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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晋绥边区审计条例生效

时间:2023-08-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条例为更合理的审计财政收支,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统一陕甘宁晋绥边区审计机构和职权,贯彻统筹统支,发展国民经济,加强支援解放战争的目的而制定之。晋绥行署之审计分处受晋绥财政经济委员会领导,边区政府秘书处及西北局秘书处之审计科各受其秘书长领导,联防军后勤部之审计科,受后勤部长领导。联防军之各级审计机构,可依其具体情况自行规定,但不得与本条例之原则抵触。

陕甘宁晋绥边区审计条例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为更合理的审计财政收支,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统一陕甘宁晋绥边区(以下简称边区)审计机构和职权,贯彻统筹统支,发展国民经济,加强支援解放战争的目的而制定之。

第二条 本边区各级党政军所属单位之财粮、被服、生产自给等收支审计,均依照本条例执行之。

第三条 自本条例颁行之后,所有经费、粮秣、被服等,除战争紧急情况外,非经审计机关之核准,任何机关不得擅自批发支付。

第二章 审计机构

第四条 西北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北财委会)在审计方面为边区决审权力机关,下属审计处,为其日常办事机关。

第五条 各级审计机构以边区党政军及晋绥行署各系统分别建立之,规定如下:

(一)晋绥行署设一审计分处,陕甘宁边区政府秘书处、联防军后勤部、西北局秘书处各设立一审计科。晋绥行署之审计分处受晋绥财政经济委员会领导,边区政府秘书处及西北局秘书处之审计科各受其秘书长领导,联防军后勤部之审计科,受后勤部长领导。

(二)陕甘宁边区及晋绥行署所属各分区,各设立一审计室,受分区财政经济委员会领导。

(三)各分区所属各县,各设审计员,受县委统一领导。

第六条 西北财委会授给晋绥财政经济委员会以决审特权,但各项收支及财政情况,必须分别汇编,送交西北财委会。

第七条 西北财委会授给西北野战军前委之财政经济委会员以决审特权,但各项收支必须分别汇编,经由联防军后勤部送交西北财委会。联防军之各级审计机构,可依其具体情况自行规定,但不得与本条例之原则抵触。

第八条 为实行经济民主,各级政府、机关、部队、学校等应按伙食单位,以民主选举,组织经济委员会,为审计机构之基层组织。

第三章 审计职权

(一)……[59]自给等收支预算之审定与决算之核销。

(二)关于财经情况,特别是供给力量之了解与掌握。

(三)关于贪污浪费及收支不合理等行为之清算与检举,以及对于严格遵守制度与生产节约等模范之奖励。

(四)关于各级政府、机关、学校、部队等之账簿、表册、单据及其他证明文件,随时调阅或派员审查。

(五)检查与督促各级政府、机关、学校、部队、财务制度之建立。

(六)在财政经济委员会授权下,关于下列各项,有检查与督导之权:

一、各级银行、贸易公司及公营工厂业务方针之执行情况。

二、征收制度及各种税率之执行情况。

三、关于公营企业之财产变动情况及盈亏之审查。

四、所有一切收入(包括粮食、税收、罚款、没收款及物资等)之归公情况。(www.xing528.com)

第十条 西北财委会在审计方面之职权如下:

(一)关于财政厅编造年度、季度概算之审定及年度、季度决算之核销。

(二)供给标准之规定。

(三)关于各级政府机关、学校、部队及公营企业人员马匹增减之审查核实与有关财政开支之应兴应革事宜之审核。

(四)关于各单位一切临时收支预决算之批审与核销,以及边区一级事业费之核销。

凡规定给以决审特权之机构,得有以上三、四各项之权力。

第十一条 边区、分区、县各级审计机构之职权如下:

(一)边区一级之审计科对预算规定之预备费、生活费及分区县级之事业费有批准与核销之权,对一切临时预算有审核与签注意见之权。

(二)分区一级之审计室及各县之审计员,对预算规定之生活费及各单位生产自给收入,有按供给标准批准与核销之权,对一切临时预算有审核与签注意见之权。

第四章 审计之实施及程序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机关、学校、部队应严格执行会计章程及预决算制度(关于……[60]事业费造报程序与生活费同。)

第十三条(残缺)[61]

第十四条 县级审计机关收到各区及县直各单位生活费预决算书表后,应按本条例第十一条(二)项所规定之职权范围内加以批准和核销,将单据花名册封存备查。原书表三份中之一份留存、一份退回原机关外,另一份作为附件,连同汇编成之党政两系统预决算书表各三份、送分区一级审计机关。事业费(包括经常与临时)审计程序与生活费同,惟须将单据送分区审计机关。

第十五条 分区审计机关收到各县生活费预决算书表及直属单位之生活费预决算书表后,应按本条例第十一条(二)项所规定之职权范围内加以批准和核销。将直属单位之单据,花名册封存备查。原书表三份中之一份留存,一份退回原机关外,另一份作为附件,连同汇编成之党政两系统预决算书表各三份分别送边区一级党政两系统之审计机关。事业费审计程序与生活费同,惟须将单据(包括各县与分区之事业费单据)分别送边区一级党政两系统的审计机关。

第十六条 边区一级审计机关收到各分区汇编之预决算书表及直属单位之预决算书表后,应按本条例第十一条(一)项所规定之职权范围内加以批准和核销。将直属单位之生活费单据,花名册及分区县之事业费单据封存备查。原书表三份中之一份留存,一份退回原机关外,另一份作为附件连同汇编之预决算书表三份,及边区一级与直属单位之事业费单据送交西北财委会审计处。

第十七条 西北财委会为最后之决审机关,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之职权范围,于决审后将原书表三份中之一份留存,一份退回原机关外,另一份交财政厅存查。并将边区一级及直属单位之事业费单据封存备查。关于一切临时预决算之审计程序与经常预决算之审计程序同。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于日常之事务处理如下:

(一)凡计算错误,数字涂改辨别不清者则退回更正或代为更正之。

(二)凡未批准之人员、马匹数,以及违背供给制度者,则剔除之。

(三)凡不合理之收支与贪污舞弊之情事,则进行清算与检举。

第十九条 本条例有未尽事宜得临时修改之。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执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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