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工程项目税收保险规定及考试通关攻略

工程项目税收保险规定及考试通关攻略

时间:2023-08-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考点汇集考点1 与工程项目有关的税收规定在项目的投资与建设过程中缴纳的主要税收有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及进出口关税等。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工程项目税收保险规定及考试通关攻略

考点汇集

考点1 与工程项目有关的税收规定

在项目的投资建设过程中缴纳的主要税收有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可视为税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及进出口关税等。

(一)营业税

1.纳税

营业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2.纳税对象

(1)提供应税劳务,包括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

(2)转让无形资产,即转让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如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

(3)销售不动产,即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如销售建筑物、构筑物、土地附着物;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以不动产投资入股,转让该股权

3.计税依据和税率

(1)计税依据。一般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计税营业额

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如下:

1)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时,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单位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的,无论是“包工包料”,还是“包工不包料”,营业额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格;从事安装工程作业的,凡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营业额。

3)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营业税;自建房屋对外销售(不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的,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4)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税率。营业税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对同一行业实行同一税率,对不同行业实行不同税率。

4.应纳税额计算

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营业额×适用税率

(1)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3)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5.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1)试点时间及地区。自2012年12月1日首先由上海作为试点城市开始,至今已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

(2)试点行业。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

(3)税率。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4)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

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3)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二)所得税

1.纳税人和纳税对象

纳税人是指企业或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纳税对象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2.计税依据和税率

(1)计税依据: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1)收入总额。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免税收入。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4)各项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

5)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根据利润的分配顺序,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在连续5年内可以用税前利润进行弥补。

6)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的支出。不得扣除的支出包括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允许扣除范围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2)税率。

1)企业所得税实行25%的比例税率。对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0%。

2)小型微利企业减除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除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3.应纳税金额计算

应纳税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金额=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减免和抵免的税额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1.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之和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时缴纳。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税率为7%;在县城或镇,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税率为1%。

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教育费附加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税率为3%。

(四)房产税

1.纳税人和纳税对象

纳税人:征税范围内的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个人所有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

房产税的纳税对象为房产。

2.计税依据和税率

(1)从价计征。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扣除比例后的余值,税率为1.2%。

1)以房产联营投资的,房产税计税依据应区别对待。

①以房产联营投资,共担经营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②以房产联营投资,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入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因此,应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2)融资租赁房屋的,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租赁期内该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新建房屋空调设备价值计入房产原值的,应并入房产税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2)从租计征。计税依据为房产租金收入,税率为1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暂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

3.应纳税额计算表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

1.纳税人和纳税对象

纳税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对象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有和集体所有土地,但不包括农村土地

2.计税依据和税率

(1)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m2)为计税依据。

(2)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大城市1.5~30元。

②中等城市1.2~24元。

③小城市0.9~18元。

④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0.6~12元。

3.应纳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全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m2)×适用税额

(六)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外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中外籍个人等。

2.纳税对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所取得的增值额。

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3个标准:

(1)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国家所有。

(2)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否发生产权转让。

(3)转让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

3.计税依据和税率

(1)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

税法准予纳税人从转让收入中扣除的项目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①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是实际支付的地价款;以其他方式取得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②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登记、过户手续费。

2)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包括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这3项费用不能据实扣除,应按下列标准扣除:

①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总额=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②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总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①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扣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

②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印花税已列入管理费用中,故不允许在此扣除。

5)其他扣除项目。对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20%的扣除:

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6)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后的价格。转让旧房的扣除额的计算公式为

转让旧房的扣除额=评估价+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按国家规定交纳的费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2)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4.应纳税额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Σ(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或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土地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5.税收优惠

(1)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就其全部增值额计税。

(2)对个人转让房地产的,凡居住满5年或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未满3年的,不实行优惠。

(3)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4)1994年1月1日前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无论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

(七)契税

1.纳税对象

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具体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方不交土地增值税,由承受方交契税)。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方还应交土地增值税,由承受方交契税)。

(3)房屋买卖(转让方符合条件的还需交土地增值税)。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也视同买卖房屋: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2)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4)房屋赠与,包括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5)房屋交换(单位之间进行房地产交换还应交土地增值税)。

2.计税依据和税率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动产的价格。按不动产的转移方式、定价方法的不同,契税计税依据有以下几种情况: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以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房屋或土地使用权相交换,交换价格相等,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利益的一方按价差交纳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5)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

1)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2)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

3.应纳税额

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契税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八)进出口关税

1.纳税人

进出口关税的纳税人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及进境物品的所有人。

2.计税依据和税率

进出口关税的计税依据以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对进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1)原产于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进口货物,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口货物,适用最惠国税率。

