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社会中,由于利益的多元化,矛盾和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这就要求政府在价值权衡基础上进行利益综合,即使不能符合所有人的利益要求,也要符合社会的总体利益。在公共交通与私人交通的比较中,公共交通由于对道路资源的高效利用,对解决因道路资源有限而产生的城市交通问题,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公共交通优先符合社会总体利益。公共交通优先作为一种公共政策选择,其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改变城市交通现状中的不公平现象。
对于困难人群的出行需要,长期以来都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或者说只有理论上的重视,没有实践上的重视。通过公共交通,最大限度地解决困难人群出行的需求,不仅可以给他们的就业提供机会,还可以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从而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
从公平问题的角度看,公交用户作为相对弱势的群体,如果政府能通过某种基础设施的建设或者政策的制定来帮助这类群体缩小与强势群体的差距,可以认为这样的行动是有助于公平性的。轨道交通建设不但缩小了这种差距,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超越,就可以认为是完成了一项公平性的巨大进步。同时,公交优先作为绝大多数中国城市的基本城市交通战略,都是这种公平观点的体现。更重要的是,公平与效率的问题在很多时候都是处于矛盾中的,而在公交优先的问题上,尤其是轨道交通的作用,是同时大幅度促进了公平和效率。(www.xing528.com)
公交用户虽然是相对弱势的群体,但是在我们的社会中还有更加弱势的底层群体。这些群体中,有一些依然认为轨道交通的价格明显高于普通公交,所以选择成本相对更低的方式。这是由于政府的轨道交通定价策略决定的,上海和伦敦的轨道交通都是采用较高定价策略来平衡运营成本,并且调节客流拥堵情况,如伦敦采用轨道交通高峰票价机制。而北京、广州采用的是典型的低票价机制,基本上接近普通公交定价,来吸引更多的客流。所以轨道的交通定价,直接影响了这一系统对于享受人群的覆盖水平。当然良好的接驳环境,也能扩大轨道的服务半径,弥补其门到门的可达性低的劣势。
无障碍交通也是展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方面,是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心。在1950年,欧洲各国对于“身体残障者方便使用的公共建筑物设计及建设”进行开会决议。1961年,第一个无障碍法规《无障碍标准》于美国诞生。我国在建设无障碍公共交通设施上起步较晚,1986年7月才颁布第一部倡导意义的政策《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试行)》,但是并不具备法律效应。直到2012年6月3日《无障碍建设条例》的出台,才终于让我国摆脱了无障碍专项法规无法可依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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