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①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指的是依附于建筑物外墙外不与户室开门连通,起装饰作用的敞开式挑台(廊)、平台,以及不与阳台相通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等设备平台部件。
②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a.骑楼是指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如图5.1 所示。
图5.1 骑楼
b.过街楼是指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如图5.2 所示。
图5.2 过街楼
③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指的是影剧院的舞台及为舞台服务的可供上人维修、悬挂幕布、布置灯光及布景等搭设的天桥和挑台等构件设施。
⑤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建筑物内不构成结构层的操作平台(图5.3)、上料平台(包括工业厂房、搅拌站和料仓等建筑中的设备操作控制平台、上料平台等),其主要作用为室内构筑物或设备服务的独立上人设施,因此不计算建筑面积。
图5.3 操作平台示意图
⑥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 m 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无柱雨篷。
附墙柱是指非结构性装饰柱;附墙柱、垛示意图如图5.4 所示。
图5.4 附墙柱、垛示意图
⑦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 m 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 m 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 m 及以上的凸(飘)窗。
飘窗是指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⑧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图5.5)。 室外钢楼梯需要区分具体用途,如专用于消防楼梯,则不计算建筑面积,如果是建筑物唯一通道,兼用于消防,则需要按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建筑面积。
⑩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储油(水)池、储仓、栈桥等构筑物。
2)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①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图5.6)。 结构层高在2.20 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 m 以下的,应计算1/2 面积。
a.“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主要强调建筑面积计算应计算墙体结构的面积,按建筑平面图结构外轮廓尺寸计算,而不应包括墙体构造所增加的抹灰厚度、材料厚度等。 计算公式为:
S =a × b(外墙外边尺寸,不含勒脚高度)
图5.5 室外检修爬梯等示意图
图5.6 建筑面积计算示意图
b.当外墙结构本身在一个层高范围内不等厚时,以楼地面结构标高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如图5.7 所示为某建筑平面和剖面示意图,该建筑物结构层高在2.2 m 以上,则其建筑面积应为:S =15×5 =75 m2。
②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且结构层高在2.20 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 m 以下的,应计算1/2 面积。 建筑物内的局部楼层如图5.8 所示。
图5.7 单层建筑物示意图
图5.8 建筑物内的局部楼层
围护结构是指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围护设施是指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③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0 m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 m 及以上至2.10 m 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 面积;结构净高在1.20 m 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如图5.9 所示。
图5.9 利用坡屋顶空间示意图
④对于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0 m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 m 及以上至2.10 m 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 面积;结构净高在1.20 m 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 计算面积。
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因其上部结构多为斜板,所以采用净高的尺寸划定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和对应规则。 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因其看台上部设有顶盖且可供人使用,所以按看台板的结构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所称的“场馆”为专业术语,指各种“场”类建筑,如体育场、足球场、网球场、带看台的风雨操场等。
⑤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 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 m 以下的,应计算1/2 面积。
a.地下室采光井是为了满足地下室的采光相通风安求设置的。 一般在地下室围护墙上口开设一个矩形或其他形状的竖井,井的上口一般设有铁栅,井的一个侧面安装采光和通风用的窗子。
b.地下室、半地下室应以其外墙上口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图5.10)。 以前的计算规则规定:按地下室、半地室上口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文字上不甚严密“上口外墙”容易被理解成为地下室、半地下室的上一层建筑的外墙。 因为在通常情况下,上一层建筑外墙与地下室墙的中心线不一定完全重叠,多数情况是凹进或凸出地下室外墙中心线。
图5.10 地下室示意图
⑥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1/2 计算面积。
出入口坡道分有顶盖出入口坡道和无顶盖出入口坡道,出入口坡道顶盖的挑出长度,为顶盖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长度;顶盖以设计图纸为准,对后增加及建设单位自行增加的顶盖等,不计算建筑面积。 顶盖不分材料种类(如钢筋混凝土顶盖、彩钢板顶盖、阳光板顶盖等)。 地下室出入口如图5.11 所示。
图5.11 地下室出入口
⑦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 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 m 以下的,应计算1/2 面积。
本条既适用于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建筑面积的计算,也适用于目前部分住宅、学校教学楼等工程在底层架空或在二楼或以上某个甚至多个楼层架空,作为公共活动、停车、绿化等空间的建筑面积的计算。 架空层中有围护结构的建筑空间按相关规定计算。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如图5.12 所示。
图5.12 建筑物吊脚架空层
⑧建筑物的门厅、大厅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走廊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结构层高在2.20 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 m 以下的,应计算1/2 面积。
a.“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是指建筑物大厅、门厅的上部(一般该大厅、门厅占二个或二个以上建筑物层高)四周向大厅、门厅、中间挑出的走廊称为回廊,如图5.13 所示。
b.宾馆、大会堂、教学楼等大楼内的门厅或大厅往往要占建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层高,这时也只能计算一层面积。
c.“层高不足2.20 m 者应计算1/2 面积”指回廊层高可能出现的情况。
图5.13 大厅、门厅设回廊示意图
⑨对于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设施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 面积。
架空走廊是指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无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如图5.14 所示。 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如图5.15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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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14 无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
图5.15 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
⑩对于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 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 m 以下的,应计算1/2 面积。
立体书库示意图如图5.16 所示。
图5.16 立体书库示意图
