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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评判标准框架结构及艺术家创造过程

时间:2023-08-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艺术品作为鲜活的生命体,不仅需要以专业技术作为可感形式的支撑,同时也需要有艺术家思想观念、情感情绪、生命状态与生活趣味的传达;因此,艺术评判意义标准也被称为兴味标准、情感标准或人格评判标准。所以,将意义标准设定为艺术评判标准框架结构的重要方面,不仅是既

艺术评判标准框架结构及艺术家创造过程

上文述及,从人类艺术行为的角度看,艺术评判标准存在着相对稳定的框架结构,即无论何时、何地、何人、何门类,只要作艺术评判,其标准都离不开的方面及其相互关系。人类从事艺术活动,无论是出于巫术、游戏、劳动、欲望之类的何种目的,都是借助于特定的技艺来塑造特定的形象,以传达特定的情感、意义或生存状态。换言之,任何一种艺术都存在着技艺、意义及作为其结合体的艺术形象。相应地,任何关于艺术传达成功与否、高下优劣的评判,也都离不开技艺、意义、艺术形象这三个方面,即面对特定的艺术形象,人们必然要考量技艺调动与运用是否与意义传达相契合、形象塑造是否完整与完美、艺术形象的深度与新颖度如何、艺术形象是否具有合适的社会功能与艺术史价值;进而必然要考量其技艺是否精到、运用是否娴熟、发挥是否恰当;必然要考量其意义真善如何、新颖与否、是否能引发共鸣,如此等等。这样的考量逐一积淀于艺术评判及其标准之中,成为艺术评判不可回避的议题,成为思考与制订艺术评判标准的固定框架结构。

显然,艺术评判标准框架结构必须包含技艺水平、意义价值及二者结合完美度等三方面,也就是说,技术标准、意义标准及技术—意义结合标准,乃是艺术评判标准的最基本也最稳定的框架结构——古今中外一切艺术评判标准都离不开这三方面;它们之间的差异,无非是偏重与内涵的不同。

1.艺术评判技术标准,是指评判艺术家个体专业技艺掌握程度与运用情况的标准。艺术家个体专业技艺掌握程度与运用情况直接决定着艺术传达质量的高低,因而,艺术评判的技术标准又被称为质量评判标准。

古今中外无论何种艺术种类,人们最为关注的是其艺术传达活动中可感的人工操作,是人在图画、在写字、在设计、在雕刻、在唱歌、在演奏、在舞蹈、在表演……这些可感的人工操作尽管形式各异,但都具有显著的技术性要求;即使是现代艺术对“现成品”的借用与转换,也同样离不开设计的技巧。毋宁说,专业技术要求已成为艺术家与非艺术家最基本也是最具显著意义的区分标准之一——这与其他行业对各自专业技术的要求并没有什么不同。本行业技术精湛者被称为“行家”或“当行家”[28],初学者是“入行”,不具备本行业技术者被视为“外行”,这样的区分标准,技术无疑是第一位的。尤其是在艺术发展之初,艺术家个体主要是工匠,雇主对工匠的评判当然以技术为首要。[29]而艺术的形成与发展既以“外观”心理图式及物理性艺术现实为核心的模仿作为立身之本,模仿艺术又以模仿对象为对照标准,其艺术评判自然集中于逼肖模仿的能力或技艺。当艺术发展演变到以“内照”心理图式及心理性艺术现实为核心的表现阶段,艺术家不仅仍以模仿技术为基础,而且在表现中也必须建立起一整套新技术。即使是西方现代主义后现代主义艺术,艺术家竭力否定原有的技术标准,但他们仍然离不开技术,已经运用并仍在尝试各种可能的技术,只不过对于这些新技术的评判标准与我们经验中的以往技术标准完全不同而已。由此可见,技术标准在艺术评判标准的框架结构中不惟是不可缺少的,而且是具有本源性、基础性的;尽管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域民族、不同艺术门类、不同艺术派别的艺术评判中,技术标准所具的内涵、所占的比重、被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但绝没有任何一种艺术评判标准可以忽略艺术家个体专业技艺掌握程度与运用情况。

