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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局干部管理暂行规定:问题及解决方案

时间:2023-08-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而西组部去年七月制订的“关于干部管理方面几个问题的规定”已不能适应于当前新的情况,兹特加以修正如下:(一)各级领导机关,特别是管理干部部门,应经常考察了解所属干部的工作与思想作风。地委书记,省委、区党委和直属西北局之市委委员及其以上干部报告中央批准。直属边府之各专署,所属如上干部,则由边府党组批准,并报西组部备查。

西北局干部管理暂行规定: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九四九年九月五日

由于战争的胜利发展,西北解放区已较前扩大数倍;党、政、军、民的组织机构与领导关系已有某些变动;党与非党干部,数量上大大增多,质量上也较前复杂。因而西组部去年七月制订的“关于干部管理方面几个问题的规定”已不能适应于当前新的情况,兹特加以修正如下:

(一)各级领导机关,特别是管理干部部门,应经常考察了解所属干部的工作与思想作风。

为此,除进行其他了解工作外,在每年年终或某一大的工作运动(如生产、接管、支前、反霸、清匪、减租、土改等)告一段落,特别是工作调动时,须联系工作检查其思想作风,并由行政协同支部,经民主讨论的方式做出鉴定报告上级领导机关,作为对每个干部工作与思想作风的考察基础。

(二)各级组织部及管理干部部门,应作如下之分工,进行对干部情况的了解:

(1)西北局组织部应了解县书、县长(等于县书、县长之市区区书、区长)地委(等于地委之市委)委员,部长与工、青、妇委书记、省、区级、直属市级之部长、厅、处长、局长、主要科长和地武团长、政委以上及边区级各大部门的科长以上干部情况。边府党组、军政组织部、西北局之工、青、妇委须同样了解自己系统所属县长、团长、县主任以上干部的情况,并有责反映于西组部。

(2)省委、区党委组织部应了解所属县委(等于县委之市区区委)委员、部长,地委(等于地委之市委)委员,部长与主要干事,地委之工、商、妇委委员,专署科长与主要科员及地武团级以上干部的情况,并报告西组部。省府、行署党组与三级军区政治部及省委(区党委)之工、青、妇委须同样了解自己系统所属县级、团级以上干部的情况,并有责反映同级党委组织部及其直属上级。

(3)地委组织部应了解区书、区长,县委部长与主要干事,县委之工、青、妇委委员,县府之科长与主要科员及地武营级以上干部的情况,并报告上级党委组织部。专署党组与军分区政治部及地委之工、青、妇委须同样了解自己系统所属区级、营级以上干部的情况,并报告地委组织部及其直属上级,县委组织部应了解乡长、支书以上脱离生产干部的情况,并报告地委组织部。

(三)为了干部配备适当,关于干部之任免,在党内应履行的手续如下:

(1)党的系统:甲、地委(等于地委之市委)委员,省委,区党委和直属西北局之市委部长,党校与民大处长、部主任,西北局科长、处长以上干部,均经西北局常委会批准。地委书记,省委、区党委和直属西北局之市委委员及其以上干部报告中央批准(按中央关于请示报告制度的决议中之规定)。乙、设省委、区党委、地区之县委(等于县委之市委)书记,地委(等于地委之市委)部长,省委、区党委科长一级干部,均经省委或区党委批准,并报西组部备查。直属西北局之各地委部长及所属县委书记,直属西北局之市委所属区委书记,党校与民大科长及西北局各部干事均经西组部审批之。丙、县委委员和部长、区委书记,均经地委批准,并报省委或区党委组织部备查。区委委员、支部书记,均经县委批准,并报地组部备查(大、中城市之区委委员支部书记由市委批准)。

(2)政府系统:甲、专员(等于专员之市长),省府、行署之厅长或处长(直属边府之市府局长)、经理、各委员会主任,公立高中以上学校校长、大学院长及边府处长、各厅科长、局长,各重要工厂厂长以上干部,均由边府党组或省委、区党委提出交西组部核转西北局常委会批准,再由西组部通知边府党组。行署正、副主任、省府正、副主席、直属边府之市府正、副市长及其以上干部报告中央批准(按中央关于请示报告制度的决议中之规定)。乙、县长,专署科长、直属省之市府局长或科长、经理、各委员会主任,公立之初中校长,均由省委或区党委批准。直属边府之各专署,所属如上干部,则由边府党组批准,并报西组部备查。大学系主任一级干部,亦由边府党组批准,并报西组部备查。丙、县府科长一级干部均由当地之地委批准(直属省或行政区之县府此类干部,由省委或区党委批准)。(www.xing528.com)

(3)军事系统:甲、分区司令员、政委、三级军区级主要干部、地武师级干部、军区直属学校正、副校长、军区级部长和等于部长之处长以上干部,均由军政组织部提交西组部核转西北局常委会通过之后,再由西组部通知军政组织部与军区党委,报请军委、总政批准。

乙、军分区党委会、三级军区部长、地区团级干部、军区直属学校之科长以上干部及军区级科长,由军政组组织部提交军区党委会批准,并报西组部备查。

丙、分司科长、地武营级干部,由三级军区党委会批准,并报军政组织部备查。直属军分区,则报军政批准。

(4)群众团体:边区级委员经西北局常委会批准,其主任报中央批准;边区级部长与省、区级主任,经西组部批准。省、区级委员与分区级主任,经省委、区党委批准,报西北局组织部与工、青、妇委备查(直属分区之分区级主任由地委报西北局组织部与工、青、妇委批准)。分区级委员与县级主任,经地委批准,报省委、区党委之组织部与工、青、妇委备查(直属分区则报西组部与西北局之工、青、妇委备查)。县级其他主要干部及区级主任,经县委批准,报地委之组织部与工、青、妇委备查。

附注:凡下级提请上级批准之干部配备,均须附该干部的简历表及简明扼要的鉴定。如系新用的旧职员,务须填明其政治情况,社会声誉等,以便审核。即用电请,亦须摘要注明。

(四)边区级各单位确实缺乏干部而自己不能解决时,属政府系统者,均经由民政厅解决之;属军事系统者,均经由军政组织部解决之。送党校学习及调西组部分配工作干部的介绍手续,亦按政、军系统,分由民政厅或军政组织部统一办理之。凡各省、各行政区、各直属市、各直属分区调送西组部分配工作与学习的干部,除系整批调动,可由党委组织部统一办理外,其他属党民系统者,均经党的组织部调送;属政府系统者,均经边府民政厅调送;属军事系统者,均经军政组织部调送。但政府系统与军事系统的各级干部工作部门,均须将调送人员详细情况,同时汇报于同级党委组织部。比[如]在西北党校、西北人民革命大学抽调学员,均须经由西组部批准。

(五)干部材料的保管与统计报告:

(1)干部个人材料,按党、政、军、民系统分别交由其工作任免的批准机关保管,其工作任免的提出机关,得另留登记表并摘存其鉴定和奖励处分及历史材料的主要内容。

(2)省委、区党委、直属市委、地委组织部,边府党组及民政厅、军政组织部,每半年除须按前通知,分别填造中组部规定的党政干部统计表与军事干部统计表各两份送交西组部存转外,并须于每年六月、十二月各将半年来所属干部的籍贯、训练、新提拔、调出、派来(分按党、政、军、民、财、学各项统计)、奖励、处分、减少(按原因分别统计)及各中等以上学校的毕业、新收、现有与中途调出的学生数目等,作一次精确的统计报西组部。

[附注]边府党组及民政厅、军政、[,]及军政组织部,得按此规定的精神,对本系统的干部,订出更详尽的管理办法,并送西组部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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