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现代大学是在政府的许可下创建起来的,并在联邦政府的调节下不断发展。英国联邦政府以法律政策调节高等教育的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和发展评价,有力促进了高等教育分流对社会分层流动的积极影响。
首先,联邦政府通过以法律政策调节高等教育发展目标来促进高等教育分流对社会分层流动作用的扩大。英国现代大学的典范——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最初都以培养神职人员为主,16世纪后逐渐演变为绅士教育的摇篮。就学生比例而言,16世纪下半叶,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平民出身和绅士出身的学生比率是5∶3;到了17世纪初,这个比率变为5∶6;到1810年,平民出身的学生比例只有1%[41]。就教学内容而言,直到16—19世纪,两所大学仍多为训练心智或思维的语文、哲学、历史、神学等人文社科方面的自由教育,理、工科等有关自然科学方面的课程所占比例不足40%。1912年,牛津大学筹建工学实验室(Engineering Laboratory)时就遭到许多大学教授的反对,他们认为“在牛津大学,工程学必须永远而且应该成为低一级的课程。国家未来的大部分工程师不可能也不希望在此培养”[42]。为转变高等教育发展目标,使高等教育成为社会发展和国家建设的推动力量,从19世纪中期起,英国联邦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令政策进行方向调节。1850年,英国政府首次组织两个皇家委员会对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进行调查,并于1854年和1856年由国会相继通过《牛津大学法》(Oxford University Act)和《剑桥大学法》(Cambridge University Act)。根据这两个法案,英国政府废除了1636年伦敦大主教为牛津大学制定的学则,取消了英国女王为剑桥大学颁布的学则,扩大了大学评议会的构成人员,加强了大学评议会的权力,面向社会开放大学。1871年,英国国会又通过《大学宗教审查法》(Universities'Religion Tests Act),规定除神学部外,大学学位申请和师生员工不必接受有关宗教信仰方面的审查,取消大学对教职员工宗教方面的限制。从1863年起,联邦政府几乎每年都颁布由国会通过的法案,取消传统大学中有关不利于发展科学技术和妨害国家民族利益的宗教方面的规定。在政府法令政策的调节下,英国传统大学逐渐取消了宗教神权的限制,逐步打破故步自封的局面,开始面向社会世俗阶层,接受科技革命和科学技术发展的影响[43]。1900年以后,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渐渐具备了现代大学的特征,一步步发展为英国教育和科技研究的中心。正如有学者评价的那样,“1900年之前,虽然有许多潜在的变化,(传统)大学仍然属于有闲的绅士。到了20世纪20年代,大学不再是培养年轻绅士的机构,而成为近现代工业和社会的中心发电站”[44]。政府法令政策的调节促进了英国大学发展目标的社会转向,使得大学成为社会各行各业优秀人才的培养基地,推动了社会成员的阶层优化和良性流动。
其次,联邦政府通过以法律政策调节高等教育发展规模来促进高等教育分流对社会分层流动作用的扩大。秉承精英教育的传统,英国高等教育在20世纪中期之前规模一直很小。17—19世纪,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每所学校的年均入学学生在300人左右,最少的年度每所学校入学学生不到200人,并且有时有三分之一的学生因不能完成学业而流失[45]。即使在17世纪的入学高峰期,每年进入高等教育领域的学生也只有1240人,仅占当时男性同龄组人口总数的2.5%[46]。到1938—1939学年度,英国的适龄青年也只有2.7%获得了高等教育机会。英国大学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普遍偏小,1938—1939学年度多数大学在1000人以下,没有一所大学超过6000人[47]。为促进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使国家发展拥有充足的人力资源,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起,英国政府公布一系列调查报告在政策上进行方向引导。1946年公布的《巴洛报告》(Barlow Report)指出,到1955年时英国实际需要90000名科学家,而当时只有35000人,按照以往的培养规模届时只能达到64000人,缺口较大。报告建议“培养规模应当翻倍,近期每年应培养出5000名左右合格的科学家”[48];还提出在增加培养科学家数量的同时应扩大人文学科大学生的数量,使各个学科领域和谐发展。1956年英国政府公布的《技术教育白皮书》(White Paper on Technical Education)强调英国必须加快技术教育以防止“被别人抛下的危险”[49],要求“尽快把技术学院高级课程招生能力从9500人提高到15000人”[50]。1963年公布的《罗宾斯报告》(Robbins Report)在对1924—1925至1963—1964学年度英国高等教育规模统计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1964—1965至1980—1981学年度英国高等教育规模发展的建议,并对1981—1982至1985—1986学年度的发展规模作了预测[51]。