在艺术评判技术标准中,艺术家个体的专业技艺掌握程度,即中国人所说的“功夫”,除了指向技艺的熟练程度,更包含了对技术各个维度的考量,例如技术难度高低、技术偏窄与全面、技术综合度与创新度等等。艺术评判技术标准对其中某一维度的偏重,都体现着特定时期、特定艺术派别的艺术评判的独特思考与关注焦点。中国古人将艺术家对技术的见识与理解称为“眼”,而把对技术的掌握程度称为“手”,由此分别出眼低手低、眼高手低、眼低手高、手眼齐高等不同等级或状况,这一技术标准在所有艺术门类中具有普遍意义。关于艺术家个体的专业技艺运用情况,中国古人也有许多具有普遍意义的论述,他们将艺术家对技术的心理控制称为“心”,把对技术的实际运用称为“手”,由此分别出心手相乖、心手相应、心手两忘等不同等级,实际上是指艺术家个体传达预期与传达手段关系中技术运用的三种可能性状态,这同样是艺术评判技术标准的拟订。事实上,就艺术家个体而言,专业技艺掌握程度与运用情况并不完全对应,或功夫很深而不善运用,或功夫尚浅却能充分发挥,这牵涉到艺术家个体在功夫运用时的心理状态问题,它使得艺术评判技术标准在具体运用中变得更加复杂、更加细致,需要艺术评判主体深入辨析。

2.艺术评判意义标准,是指对艺术家个体之艺术传达所流露出的情感状态、意义内涵、学识修养、趣尚品位的评价标准。在这里,“意义”是在艺术符号学的意义上使用的一个概念,它包含了艺术符号所能承载的一切意义、情感、状态与趣味。艺术品作为鲜活的生命体,不仅需要以专业技术作为可感形式的支撑,同时也需要有艺术家思想观念、情感情绪、生命状态与生活趣味的传达;因此,艺术评判意义标准也被称为兴味标准、情感标准或人格评判标准。

艺术家个体生存、活动在特定的社会时空之中,其在艺术传达中所表现的意义千差万别,除了在模仿艺术阶段受到雇主给定的条件限制之外,就艺术家自身的表现而言,其通过艺术传达的意义无不深受其当时的政治立场、宗教信仰、学术思想、人生态度、道德准则、审美情趣、情感生活等等方面影响;它体现在艺术评判标准中,使得意义标准最为复杂零乱,几乎无标准可言。但是,我们在古今中外艺术史中又确乎看到,几乎一切艺术评判都离不开对其意义的评价,包括政治的、伦理的、宗教的或审美的,甚至直接以这类意义价值的高低来裁决艺术品的社会价值,包括对社会现状的批判、对政治运动的参与与投入、对世风的教化、对伦理观念的弘扬、对艺术家自身生活态度的阐释,以及对艺术本身发展的维护与推进,等等。这说明,尽管从艺术学理论的立场看,意义标准似乎不应独立存在,不宜直接作为艺术评判的主要标准,更不应作为唯一标准,但它不仅客观地存在于艺术评判之中,更是古今中外艺术评判主体自觉关注的重要方面之一。所以,将意义标准设定为艺术评判标准框架结构的重要方面,不仅是既成事实,而且是十分必要的。[30]

正因为如此,艺术评判标准具有了社会阶层性,即身处不同社会阶层或服务于不同社会阶层,艺术家个体通过艺术传达的意义总是适宜于特定的社会阶层,而特定社会阶层的艺术评判必然会在技术标准之上突出意义标准。中国古代有所谓宫廷艺术、文人士大夫艺术与平民艺术或市井艺术之分,即意味着对艺术评判意义标准所作的社会阶层区分。形成于北宋时期的人格评判,以艺术家个体的人品、学问、气节作为艺术评判标准,正是当时文人士大夫阶层所崇尚的意义标准;而属于其他社会阶层的艺术评判意义标准虽无系统阐述,但从其艺术题材、艺术样式、艺术风格选择的差异性来看,这种社会阶层性的艺术评判意义标准同样存在。[31]西方艺术评判的意义标准也不例外。(www.xing528.com)