本条主要规定了图书馆中的立体书库、仓储中心的立体仓库、大型停车场的立体车库等建筑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定。 起局部分隔、存储等作用的书架层、货架层或可升降的立体钢结构停车层均不属于结构层,故该部分分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⑪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 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 m 以下的,应计算1/2 面积。
如果舞台灯光室有围护结构且用一层,那么就不能另外计算面积。 因为整个舞台已经包含了该灯光控制室的面积。
⑫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结构层高在2.20 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 m 以下的,应计算1/2 面积。
落地橱窗是指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
⑬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0.45 m 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 m 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 面积。
凸(飘窗)是指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 凸(飘窗)既作为窗,就有别于楼(地)板的延伸,也就是不能把楼(地)板延伸出去的窗称为凸(飘窗)。 凸(飘窗)的窗台应只是墙面的一部分且距(楼) 地面应有一定的高度。
⑭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 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 面积,如图5.17 所示。
图5.17 挑廊、无柱走廊示意图
挑廊是指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走廊指建筑物底层的水平交通空间。
檐廊(图5.18)是指建筑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是附属于建筑物底层外墙有屋檐作为顶盖,其下部一般有柱或栏杆、栏板等的水平交通空间。
图5.18 檐廊
⑮门斗(图5.19)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且结构层高在2.20 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 m 以下的,应计算1/2 面积。
门斗是指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图5.19 门斗
⑯门廊应按其顶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 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 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 m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 计算建筑面积。
a.门廊指建筑物入口前有顶棚的半围合空间,是在建筑物出入口,无门、三面或二面有墙,上部有板(或借用上部楼板)围护的部位。
b.雨篷是指在建筑物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是建筑物出入口上方、凸出墙面、为遮挡雨水而单独设立的建筑部件。 雨篷划分为有柱雨篷(包括独立柱雨篷、多柱雨篷、柱墙混合支撑雨篷、墙支撑雨篷)和无柱雨篷(悬挑雨篷)。 如凸出建筑物,且不单独设立顶盖,利用上层结构板(如楼板、阳台底板)进行遮挡,则不视为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对无柱雨篷,如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时,也不视为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出挑宽度,是指雨篷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弧形或异形时,取最大宽度。
⑰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图5.20),结构层高在2.20 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 m 以下的,应计算1/2 面积。
a.如遇建筑物屋顶的楼梯间是坡屋顶时,应按坡屋顶的相关规定计算面积。
b.单独放在建筑物屋顶的混凝土水箱或钢板水箱不计算面积。
图5.20 屋顶水箱间、电梯间示意图
⑱围护结构(图5.21)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在2.10 m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0 m 及以上至2.10 m 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 面积;结构净高在1.20 m 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设有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指由向建筑物外倾斜的墙体),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图5.21 围护结构不垂直于底边示意图
图5.22 室外楼梯示意图
⑲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且结构净高在2.10 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0 m 以下的,应计算1/2 面积。
⑳室外楼梯(图5.22)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 计算建筑面积。 室外楼梯作为连接该建筑物层与层之间交通不可缺少的基本部件,无论从其功能、还是工程计价的要求来说,均需计算建筑面积。 层数为室外楼梯所依附的楼层数,即梯段部分投影到建筑物范围的层数。 利用室外楼梯下部的建筑空间不得重复计算建筑面积;利用地势砌筑的为室外踏步,不计算建筑面积。
㉑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 面积。
建筑物的阳台,不论其形式如何,均以建筑物主体结构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㉒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 计算建筑面积。
a.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的面积计算,由于建筑技术的发展,出现许多新型结构,如柱不再是单纯的直立柱,而出现正V 形、倒V 形等不同类型的柱,给面积计算带来许多争议。 为此,我们不以柱来确定面积,而依据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面积。
b.在车棚、货棚、站台(图5.23)、加油站、收费站内设有带围护结构的管理房间、休息室等,应另按有关规定计算面积。
图5.23 单排柱站台示意图
㉓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a.幕墙以其在建筑物中所起的作用和功能来区分,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按其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b.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不计算建筑面积。
㉔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a.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保温隔热层以保温材料的净厚度乘以外墙结构外边线长度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其外墙外边线长度不扣除门窗和建筑物外已计算建筑面积构件(如阳台、室外走廊、门斗、落地橱窗等部件)所占长度。
图5.24 建筑外墙外保温
b.当建筑物外已计算建筑面积的构件(如阳台、室外走廊、门斗、落地橱窗等部件)有保温隔热层时,其保温隔热层也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外墙是斜面者按楼面楼板处的外墙外边线长度乘以保温材料的净厚度计算。 外墙外保温以沿高度方向满铺为准,某层外墙外保温铺设高度未达到全部高度时(不包括阳台、室外走廊、门斗、落地橱窗、雨篷、飘窗等),不计算建筑面积。 保温隔热层的建筑面积是以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来计算的,不包含抹灰层、防潮层、保护层(墙)的厚度。 建筑外墙外保温如图5.24 所示。
㉕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 对于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a.变形缝是指防止建筑物在某些因素作用下引起开裂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 变形缝一般分为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3 种。
b.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是指暴露在建筑物内,在建筑物内可以看得见的变形缝。
高低联跨建筑物示意图如图5.25 所示。
图5.25 高低联跨建筑物示意图
㉖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2.20 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 m 以下的,应计算1/2 面积。
a.高层建筑的宾馆、写字楼等,通常在建筑物高度的中间部分设置管道及设备层,主要用于集中放置水、暖、电、通风管道及设备。 这一设备管道层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b.设备层、管道层虽然其具体功能与普通楼层不同,但在结构及施工消耗上并无本质区别,且本规范定义自然层为“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因此设备、管道楼层归为自然层,其计算规则与普通楼层相同。 在吊顶空间内设置管道的,则吊顶空间部分不能被视为设备层、管道层。
设备、管道层示意图如图5.26 所示。
图5.26 设备、管道层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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