1987年公布的白皮书《高等教育:迎接挑战》(Higher Education:Meeting the Challenge)分析了未来高等教育学生的需求趋势,重申“坚持修改后的罗宾斯原则,凡有足够智力、动机和已经成长得能受益于高等教育的人,且自愿升学者,都应接受高等教育”[52]。1991年公布的白皮书《高等教育:一个新的框架》(Higher Education:A New Framework)和1992年公布的《继续和高等教育法》(Further Education and Higher Education Act)明确指出,“我们的目标是达到每三个人中,便有一人受到高等教育”[53]。在政府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规模调节下,英国高等教育规模迅速扩大。英国大学克服师资不足和宿舍不够等困难,仅用4年便实现了《巴洛报告》提出的基础科学和工程科学毕业生增长一倍的目标[54];1981—1982学年度英国大学校均规模达到6390人,有14所大学规模超过6000人,有4所大学规模超过10000人[55];1965—1966学年度英国大学在校学生有42.9万,是1938年(5万)[56]的8.6倍,1975—1976学年度增至73.4万,1985—1986学年度达到93.7万[57],1997—1998学年度高达180万[58];1962—1963学年度英国青年(18至21岁)的大学入学率升至7.2%[59],1970年到1986年间高等教育入学率一直徘徊在15%左右,之后一路扬升,1990年达到20%,1994年为30%,20世纪末时高达33%[60]。联邦政府以法律政策调节高等教育发展规模,使得英国接受高等教育的社会个体数量激增,不仅满足了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需要,而且扩大了高等教育分流在社会分层流动中的影响范围。(www.xing528.com)
再次,联邦政府通过以法律政策调节高等教育发展评价来促进高等教育分流对社会分层流动作用的扩大。随着对高等教育的重视和投入,联邦政府成立相应机构,公布一系列文件和法律调节高等教育评价,监控高等教育质量。英国政府1917年成立的科学和产业研究厅(Department of Scientific and Industrial Research,简称DSIR)与1919年成立的大学拨款委员会(University Grants Committee,简称UGC)通过评估大学的科研和办学状况给予大学相应的财政资助,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评价大学发展与质量的作用。正如伦敦大学教育学院教育史学家戈登(Peter Gordon)所言,“1919年大学拨款委员会的创立是政治家们对国家需要大学教育和高级技术人才的姗姗来迟的承认”[61]。1945年公布的《珀西报告》(Percy Report)认为英国技术教育的质量存在问题,建议有选择地在一批技术学院开设可与大学技术学位课程相比的高级技术课程并使这些学院拥有学位管理权限[62]。1963年公布的《罗宾斯报告》认为,高等教育的数量发展和质量保证不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应以追求数量为起点,以追求质量为目的[63]。1984年公布的《雷诺兹报告》(Reynolds Report)提出采用新的学术标准,在大学推行质量保证(Quality Assurance)制度[64]。1987年公布的白皮书《高等教育:迎接挑战》提出高等教育质量主要依靠自身维护,可以从课程的设计和内容、教学质量、学生成绩、科研质量等方面进行高等院校质量评定[65]。1988年公布的《教育改革法》(Education Reform Act)规定建立大学基金委员会(Universities Funding Council,简称UFC)取代UGC,同时建立多科技术学院与其他学院基金委员会(Polytechnics and Colleges Funding Council,简称PCFC),宣布实施依据质量资助经费的政策。1991年公布的白皮书《高等教育:一个新的框架》宣布对多科技术学院进行质量评估,将评估合格者升格为大学。1992年公布的《继续和高等教育法》规定建立英格兰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Higher Education Funding Council for England,简称HEFCE)、苏格兰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Scottish Higher Education Funding Council,简称SHEFC)和威尔士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Higher Education Funding Council for Wales,简称HEFCW)取代UFC和PCFC,设立高等教育质量委员会(Higher Education Quality Council,简称HEQC)负责教育质量监控。1997年建立高等教育质量保证局(Quality Assurance Agency for Higher Education,简称QAA)取代HEQC,对高等院校的教育质量进行院校评估和学科评估[66]。联邦政府以法律政策调节高等教育发展评价,有效促进了英国高等教育质量的提高,对于树立高等教育的社会形象和提升接受高等教育者的社会地位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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