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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决议:召开党代会和代表会议

时间:2023-08-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九四五年党的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修改的党章,规定召开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以后,这种情形仍然没有改变。各中央局或分局所领导的地区,应召开全区的党的代表会议。某些地区的中央局或分局,如经中央批准改为党委会时,则还应召开全区的党代表大会。党的上级组织,有权修改党的下级组织的代表大会、委员会及代表会议的决议,并有权停止这些决议的全部或部分的执行。

中央决议:召开党代会和代表会议

一九四八年九月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从它产生的日子起,就是以马列主义的革命理论和民主集中制为基础的。因此,它就能够在自己的二十七年的历史中,不断的克服党内的非马列主义的错误和偏向,率领人民群众向国内外敌人作斗争,渡[度]过许多的困难,取得伟大的胜利。但是在我们党内,由于战争环境或处在地下状况,党内正常民主生活是没有获得很好地发展的。一九四五年党的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修改的党章,规定召开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以后,这种情形仍然没有改变。由于党内缺乏正常的民主生活和在政府工作中的民主生活的不足,已使我们党的组织及政府机关产生了某些严重的脱离人民群众的官僚主义现象;另一方面,在展开党内的批评与自我批评以后,又常常发生极端民主现象或无政府现象。所有这些情形,就使党内某些错误的主张和不正派的宗派主义作风和无纪律状态,得以暗中流传和滋长,因而给予党和人民的事业以许多的损失。在过去的时期内,在各个被敌人分割的解放区,处于严重的战争环境,党和政府中的正规的民主生活不能不有所限制。现在这种形势已有很大的改变,广大的解放区业已联[连]成一片,取得相对安定的后方环境,进行生产建设工作;土地改革已在很大区域内完成;人民解放军不断地向国民党统治区域前进,并在不久的将来,将要取得全国的胜利;我们的党已经发展成为三百多万党员的广大群众性的大党;全国广大阶层的人民群众,日益积极地和广大地要求参加民主的政治生活;在这种情势下,我们党与政府就有可能和必要实现正规的民主生活了。过去时期党内存在着的民主生活不足的状况,就必须加以改变。关于建立解放区各级人民代表会议,扩大各级人民民主政府的正常的民主生活问题,最近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业已通过许多的法令、条例,望各解放区彻照执行。关于扩大与建立党内正当的民主生活,中央特作如下的决议:

(一)在一切巩固的解放区,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遵照党章的规定从现在起定期召开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及代表会议,讨论中央的指示和各种工作,并选举或补选党的各级委员会。这种代表大会及代表会议,在以后不得用普通的干部会议去代替,而必须按期召开。各中央局或分局所领导的地区,应召开全区的党的代表会议。某些地区的中央局或分局,如经中央批准改为党委会时,则还应召开全区的党代表大会。这些党的代表大会及代表会议的职权,适用党章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在人民解放军方面,根据军区和野战军的不同情况,应当有所分别。各级军区直属的党的组织,除派选代表参加当地地方同级的党的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以外,还应召开自己直属的机关学校和部队的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野战军,因为处在激烈的作战环境,行动迅速频繁,不宜一般地规定召开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及代表会议,只应在情况许可的条件之下,经过上级批准,有限制地召开这些会议。

(二)对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必须赋予党章所规定的一切权利,不许侵犯。必须保障一切代表在会议上有完全的发言权(即不但有权赞成而且有权反对与批评党委会及大多数代表所赞成的意见)和完全的表决权(即在投票或举手表决时,不但有权赞成而且有权反对大多数代表所赞成的议案),以便能够开展党内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教育干部与群众。但是,在同时,必须严格地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的规定,以保持党内的统一和纪律。必须完全实行列宁这一著名的规定:在问题尚未决定以前,允许自由发表意见,进行辩论;但在问题一经多数决定和上级批准以后,即须完全服从,坚决执行,不得反对。对于不遵守党章,破坏纪律,破坏党内正常秩序的分子,必须给以处罚。在扩大党内正常的民主生活中,必须注意及时纠正可能产生的极端民主现象或无秩序、无纪律、无组织的现象。必须保障党内的民主生活是在集中领导下的有组织、有秩序、有纪律地进行,能够增强党的领导机关解决问题、进行工作的能力和信心,而不是削弱这种能力和信心。(www.xing528.com)

(三)党的下级组织的代表大会、委员会及代表会议的重要决议,必须呈报党的上级组织批准以后,方准执行。党的上级组织,有权修改党的下级组织的代表大会、委员会及代表会议的决议,并有权停止这些决议的全部或部分的执行。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及代表会议,应有正式的成文的决议(至少县一级以上的会议要有此种决议)。但是这些决议必须是切合实际,简明扼要,能够提出与解决当前工作中最重要的各种问题,切忌制定长篇大论、空洞无物的决议。这些决议经过党的上级组织批准后,凡可公开发表者,应一律在当地党报上或以其他方式公开发表。党的上级组织认为党的下级组织的代表大会、委员会和代表会议的决议是犯了严重错误的时候,除停止执行外,得进行公开批评,并得指令党的下级组织重新召集代表大会、委员会和代表会议通过新的决议,去代替旧的决议。

(四)在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召开以后,党内正常的民主生活业已扩大、批评与自我批评业已展开以后,党内各种不同意见的争论可能增多。各级党的领导机关,必须将这些不同意见的争论(不论是在代表大会或委员会或代表会议上的争论)及时地真实地向上级报告,其中重要的争论并须报告中央,以便上级和中央能及时地明了党内的思想动态,给以指示。过去有些党委隐蔽这些争论,不及时地或者不完全真实地向上级向中央报告这些争论并请求指示,是完全错误的,今后必须坚决改正。有些同志反对将党员干部间不同的意见向上级向中央报告,或者认为这种报告是向上级向中央告状,向报告的人施行攻击或打击,这种意见和行为是完全错误的,不能允许的,必须禁止这种行为,并驳斥这些同志的意见。须知党内自我批评的发展,某些不同意见的争论,只要能够及时地得到正确的结论,并保持这种争论是在正常的秩序之下进行,是最能教育干部和党员群众的,是有益无害的。但是无原则的无限制的争论,长期不能得到正确结果的争论,或者在争论中任意破坏党内正常的秩序和纪律,那就要严重的妨害人民事业和党内的团结。如果在党内发生了这类争论,也必须迅速地真实地报告上级和中央,以便能及时地给以纠正,并获得正确的结论。

(五)各级党委会召集各级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必须有充分的准备。必须预先收集材料,制定切合实际的报告及决议草案,并准备好提交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的各种问题,然后举行开会,才能缩短开会的时间,获得完满的结果。否则,开会的时间势必延长,而且不可能获得完满的结果。

(六)健全党委制是良好地实现全党民主集中制的重要环节。各级党委,首先是地方地委以上、军队师委以上的各级党委,必须实行重要问题均经党委集体讨论和作出决定的制度,而不应当由个人决定重要问题。但是必须注意集体领导和个人负责不可偏废,会议不可开得太频繁,军队首长在情况紧张时有临机处置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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