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规定:直径在25mm以下的钢筋接头,可采用绑扎接头。但对轴心受拉、小偏心受拉构件和承受震动荷载的构件中,钢筋接头不得采用绑扎接头。
钢筋采用绑扎接头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搭接长度不得小于表2-38规定的数值。
(2)受拉区域内的光面圆钢筋绑扎接头的末端,应做弯钩。螺纹钢筋的绑扎接头末端可不做弯钩。
梁、柱钢筋的接头,如采用绑扎接头,则在绑扎接头的措接长度范围内应加密钢箍。当搭接钢筋为受拉钢筋时,箍筋间距不应大于5d(d为两搭接钢筋中较小的直径);当搭接钢筋为受压钢筋时,其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d。
钢筋接头应分散布置。配置在“同一截面内”的下述受力钢筋,其接头的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的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闪光对焊、熔槽焊、接触电渣焊接头在受弯构件的受拉区,不超过50%,在受压区不受限制。
图2-53 绑扎钩
表2-38 绑扎接头的最小搭接长度(www.xing528.com)
注 1.混凝土标号不大于150号时,最小搭接长度应按本表所列数值增加5d;2.位于受拉区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25cm,位于受压区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20cm。当受压钢筋为Ⅰ级钢筋,末端又无弯钩时,其搭接长度不应濒于30d;3.如在施工中分不清受拉区或受压区时,搭接长度应接受拉区的规定办理。
(2)绑扎接头,在构件的受拉区中不超过25%,在受压区中不超过50%。
(3)焊接与绑扎接头距钢筋弯起点不小于10倍钢筋直径,也不应位于最大弯矩处。
(4)两钢筋接头相距在30倍钢筋直径或50cm以内,两绑扎接头的中距在绑扎搭接长度以内,均作为同一截面。
图2-54 小撬杠
直径不超过12mm的受压Ⅰ级钢筋的末端,以及轴心受压构件中任意直径的受力钢筋的末端,可不做弯钩;但搭接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30倍。
按疲劳验算的构件不得采用绑扎接头,如采用冷拉Ⅳ级钢筋,不得采用焊接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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