当然,现今社会群体的划分,并不仅仅依据人们的经济状况、政治权利、宗教派别等因素,还包含了基于性别、学历、职业、年龄段的人群分类。在同类人群之中,人们的知识结构、审美趣尚、价值观有趋同之处,对艺术题材、艺术样式、艺术风格的选择具有近似的倾向,因而,其艺术评判意义标准也有一定的趋同性。这就是说,艺术评判意义标准是作为阶层性、社会群体性的类而存在的。因此,意义标准的等级划分,除了意义传达的深度、厚度、广度之外,最为重要的依据还在于其所能引起特定社会群体的共鸣度,即艺术品所传达的此种意义在多大程度上能够适合、满足特定阶层或社会群体的审美需求,并引发其回味、思索和共鸣。

3.艺术评判技术—意义结合标准,是指对艺术家个体所塑造的艺术形象的评判标准。前文论及,人们对艺术传达的评判首先是对其完形艺术形象的接受,其评判标准必然也首先是着眼于艺术形象而设定的(在这个意义上,技术—意义结合标准也被称为作品评判标准);关于技术、意义之分析性评判标准不过是在此基础上的追究。但是,艺术形象塑造乃是特定的技术运用与特定的意义表现的特定的结合体,对艺术形象的评判毋宁说就是对艺术家技术运用与意义表现之关系处理及其效果的评判——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先讨论技术标准、意义标准再讨论作品评判标准的原因。[32]由此可见,艺术评判技术—意义结合标准有其特殊的关注焦点,而绝非技术标准与意义标准的简单相加。

艺术传达的效果、艺术形象的塑造,其关键在于艺术家独特的艺术构思是否得到了充分而有效的传达,艺术家独特的艺术手段运用是否完整而有效地传达了其所欲表现的内蕴,其所塑造的艺术形象是否具有鲜明艺术个性和感人的艺术魅力。这些问题其实都是艺术家个体技术运用与意义表现之关系处理及其效果的问题。因此,艺术评判技术—意义结合标准主要是在以下几个维度上展开:

首先是艺术形象的完整与完美度,即从形符的角度来考察,构成艺术形象诸要素是否齐备、其质量是否齐平,是低质量平齐还是高质量平齐,彼此间结合是否符合艺术逻辑。诸要素不完整、质量不平齐,或彼此间结合关系杂乱者,是为艺术形象不完整;诸要素趋于齐备、质量趋于平齐但质量不高,彼此间结合关系基本上合乎艺术逻辑者,是为艺术形象基本完整;诸要素备足、质量高且平齐,彼此间结合关系合乎艺术逻辑并能超乎常规者,是为艺术形象完美。

第二是技术与意义相融合的难度与新颖度,即从形符与义符的统一性角度考察,艺术家个体所欲传达的意义与赖以传达的技术是否达到融合,其融合是否达到深度契合,是采取常规融合方式还是独特融合方式。技术与意义处于贴标签的“两张皮”状态或强行结合者,是为艺术形象的技术与意义不相融合;技术与意义采取常规方式相融合者,是为艺术形象的技术与意义基本融合;技术与意义采取超常规而符合艺术逻辑的方式相融合者,是为艺术形象的技术与意义具有新颖度的融合。

第三,是艺术风格的成熟与辨识度,即从艺术家个体艺术创造的总体来考察,其艺术传达是否达到了艺术形象完美、技术与意义具有新颖度的融合。其所塑造的艺术形象忽完美忽不完整,技术与意义忽分离忽具有新颖度的融合者,是为艺术风格的不成熟;其所塑造的艺术形象基本完整、技术与意义基本融合、水平稳定者,是为艺术风格基本成熟;其所塑造的艺术形象保持完整并多为完美,技术与意义采取超常规而符合艺术逻辑的方式保持融合,并具有高品位的辨识度,是为艺术家个体艺术风格的高度完善。

综上所述,艺术评判标准框架结构乃是分析性与综合性的高度统一,从分析的角度看,评判标准可以具体而微;从综合的角度看,评判标准又可以笼统直观。在特定的意义上,我们可以将评判标准的框架结构理解为艺术评判的总体标准,即任何一种艺术评判类型的标准,都是以此为依据、在此基础上的不同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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