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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与社会和谐发展的分层与流动研究

时间:2023-08-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研究高等教育分流影响社会分层流动要遵循高等教育与社会相互关系的理论,以高等教育与社会和谐发展为价值目标,在高等教育合理影响社会发展的理论框架下进行分析。高等教育与社会相互作用是高等教育与社会关系的整体表现,主要体现在高等教育与社会的和谐互动上。高等教育是社会发展的阶段性产物,并利用社会的资源和支持而发展壮大。由此看来,高等教育与社会协调、和谐,双方才会得到最大化的发展。

高等教育与社会和谐发展的分层与流动研究

价值目标是课题研究的意义追求,是成果表达的理想思想方向。高等教育规律与社会发展规律的理论告诉我们,高等教育与社会和谐发展是二者关系的应然状态和理想目标。高等教育分流与社会分层流动的关系从属于高等教育与社会的关系,其发展应以高等教育与社会的关系理论为指导。高等教育分流影响社会分层流动只是高等教育分流与社会分层流动相互关系中的一部分,其研究必须以高等教育与社会的理想关系为目的取向。本研究以高等教育与社会和谐发展为高等教育分流影响社会分层流动研究的价值目标,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在高等教育合理影响社会发展中开展研究。高等教育与社会的关系首先表现为高等教育对社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高等教育对社会发展的合理影响上。这种合理影响具体彰显在三个重要方面:一是高等教育要适应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的发展,不断调整自身使体制、规模、结构、职能等与社会发展的实际保持一致;二是高等教育要促进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的发展,通过培养社会各行各业需要的高级专门人才投入社会实践以推动社会生产力水平提高和人类文明进步;三是高等教育要引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的发展,通过科学研究、知识创造、精神培育和熏陶养成拔尖创新人才来拉动社会前进。高等教育分流是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行为和活动,社会分层流动是社会变迁中的重要方式和现象。研究高等教育分流影响社会分层流动要遵循高等教育与社会相互关系的理论,以高等教育与社会和谐发展为价值目标,在高等教育合理影响社会发展的理论框架下进行分析。

其二,在社会良性作用于高等教育发展中开展研究。社会对高等教育的制约是高等教育与社会关系的另一方面,主要体现在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的良性作用上。这种良性作用具体表现在三个重要方面:一是社会要为高等教育发展提供物质支持,以充足的财物保证高等教育规模不断扩大,推动高等教育质量不断提高;二是社会要为高等教育发展提供文化支持,以良好的文化氛围形成共建高等教育、做强高等教育的大好局面;三是社会要为高等教育发展提供政治支持,以善法善政保障高等教育有序开展,促进高等教育在不断改革中成为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作为社会大系统中的子系统,高等教育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的支持和帮助,高等教育作用的发挥也离不开社会的互动配合。高等教育分流影响社会分层流动是高等教育作用表现的一个方面,是高等教育与社会关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研究高等教育分流影响社会分层流动同样需要以社会对高等教育良性作用的理论为指导,在社会良性作用于高等教育发展的理论架构下进行探讨。

其三,在高等教育与社会的和谐互动中开展研究。高等教育与社会相互作用是高等教育与社会关系的整体表现,主要体现在高等教育与社会的和谐互动上。一方面,高等教育的产生和发展以社会为条件。高等教育是社会发展的阶段性产物,并利用社会的资源和支持而发展壮大。在高等教育的发展过程中,社会为高等教育创造越多的条件,给予越多的扶植,高等教育就发展得越快;反之,高等教育则发展得越慢。另一方面,社会以高等教育为发展手段。当发现高等教育能够为社会行业、部门培养具有知识素养的高级专门人才后,社会便较为普遍地大力发展起高等教育,借助高等教育的力量推动自身进步。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高等教育愈是适应社会,为社会作贡献,社会就发展得愈快;反之,社会则发展得愈慢。由此看来,高等教育与社会协调、和谐,双方才会得到最大化的发展。作为两者关系的一种反映,高等教育分流影响社会分层流动也应在双方和谐共进的前提下进行,才能获得最佳效果。因此,研究高等教育分流影响社会分层流动必须以高等教育与社会和谐互动为原则,在高等教育与社会和谐互动的理论指导下进行考察。

总之,高等教育分流影响社会分层流动研究要以高等教育与社会和谐发展为价值目标,运用高等教育与社会和谐发展的相关理论,在高等教育分流与社会分层流动和谐互动的基础上,探讨高等教育合理分流影响社会合理分层流动的科学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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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目前,我国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11个省(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8个省;西部地区包括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广西、内蒙古12个省(区、市)。

[72]A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11省(市);B区包括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重庆、四川、陕西10省(市);C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0省(区)。从2012年起,三区改为两区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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