(2)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协定税率。

(3)原产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适用特惠税率。

(4)原产于以上(1)、(2)和(3)所列以外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适用普通税率。

3.应纳税额

进出口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关税应纳税额=货物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4.免税范围

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的进口设备减免征,由国务院决定。

考点2 与工程项目有关的保险规定

目前,我国已开办的工程保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工伤保险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承保以土木建筑为主体的工程项目在整个建筑期间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以及依法应承担的第三者责任的保险。

1.被保险人投保人

(1)被保险人。建筑工程保险一张保单下可以有多个被保险人,这是工程保险区别于其他财产保险的特点之一。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一般包括:

1)业主:建设单位或工程所有人。

2)承包商:总承包商及分包商。

3)技术顾问:业主聘请的建筑师、设计师、工程师和其他专业顾问。

4)其他关系方,如贷款银行或其他债权人。

(2)投保人。

1)全部承包方式,由承包方负责投保。

2)部分承包方式,在合同中规定由某一方投保。

3)分段承包方式,一般由业主投保。

4)施工单位只提供劳务的承包方式,一般也由业主投保。

2.保险项目与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项目包括物质损失部分、第三者责任及附加险三部分。

(1)物质损失。

1)建筑工程,包括永久性和临时性工程及物料。这是建筑工程保险的主要保险项目。该部分保险金额为承包工程合同的总金额,即建成该项工程的实际价格,包括设计费、材料设备费、施工费(人工及施工设备费)、运杂费、税款及其他有关费用。

2)业主提供的物料及项目。业主提供的物料及项目是指未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格之内的,由业主提供的物料及负责建筑的项目。该项保险金额应按这一部分标的的重置价值确定。

3)安装工程项目。安装工程项目是指承包合同未包含的机器设备安装工程项目,所占保额不超过总保险金额的20%。

4)施工用机器、装置及设备。一般为承包商所有,不在工程合同价之内,作专项承保。

5)场地清理费。大工程不超过合同价5%,小工程不超过合同价10%。

6)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保额最高不超过该建筑物实际价值。

7)业主或承包商在土地上的其他财产。保额由双方商定。

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簿、图表、技术资料,领有公共运输执照的车辆、船舶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不能作为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项目。

(2)第三者责任。第三者责任是指被保险人在工程保险期内因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工地附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保险金额一般通过一个赔偿限额来确定,该限额根据工地责任风险的大小来确定。

1)只规定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不具体限定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分项限额,也不规定在保险期限内的累计赔偿限额,适用于责任风险较低的第三者责任。

2)先规定每次事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分项赔偿限额,进而规定对每人的限额,然后将分项的人身伤亡限额与财产损失限额组成每次事故的总赔偿限额,最后再规定保险期限内的累计赔偿限额,适用于责任风险较大的第三者责任。

(3)附加险。根据投保人的特别要求或某项工程的特性需要可以增加一些附加保险,保险金额由双方商定。

3.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包括3个方面:物质损失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第三者责任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总除外责任。

(1)物质损失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1)责任范围。若保险单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发生除外责任之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保险人应负责赔偿。

2)除外责任。保险人对以下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②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③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被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④非外力引起的机械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www.xing528.com)

⑤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⑥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⑦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⑧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⑨除已将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或其他财产列入保险范围,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⑩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期限终止以前,被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2)第三者责任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1)责任范围。

①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②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公司亦负责赔偿。

2)除外责任。

①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②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③下列原因引起的赔偿责任。

a.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佣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b.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佣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为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c.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d.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3)总除外责任。保险人对以下各项不承担赔偿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3)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4)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5)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6)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7)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4.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是在保险单列明的建筑期限内,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自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时起生效,直至建筑工程完毕经验收合格时终止。

(1)保险责任的开始。

1)工程破土动工之日。

2)保险工程材料、设备运抵至工地时。以先发生者为准,但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生效日期。

(2)保险责任的终止。

1)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时。

2)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

5.保险费率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费率依各个工程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6.赔偿处理

(1)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可予赔偿。但本项费用与物质损失赔偿金额之和以受损的被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2)保险人可有3种赔偿方式,即以现金支付赔款、修复或重置、赔付修理费用。

(3)损失赔付后,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4)在发生第三者责任项下的索赔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或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5)发生物质损失时,若受损保险财产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对应的应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保险人按保险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负责赔偿,即

(6)如同一保险财产损失存在着一种以上的保险保障,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公司按该种保险的保险单保额与所有保单保额之和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7)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二)安装工程一切险

