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是社会运行的引导者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者,高等教育分流影响社会分层流动的良性运转需要政府来维持和调控。为保证高等教育合理分流影响社会合理分层流动,我国政府必须对高等教育管理制度进行改革。
其一,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制度。作为国家事业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高等教育在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强化高等教育管理、促进高等教育强大是政府当仁不让的重要职责。美、英、德虽属联邦制度的分权型国家,却能不失时机地对高等教育进行调控,充分发挥了政府应有的导向作用,推动了国家高等教育的发展和壮大。我国属民主集中制的集权型国家,计划经济体制下高校由政府统一管理、经费由政府统一提供、招生由政府统一计划、毕业生由政府统一分配,政府几乎包揽了高校的一切[15];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6]、《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7]、《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8]等政策和法律,政府对高校从直接管理变为间接调控,形成了以市场机制为导向、政府宏观调控为主导、学校自主办学为主体的高校运作机制[19]。然而,借鉴美、英、德等高等教育强国的成功经验,我国仍须加强政府宏观调控的制度建设。政府在向高等院校下放具体权力的同时,要加强对高等教育规模的调控,学习发达国家快速发展高等教育的做法,稳步提高我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比例;加强对高等教育结构的调控,注重区域之间、层次之间、形式之间、学科之间的均衡与协调,不断优化我国高等教育的区域结构、层次结构、形式结构和学科结构;加强对高等教育质量的调控,政府评价与民间评价有机结合,不断改进我国高等院校毕业生的学业成就和实践能力;加强对高等教育效益的调控,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统筹兼顾,不断提升我国高等教育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www.xing528.com)
其二,完善高校自主办学制度。自主权力是高校生存的基本条件,也是高校发展的不竭动力。美、英、德三国高等院校都享有高度的自主权力,筹资、招生、管理、教学都要依靠高校自身的努力,自主地位和危机意识使得这些国家的高校在激烈的竞争中汰劣聚优,走向强大。我国政府1999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20];高等学校享有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订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等权力[21]。虽然这样,我国高等院校在招生、管理、筹资、教学等方面的自主权力仍然十分有限。为此,学习美、英、德等高等教育强国的经验做法,我国政府需要完善高校自主办学制度。在招生上,政府要逐步将选拔优秀学生的权力授予高等院校,不断增强高校自主招生能力,提高高校高等教育质量;在管理上,政府要逐步减少行政干预,放手让高校自主管理,不断增强高校办学竞争能力,提高高校办学水平和效益;在筹资上,政府要为高校提供自主筹资的平台和阶梯,鼓励高校通过提高教育质量去争取更多的国家财政支持和社会资金捐助;在教学上,政府要督促和支持高校自主发展、自主评价,逐渐形成以高校自评为主体的评价体系,促进高校自主、自觉、自动地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档次。在完善高校自主办学制度中,政府要加强对高等院校自主办学进行监督和管理,使高校自主办学与政府宏观调控协调一致,推动高等教育合理分流影响社会合理分层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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