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这种作案手段而实施的盗窃案件多发生在教室、图书馆、食堂、球馆等公共场所。作案分子利用物品在、人不在,或物品在、人睡觉而伺机实施盗窃,作案分子除了一些惯偷之外,还有一些人见财起意而实施盗窃,所以往往还带有随机性。
案例回放25
2011年11月至2012年6月初,某高校食堂在中午学生就餐时间陆续发生丢失书包的案件达50余起。该校保卫处经过调查和蹲守,于2012年6月某日将正在食堂实施盗窃的某院学生田某当场抓获。经审问,其承认2011年11月份的一天,在食堂看见有人用书包占座位,书包内有200元现金,便见财起意,将书包顺手偷走,过一段时间未见东窗事发,尝到了甜头的他便使用同样的手段在食堂、教室、图书馆屡屡作案达50余起,共盗得现金数千元、手提电脑1台、手机15部、MP3和MP4等多个。
案例回放26(www.xing528.com)
2009年12月,某高校保卫处接到学生报案称其放在书包里的现金、存折及其他物品刚刚在教室内丢失。保卫处迅速派人赶往银行守候,将准备取钱的犯罪嫌疑人廖某抓获。廖某交代了盗窃该同学现金、存折和其他物品的事实,又供出了在浴池、教室、图书馆、食堂等处偷窃他人的钱包、书包、手机、随身听、钢笔、书籍等物品,作案达数十起的事实。
构成犯罪的基本要素是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如果同学们都能做好安全防范,保管好自己的钱物,对于犯罪分子来说,犯罪客体便不存在,犯罪分子也就做不成案件,或因犯罪成本过高,犯罪分子也就自动放弃作案。犯罪嫌疑人作案地点选在食堂、教室、图书馆,作案时机选在同学去打饭和教室内的同学只顾自己,不管其他与己无关的事情时下手,由于没人注意,在给同学们造成财产损失的同时,也给公安保卫部门破案造成了一定的难度。以上两个案例足以说明这一点。同学们在生活中应时刻提高防范意识,在各类公共场所,不要将自己的东西放在某处就离开或睡觉,书包及物品要随身携带,也可请同学看管,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