1.特点

与建筑工程一切险相比,安装工程一切险具有下列特点:

(1)建筑工程保险的标的从开工以后逐步增加,保险额也逐步提高,保险公司一开始就承担着全部货价的风险。试车期的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通常占整个工期的保费的1/3左右。

(2)在一般情况下,建筑工程一切险承担的风险主要为自然灾害,而安装工程一切险承担的风险主要为人为事故损失。

(3)安装工程一切险的风险较大,保险费率也要高于建筑工程一切险。

2.被保险人与投保人

(1)安装工程责任方主要有:业主,应对自然灾害及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负责;承包商,应对不属于卖方责任的安装、试车中的疏忽、过失负责;卖方,应对机器设备本身问题及技术指标导致安装试车过程中的损失负责。

由于安装期间发生损失的原因很复杂,往往各种原因交错,难以截然区分,因此,将有关利益方,即具有可保利益的,都视为安装工程险项下的共同被保险人。

(2)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包括:①业主;②承包商(含分包商);③供货商,即负责提供安装机器设备的一方;④制造商,即被安装机器设备的制造商,但因制造商的过失引起的直接损失,即本身部分,不包括在安装工程险责任范围内;⑤技术顾问;⑥其他关系方。

3.保险项目与保险金额

(1)安装项目。安装项目是安装工程险承保的主要保险项目,包括被安装的机器设备、装置、物料、基础工程以及工程所需的各种临时设施,如水、电、照明、通信等设施。适用安装工程险保单承保的标的,有以下3种类型:

1)新建工厂、矿山或某一车间生产线安装的成套设备。

2)单独的大型机械装置,如发电机组、锅炉、巨型吊车、传送装置的组装工程。

3)各种钢结构建筑物,如储油罐、桥梁、电视发射塔之类的安装和管道、电缆的敷设工程等。

(2)土木建筑工程项目。土木建筑工程项目是指新建、扩建厂矿必须有的工程项目。保险金额应为该工程项目建成的价格,包括设计费、材料设备费、施工费、运杂费、税款及其他有关费用。该项保险金额不能超过安装工程一切险金额的20%,超过20%时,应按建筑工程保险费率计收保险费。超过50%时,则需单独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

(3)安装施工用机器设备。保险金额按重置价值计算。

(4)业主或承包商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保险金额可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商定,但最高不能超过其实际价值。

(5)清理费用。此项费用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自定并单独投保,不包括在工程合同价内。保险金额对大工程一般不超过其工程总价值的5%,对小工程一般不超过工程总价值的10%。

4.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

主要承保保单列明的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及有关费用。

安装工程一切险与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区别如下:

(1)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都属于除外责任范围。

安装工程一切险只对设计错误等原因引起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及其有关费用不予赔偿,而对由于设计错误等原因造成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仍予以负责。因为设计错误等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被保险人可根据购货合同向设计者或供货方或制造商要求赔偿。

建筑工程一切险不承保设计错误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及费用,同时也不负责因此造成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和费用。

(2)由于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等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本身的损失,安装工程一切险不予负责。安装工程一切险只对由于电气原因造成的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而建筑工程一切险对于此种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都不予赔偿。

5.保险期限

(1)实际保险责任的开始。

1)投保工程动工之日。

2)保险财产运到施工地点。以先发生者为准,但不得超过保单列明的生效日。

(2)保险责任的终止。

1)安装完毕签发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时终止。

2)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最晚终止日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终止日期。

(3)试车考核期。试车考核期是指工程安装完毕后的冷试、热试和试生产。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超过3个月,应另行加费。

(4)保证期。保证期一般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质量保修期一致。

6.保险费率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费率,应按不同类型的工程项目确定。确定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工程本身的危险程度,工程的性质及安装技术难度。

(2)工地及邻近地区的自然地理条件,有无特别危险存在。

(3)最大可能损失程度及工地现场管理和施工及安全条件。

(4)被安装机器设备的质量、型号。

(5)工期长短及安装季节,试车期和保证期的长短。

(6)承包商及其他工程关系方的资信,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管理人员的素质。

(7)同类工程以往的损失记录。

(8)免赔额的高低及特种危险的赔偿限额。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费率与建筑工程一切险基本相同,只是对试车期设定单独费率,是一次性费率。

(三)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为在工作、生产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1.被保险人与投保人

工伤保险的投保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而被保险人则是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在这里应特别注意的是,无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用工形式无论是长期工、季节工、临时工,只要形成了劳动关系或事实上形成了劳动关系的职工,均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2.责任范围

