述可以归入形式原则中;森佩尔时代后,现代主义建筑师也设定了多条形式原则。因此,将主题回归到形式原则这一基本的建筑问题,才有可能去除森佩尔时代建筑现象自身特征的限定,将对森佩尔的讨论纳入更长的历史脉络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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