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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城市交通:技术规范更细致

时间:2023-08-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信息无障碍建设越来越被世界所关注,已有多个国家和地区对信息无障碍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和规范,如美国、德国、加拿大、法国、印度等。美国修订于1988年的公平住房法要求在住房政策和操作上制定合理的针对残障人的例外规则,以给予残障人平等的住房机会。

无障碍城市交通:技术规范更细致

(一)火灾警示、逃生的无障碍设施规定

一般来说,在建筑设计规范中都有防灾和紧急疏散的要求,但在建筑和设施的无障碍设计和建设中,很少考虑到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的特殊群体的要求。然而,残障人士作为社会的一员,任何一个对特殊人士开放的空间都应该也必须配备、建设紧急情况下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的特殊群体的逃生通道,采取有效的措施使他们能和正常人一样离开危险的地方。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无障碍法规都有相关规定,以英国为例:

英国《建筑规则》(1991年)、《Part B1火灾安全措施》(1992年)特别对BS 5588第8部分和残疾人逃生技巧进行了说明,指出“不允许在此章程提及的设计里排除残疾人”。

为残疾人所设的无障碍防火安全设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总体设施供给:灭火器、告示牌、打碎玻璃报警点、紧急情况信号灯、警报系统等设备的无障碍安装。

(2)疏散办法:无障碍避难所、疏散程序等。

(3)管理:查看个人疏散方案、火情卡片和标志等信息源。

(二)对历史文化保护建筑的无障碍建设规定

历史文化保护建筑除了其当前的使用功能外,更包含着丰富的历史信息,具有旅游、观光功能。对此类建筑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必须与历史文化建筑和环境的保护相结合,既可以满足所有人使用、参观的需要,又不破坏建筑和环境原有的风格与结构。

美国1994年7月修订的ADA无障碍设计标准(ADA Standards of Accessible Design)对历史文化建筑的无障碍改造有明确的规定:(www.xing528.com)

一般而言,历史文化建筑按已建建筑无障碍改造的最低标准进行无障碍改造,其技术规范与其他建筑相同。在国家或州历史文化名建筑名单中的特殊建筑依照《国家历史保护法》106章节(Section 106 of the National Historic Preservation Act)的规定进行无障碍改造。

(三)对信息无障碍建设的规定

信息无障碍是指任何人(无论健全人还是残疾人,无论年轻人还是老年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平等地、方便地、无障碍地获取信息、利用信息。信息无障碍主要包括两个范畴:(1)电子信息技术无障碍;(2)网络无障碍。目前信息无障碍建设越来越被世界所关注,已有多个国家和地区对信息无障碍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和规范,如美国、德国、加拿大、法国、印度等。

2002年5月1日起,德国无障碍信息技术条例(BITV,Barriere Freie Information Stechnik-Verordnung)正式生效,该条例规定:所有联邦机构都有义务将其网页进行无障碍设计;所有州都应出台相应的州管理条例,以规定各州及地方机构的无障碍网站义务。

(四)住宅无障碍建设的规定

家是人们停留时间最长的空间,对于残障人士、老年人而言更是如此,住宅的无障碍建设最低限度可以帮助部分残障人士和老年人实现生活自理,减少重度残障人士的护理负担,一定条件下还可以帮助部分特殊需求人士采取家庭办公的就业形式实现自立。

美国修订于1988年的公平住房法要求在住房政策和操作上制定合理的针对残障人的例外规则,以给予残障人平等的住房机会。例如,业主的“无宠物”政策可以被要求设定一个例外的规则,允许盲人在住处保留导盲犬。法律要求业主允许残障的租户对公用的空间和私人空间做合理的无障碍修建。法律进一步要求新建的4单元或更多单元的多户住宅的设计和建造对残疾人应该是无障碍的,包括无障碍的公用空间,可供轮椅使用的足够宽的门,可以让轮椅使用者操作使用的厨房和卫生间,以及其他无障碍设施。

日本1995年颁布了《与长寿社会相适应的住宅设计标准》对房间配备、扶手、高差、通道、地面与墙面、室内设施以及住宅内的各个部分(厨房、卫生间、卧室阳台、门庭等)、住宅与公用部分(通道、楼梯电梯等)制定了明确的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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