(1)工伤责任范围。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范围。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1)、2)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3)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工伤除外责任。为了防止工伤认定的扩大化,确保保险基金合理支出,维护广大职工的利益,以下三种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3.工伤保险基金与费率

(1)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由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其他资金三部分构成。

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渠道列支,企业的开户银行按规定代为扣缴。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2)费率。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保部发[2003]29号)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如银行业、证券业等);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如房地产业、铁路运输业等);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如建筑业、煤炭开采、石油加工等)。各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平均为1%。

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1~3年浮动一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120%、第二档150%;下浮第一档80%、第二档50%。

(四)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建筑企业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向保险公司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于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对遭受意外伤害的施工人员实施赔付的保险。

1.被保险人与投保人

以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投保,具体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工程。

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作业和管理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还应包括在施工现场从事监理工作和需要到施工现场履行视察、监督检查职责或参与施工现场救援抢险等有关人员。有关文件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实行不记名的投保方式。

2.保险范围

保险范围应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3.保险金额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最低保险金额。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保险金额。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4.保险期限

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期限应从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并且投保人已缴付保险费的次日(或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二十四时止。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工程因故延长工期或停工的,需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但保险期间自开工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五年。工程停工期间,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5.保险费率

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真题实战

1.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纳土地增值税时,可以从收入中据实扣除的是( )。【2012年单选真题】

A.开发间接费用 B.与开发项目有关的管理费用

C.与开发项目有关的财务费用 D.与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土地增值税知识。税法准予纳税人从转让收入中扣除的项目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是实际支付的地价款;以其他方式取得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2)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登记、过户手续费。

(2)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房地产开发费用。包括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这3项费用不能据实扣除,应按下列标准扣除:

1)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1)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扣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印花税已列入管理费用中,故不允许在此扣除。

(5)其他扣除项目。对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20%的扣除。

(6)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后的价格。

2.某工程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在工程建设期间发生的下列情况中,应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是( )。【2013年单选真题】

A.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 B.施工机械装置失灵造成损坏

C.工程档案文件损毁 D.地面下降下沉造成的损失

【答案】D

【解析】ABC项都属于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况,只有D项属于保险人承担范围。

3.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列为免税收入的是( )。【2014年单选真题】

A.接受捐赠收入 B.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C.提供劳务收入 D.国债利息收入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所得税。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4.投保安装工程一切险时,安装施工用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应按( )计算。【2014年单选真题】

A.实际价值 B.损失价值 C.重置价值 D.账面价值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安装工程一切险。安装施工用机器设备,保险金额按重置价值计算。

5.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和管理方式是( )。【2014年单选真题】

A.由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B.由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存入企业保险基金专户

C.由企业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D.由企业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存入企业保险基金专户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6.建筑工程一切险中物质损失的除外责任有( )。【2014年多选真题】

A.台风引起水灾的损失 B.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

C.原材料缺陷引起的损失 D.现场火灾造成的损失

E.维修保养发生的费用

【答案】BCE

【解析】本题考查物质损失的除外责任。保险人对以下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被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已将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或其他财产列入保险范围,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期限终止以前,被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预测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现行税收规定,下列有关施工企业营业额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分包时,应以承包总额减去付给分包单位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

B.施工企业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其营业额一定不包括设备价款在内

C.施工企业从事建筑工程作业,其营业额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的价款在内

D.施工企业从事装饰工程作业,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的价款在内

2.在计算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项目是( )。

A.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 B.税收滞纳金

C.财政拨款 D.赞助支出

3.下列情形中,以从租计征方式征收房产税的是( )。

A.以房产联营投资不承担经营风险的 B.以房产联营投资并共担经营风险的

C.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前自用商品房的 D.融资租赁房屋的

4.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该税率应为( )。

A.60% B.50% C.40% D.30%

5.某企业2010年转让一幢新建办公楼取得收入5000万元,该办公楼建造成本和相关费用3700万元,缴纳与转让办公楼相关的税金277.5万元(其中印花税金2.5万元),则该企业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 )万元。

A.210.15 B.306.75 C.312.35 D.414.65

二、多项选择题

1.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中税法准予纳税人从转让收入中扣除的项目包括( )。

A.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过户费 B.拆迁补偿款

C.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D.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E.房地产开发利润

2.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人可采取的赔付方式有( )。

A.现金支付赔款 B.重置

C.修复 D.延长保险期限

E.赔付修理费用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恭喜您顺利完成第3周第5天的学习任务!

至此,第五章也已顺利完成学习任务,记得根据章前的“知识框架”复习巩固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